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4.《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三、政策解读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50答(20181225)
吹风会专项附加扣除8问(20181226)
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写常见问题(20181226)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20190107)
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20191214)
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APP/网页版)(20191214)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问答口径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办税问答
(一)子女教育、继续教育
1.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答: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3.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4.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5.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6.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读书,现在填写信息选择中国还是境外?证书由境外发放,没有学籍号,怎样填写信息,是否可以扣除?
7.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8.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答: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9.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答: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10.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暂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12.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3.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14.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15.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扣除有哪些申报风险?
答:【政策规定—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自年满3周岁的当月起至高等教育结束月止),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1.对同一子女,夫妻双方申报的扣除比例合计不能超过100%。若一方已对某子女填报了100%扣除,则另一方当年不能再填报该子女的扣除信息。
2.夫妻已离婚,对双方所生子女,在未沟通好各自申报扣除比例的情况下,建议双方均申报扣除50%。同时,离婚后重组家庭的,除已确认原配偶当年不申报双方所生子女的扣除外,一般不建议现配偶也申报扣除。
4.子女工作后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子女本人申报继续教育扣除和父母申报子女教育扣除只能二选一,不能子女和父母都同步申报扣除。
5.子女工作后再接受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只能由子女本人申报继续教育扣除,父母不能继续申报该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
6.纳税人工作期间,在岗或脱产参加规定学时等的现场或网络学习、培训,取得的再教育证书、结业证书等非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各类证书,既不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也不属于取得职业资格,不能申报继续教育扣除。
7.特殊岗位、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取得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列举的该职业资格所对应实施部门(单位)核发的,或是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核发的上岗证等证书,不属于可扣除的职业资格证书,不能申报继续教育扣除。
8.取得符合继续教育扣除的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扣除年度以证书上标注的发证日期或批准日期上的年份为准,而不能以实际拿到证书或考试通过日期年份申报扣除。
9.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建议选择其中一个证书填报继续教育扣除,多填不多扣。
(二)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
1.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2.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3.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在燕郊租房居住,应当按北京还是燕郊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如北京是纳税人当前的主要工作地,应当按北京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5.2018年12月份办理的住房贷款,但是现在还没批下来,预计2019年1月份批下来,单位现在让我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上去,但是我没有取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信息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贷款合同编号”,应如何处理?
6.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7.我是铁路职工,主要工作地在上海和杭州,上海公司提供住宿,杭州自己租房且无自有住房,杭州的房租是否可以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扣除。如果您和您配偶均在杭州没有自有住房,而杭州又是您主要工作城市的,杭州的房租可以扣除。
8.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在燕郊租房居住,应当按北京还是燕郊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9.《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此处所说的“自有住房”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10.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1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同时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首套使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12.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3.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14.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5.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扣除有哪些申报风险?
答:【政策规定—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政策规定—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地级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下列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除前款城市外,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一方扣除。
(1)夫妻一方或双方贷款购买住房的,不论是购买一套还是同时购买多套,均只能选择由任一方申报其中一套住房的100%扣除,另一方当年不能再申报住房贷款扣除。
(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允许夫妻双方都申报扣除的情形,只有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住房贷款且婚后双方的住房贷款均未还清,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购买的住房可以选择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这一种(此情形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申报100%扣除)。符合此情形且选择分别按50%扣除的,夫妻双方不能填报同一住房的贷款信息,而应分别填报原各自贷款购房信息。
(3)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住房,或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购买的住房,均只能选择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申报100%扣除,另一方当年不能再申报住房贷款扣除。
(4)同一住房,不建议不同年度更换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申报扣除人。因为政策规定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也就是说,如果现有住房贷款今年由妻子申报扣除、明年由丈夫申报扣除,那夫妻双方属于都申报享受过住房贷款扣除,哪怕现有住房贷款还清后又贷款购买住房且仍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夫妻双方也都不能再继续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主要工作城市在景德镇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而租房居住的,因景德镇市辖区(不含乐平市、浮梁县)户籍人口不足100万,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月扣除标准为800元,不能填报1100元或1500元。
(6)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即使在不同县(市、区)分别租房居住,也只能由其中一方申报100%扣除,另一方当年不能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信息。
(7)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双方均不能申报住房租金扣除。
(8)夫妻双方中一方申报有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本人及另一方当年不能再申报住房租金扣除(另一方主要工作城市和配偶申报贷款扣除的住房坐落地不在同一地级市行政区域范围情形除外)。
(9)当年已申报住房租金扣除,年度内又贷款新购住房,当年可选择全年均按住房租金扣除,也可以选择作废住房租金扣除、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自开始发生贷款利息的月份起)。
(三)大病医疗
1.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今年(2019年)1月5日出院的,我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2.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3.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4.2019年李某一家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如下:李某自己2万元,妻子10万元,女儿0.3万元,父亲5万元。如李某一家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全部由李某扣除,那么他最多可以扣除的金额为(B)。
A.8万元B.8.5万元C.12万元D.12.3万元
5.大病医疗扣除有哪些申报风险?
(1)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或是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只能由夫妻双方的任一方申报扣除,不能夫妻双方都申报扣除。
(2)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中,未办理基本医保的家庭成员发生医药费用支出的,夫妻双方都不能申报大病医疗扣除。
(3)可计算扣除的医药费用金额,不含医药费用中不属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费部分金额,以及虽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但由医保支付(报销)部分的金额。
(四)赡养老人
1.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当年均已去世,在第二年其可以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扣除2000元/月。
2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3.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是否可以最高某一个子女可以扣2000元?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因此,非独生子女是不能通过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的。
4.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答: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5.赡养老人扣除有哪些申报风险?
答:【政策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的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1)有兄弟姐妹的纳税人,申报时不能填报自己为独生子女(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除外)。
(2)全部兄弟姐妹填报的月扣除金额合计不能超过2000元,且其中不能有任何一人填报的月扣除金额超过1000元。
(3)女婿(包括入赘女婿)不能填报岳父母的扣除,儿媳不能填报公婆的扣除。
(4)父亲与他的兄弟姐妹有任何一个仍在世,不能填报祖父母的扣除;母亲与她的兄弟姐妹有任何一个仍在世,或是外祖父母有孙子女的,不能填报外祖父母的扣除。
(五)婴幼儿照护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由谁来扣除?
答:该项政策的扣除主体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2.不是亲生父母可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但其必须是担任3岁以下婴幼儿监护人的人员。
3.婴幼儿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
4.在国外出生的婴幼儿,其父母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答: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这项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2年5月出生的婴幼儿,一直到2025年4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进行扣除。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能在父母之间分配吗?
答:可以。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两人各按照每月500元扣除。这两种分配方式,父母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8.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分配方式在选定之后还可以变更吗?
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9.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10.对于存在重组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1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每月发工资时就享受吗?
答:可以。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信息报告表》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后,单位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在每个月预缴个税时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
12.纳税人在婴幼儿出生的当月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后续还可以享受吗?
答:可以。如果纳税人在婴幼儿出生当月没有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当年的后续月份发工资时追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13.纳税人享受政策应当填报哪些信息?
答: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直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也可以填写纸质的《信息报告表》,填报内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14.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将有关资料提交给税务部门吗?
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申报时不用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1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发票吗
16.纳税人如何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为方便快捷?
答: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既可以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预扣预缴阶段享受扣除,也可以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全程“非接触”办税,无需填报纸质申报表,较为方便快捷。
17.婴幼儿的身份信息应当如何填报?
18.如果暂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该如何填报婴幼儿身份信息?
19.谁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信息负责?
答: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0.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填报的扣除信息进行检查吗?
答:税务机关将通过税收大数据、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对发现虚扣、乱扣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1.我什么时候可以在个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已于3月28日正式发布,税务部门也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专扣申报系统功能将于当天升级。3月29日起,您就可以通过个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了。
(六)综合
1.新闻里说个人可以扣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了。我想问下,我孩子正在读大学,我父母也70多了,应该是可以扣这个扣除吧。另外,我扣这些,是不是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只用填报配偶及子女的身份信息,子女接受教育的信息。赡养老人,只需要说明自己是否独生子女,并填报老人的身份信息就可以。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还需填报共同赡养人的身份信息和扣除分摊方式。其中,非独生子女采取均摊方式的,只有填报信息即可,不用留存资料;采取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由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
2.我是单位财务,现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都是个人填的,如果他们填的不对,我们单位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啊?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此,对纳税人填报的信息,由其自己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3.起征点提高后,我现在每月不用交税,是不是就开不了完税证明了?
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完税证明;二是开具内容。
一、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的需要,税务总局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进行了调整,将纳税人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了《纳税记录》。
对于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税务机关暂时仍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其开具式样、开具内容均保持不变。
二、考虑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当一部分人将享受到改革红利,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我们在《纳税记录》都将进行全面反映。
4.我们一家人都在农村务农,是不是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我能够享受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修改后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您如果从事个体经营,同时没有这些综合所得的,也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现在很多人进城打工,也有工资收入,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您在农村务农,没有综合所得,如果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国家是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看,您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大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5.需要双方确认的保存五年的纸质资料,只是纳税人向单位直接填报的电子模板和纸质模板才这样做吗?自行填的APP和电子税务局信息还需不需要打印出来给单位签字保存?
答:不需要。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6.请问个人工资不达5000元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还要不要采集?
7.招一个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招一个境外员工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8.员工2019.6月刚毕业,在公司工作了5个月,基本扣除费用是扣除6万吗?那专项附加、专项附加扣除是扣一年的还是5个月的?
答:扣缴单位在为员工办理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均按照任职受雇实际月份数计算。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汇算清缴,减除费用六万元和扣除年度内按规定可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