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字第(201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奸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将从学校放学后到自家所开的“利丰源商行”取钱的被害人徐(生于1999年9月20日)领至位于天祝县某某镇某某家属楼一楼601室自己家中,当晚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强行与被害人徐发生了性关系。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某某辩解,受害人徐已满14周岁,其不构成强奸幼女罪,在整个过程中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将从学校放学后到其家所开的“利丰源商行”借钱的被害人徐(系未成年人)领至位于天祝县某某镇某某家属楼一楼601室其家中,当晚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强行与被害人徐发生了性关系(未遂)。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天祝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
证实2013年9月4日11时30分,天祝县炭山岭镇炭山岭村一组居民方某某到天祝县公安局报案称,2013年8月31日晚其女儿徐被被告人徐某某强奸,请求查处的事实。
2.被害人徐陈述
我一直不愿意,他在“欺负”我的时候,我一直在推搡他,可是他不顾我的推搡,到早上他“欺负”我的时候我还哭了,他哄我让我不要哭,还说别的女的这样的时候舒服的很。
3.证人方某某(被害人徐的母亲)证言
我女儿叫徐,女,汉族,生于1999年9月20日,身份证号码622326199909200521,现在天**中读高一。
4.证人徐某全(被害人徐的父亲)
5.提取笔录
①侦查人员从*某某处提取被害人徐*红色裤头壹条,裆部有红色斑迹和白色附着物。
②侦查人员从徐*采集其血样壹份。
③侦查人员从徐某某处采集其血样壹份。
④侦查人员从方*环(被害人徐的小姨)处提取被害人徐出生证明一份,附出生证明复印件。
6.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公(司)鉴(法物证)字(2013)84号鉴定书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
证实经鉴定,在送检的徐*红色裤衩上检出人精斑,支持为徐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证实天祝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位于天祝县某某镇华干路松山镇家属楼一单元601室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的事实。
8.物证:粉红色女式裤头一条。
9.天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经过一份
证实2013年9月4日11时许,天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方某某报案后,对该案展开调查。于2013年9月6日将被告人徐某某在天祝县华藏寺镇“利丰源商行”内口头传唤到刑侦大队并进行审讯,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我把我的阴茎放到徐的两腿之间靠近阴道蹭的时候,她就说疼了。在整个过程中徐只是推了我,并拽着裤子不让我脱,并没有太大的反抗。徐*铺子的时候她穿的是天**中的校服,洗完澡后她穿了她的睡衣。睡衣的颜色是白色的上面有很多小熊猫的图案。内裤的颜色我没有看清楚。
11.被告人徐某某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及身份信息。
针对被害人徐的年龄,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
被害人徐户籍证明
记载被害人徐的出生日期是1999年9月20日。
2.天祝县炭山岭镇卫生院证明(便函)一份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4.2014年2月17日天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证明
5.炭山岭镇炭山岭村石界子村人口登记表
附表1记载户主徐**三子徐*全夫妇生育的两个女儿一个出生于1998年8月,一个出生于2003年7月。
6.二女户个案登记册(天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印制)
记载石界子村“方*鹏”(指方*某)一孩出生于1998年9月,二孩出生于2003年7月。
7.甘肃省农村二女户结扎奖励对象审批表(复印件共12页)
该审批表系2008年12月5日审核通过,审批表中记载徐**出生日期为1999年9月。该组证据中有附件“生育保健服务证”,发证日期2003年7月30日,在育龄夫妻基本情况栏中记载徐*全夫妇一孩徐出生日期是1998年9月,二孩出生于2003年7月14日。
另有:方某某夫妇农村二女结扎父母光荣证,发证日期2005年4月18日,其中记载徐出生于1998年9月。
8.天祝县炭山岭镇炭山岭村1997年9月到1998年8月出生人口花名册
9.徐常住人口登记表
记载徐户籍于2009年2月27日补入遗漏登记于**派出所。
该证明中备注:兹有我辖区居民徐其户口是2009年2月7日,由于“补入遗漏人口”将其户口登记在我所。
11.证人张*莲证言
证实其于2008年12月份开始在炭**委会工作。
徐**名下的人口登记表在村委会档案室放着,该表中“人口排序”第5、6序号人口姓名是徐*全的两个女儿。
12.证人徐某全证言
证实其结婚证及农村二女结扎父母光荣证已遗失。
13.证人牛某某证言
14.证人王*证言
15.证人张*成证言
证实其是炭山岭镇政府综治专干。徐*全、方某某夫妇农村二女户结扎奖励对象审批表是其制作的,制作于2009年8月,审批表上徐的出生日期是根据夫妻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填写的,其他材料上的信息其没有核对,只要材料齐全就可以审批的事实。
16.天祝县公安局情况说明
该局认为对被害人徐做骨龄鉴定无实际证明效力,故未做该项鉴定。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针对被害人徐的年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提供如下证言:
1.证人胡某某证言,高**户口本复印件
证实其是被告人徐某某、被害人徐父亲的表妹,徐是98年农历8月出生的,其儿子高**比徐小三个多月,是农历11月出生的,公历是1998年12月18日出生,属虎。
2.徐**证言
证实其是被告人徐*某、被害人徐的姑姑,徐*全是其弟弟,徐是农历1998年8月份出生,出生后她去看了月子,徐**,其父母与弟弟徐*全一起生活。
3.证人赵**证言
证实其是被告人徐*某、被害人徐的奶奶,徐是1998年农历八月十五前出生的,属虎。方某某生孩子的时候其在跟前,在炭山岭卫生院生的孩子。其儿子徐*全是腊月里结婚,第二年生了头胎。其一直与徐*全生活,娃娃生下后一直由其和她爷爷管着。徐5岁上了学前班,报名是她爷爷带着去的,上的红**小学。学前班上了一年,后来上了小学,小学上到六年级,没有留过级,初中是在天**中上的,由她爹妈领着去的,徐是去年秋天上的天祝一中高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奸既遂且被害人系14周岁以下幼女的事实,不予认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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