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9706.2042022注册检验报告国家级CMA资质章心脏除颤器专标标准中心

GB9706.204-2022注册检验报告_国家级CMA资质章_心脏除颤器专标

解答:我公司拥有心脏除颤器GB9706.204-2022标准的国家级CMA资质,CNAS资质,一般该标准结合YY9706.102-2021,GB9706.1-2020,GB4793.1-2007,GB/T18268.1-2010,GB/T18268.26-2010,GB/T14710-2009等标准使用,国家级CMA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全国医疗所认可,可直接用于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无需排队,欢迎来电咨询!

GB9706.204-2022医用电气设备第2-4部分:心脏除颤器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心脏除颤器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本文件适用于通过使用体外电极施加在患者的皮肤,或使用体内电极施加在暴露的心脏的电脉冲,用来使心律恢复正常的心脏除颤器(以下简称ME设备)。

中文名称:GB9706.204-2022医用电气设备第2-4部分:心脏除颤器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英文名称:Medicalelectricalequipment—Part2-4:Particularrequirementsforthebasicsafetyandessentialperformanceofcardiacdefibrillators

替代情况:替代GB9706.8-2009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7-13

实施日期:2024-08-01

Q9:电磁兼容性按GB4824分为B类的医用电气设备产品,是否需要同时适用新标准YY9706.111-2021标准?

按GB4824分为B类的医用电气设备产品适合使用在所有的设施中,包括家用和直接连接到供家用的住宅公共低压供电网。YY9706.111-2021适用于预期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系统。企业结合产品实际,虽产品分为B类但预期不用于家庭护理环境,则不需要适用YY9706.111-2021标准要求。产品预期用于家庭护理环境,则需要分为GB4824的B类,且适用YY9706.111-2021标准要求。

Q10: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规定注册申请人需在软件研究资料中提交GB/T25000.51自测报告,亦可提交自检报告或检验报告代替自测报告。请问该自测报告是否必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要求?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规定的GB/T25000.51自测报告属于研究资料部分,不属于产品技术要求对应的产品检验报告,无需按《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管理。但若申请人将该自测报告纳入注册自检管理范围,则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要求。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体外除颤产品(简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产品的一般性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其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其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体外除颤产品,可进行体外除颤治疗(简称“除颤”)。

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体外除颤产品的管理类别为Ⅲ类,分类编码为6821,是用于心脏的治疗、急救装置。

本指导原则所述的产品包含进行除颤的各种设备或系统。产品既可以是独立设备,也可集成在多参数模块的设备或系统中,也可以是穿戴式的;产品可以全部由执业医生控制和操作来进行手动除颤,或者只需急救者按确认除颤键来进行半自动除颤,或者无须任何人为干预来进行自动除颤。

本指导原则对于产品的预期使用环境不做限制,例如,手动体外除颤器和频繁使用的半自动体外除颤器可在医疗机构中和院前的急救环境中使用;非频繁使用的半自动体外除颤器和自动体外除颤器可在机场、生活社区、学校、办公场所等公共区域使用;穿戴式的自动体外除颤器在患者的日常生活中使用。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植入式除颤产品。

二、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43号公告)附件8,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着重明确下述项目的适用性,说明产品符合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提供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1.B5项环境特征;

2.B6项有诊断或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产品;

3.B8项含软件的医疗器械和独立医疗器械软件;

4.B9项有源医疗器械和与其连接的器械;

5.B11项提供患者能量或物质而产生风险的防护;

6.B12项对非专业用户使用风险的防护。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三、综述资料

(一)概述

按照功能和预期用途,体外除颤分为手动体外除颤、半自动体外除颤、自动体外除颤。手动体外除颤分为胸外除颤和胸内除颤。

产品通用名称由核心词和特征词组成。注册申请人应按照产品的预期用途来确定产品名称的核心词,按照产品的使用部位和技术特点来确定产品名称的特征词,例如,手动体外除颤器、半自动体外除颤器、自动体外除颤器、体外除颤监护仪、体外除颤监护系统等。

(二)产品描述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体外除颤产品的下述描述信息:

1.除颤的临床机理和需求、工作原理

注册申请人应描述人体在发生心律失常时的临床表现,应明确手动体外除颤、半自动体外除颤、自动体外除颤的分析和治疗机理、临床需求以及体外除颤产品的工作原理。

2.结构组成

注册申请人应明确产品组成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主机、部件和附件的名称、型号和法定制造商名称。这些信息同时应以注册申请表附页形式提供,例如,表1。

基于上述产品组成信息,制造商应提供各部分的示意图或者彩色图片,描述与产品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关键组件和软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

(二)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的体外除颤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于各种型号的结构、组成、配置和除颤治疗模式加以描述。

注册申请人应明确主机、部件和附件的规格,如物理规格、显示规格、有线/无线通信协议、电源/电池规格、打印规格等。

1.物理规格:物理尺寸、重量,等等。

2.显示规格:显示屏类型、尺寸。

3.有线/无线通信协议

a)硬件接口:接口的名称、机械和电气协议,例如,RS-232或RS-485串口,并口,USB1.0、USB2.0、USB3.0,IEEE802.3协议的标准以太网口、快速以太网口和10G以太网口,SD/CF卡插口,等等。

b)无线接口:接口的名称及协议,例如,红外接口,802.11a/b/g/n协议的WIFI网络,IEEE802.15.1协议的蓝牙(版本1.0—4.2),等等。

c)打印规格:打印机类型,例如,热敏型等;打印分辨率:垂直分辨率、水平分辨率等;纸张宽度、打印宽度;打印波形数量等;打印速度,例如,12.5、25mm/s。

4.附件的规格

a)附件的结构示意图/彩色图片、附件的各部分原材料。

b)附件的物理尺寸和面积、导线的物理尺寸等。

c)对于灭菌包装附件,应明确灭菌方式和灭菌有效期。

(三)包装说明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体外除颤产品包装的信息及彩色图片,以及与该产品一起销售的配件包装情况及彩色图片。

(四)适用范围和禁忌症

体外除颤产品是生命支持设备或系统,预期用于患者急救,例如:

1.手动体外除颤可终止心室颤动或室性心动过速症状,预期治疗新生儿、小儿和成人患者,应由经急救培训且接受设备操作培训的医护人员使用,可用于医院、临床机构、救护车、急救现场或者患者转运过程中。

2.半自动体外除颤可用于疑似心脏骤停患者,预期治疗新生儿、小儿和成人患者,应由经急救培训的人员或在急救中心调度人员指导下使用。

3.自动体外除颤可持续测量和分析患者的心电,如果患者出现危及生命的心室颤动或室性心动过速症状,该产品可自动进行体外除颤治疗。

某些自动体外除颤器可由经急救培训的人员使用。某些自动体外除颤器预期用于有心脏骤停风险、不适宜植入或拒绝使用植入式除颤器的成人患者。

注册申请人应当明确说明产品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症状、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新生儿、小儿、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例如:

1.半自动体外除颤器禁用于有脉搏、有呼吸、有意识的患者。

2.某些半自动体外除颤器禁用于年龄小于8岁或体重低于25千克的患者,某些半自动体外除颤器禁用于新生儿患者,等等。

(五)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

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请注册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异同,例如,表2。

(六)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当提供批准文号和批准文件复印件;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或通用产品组合使用的应当提供说明;应当说明系统各组合医疗器械间存在的物理、电气等连接方式。

一、研究资料

(一)产品性能研究

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体外除颤产品的现行有效标准如下:

GB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GB9706.8-2009医用电气设备第2-4部分:心脏除颤器安全专用要求;

GB9706.15-2008医用电气设备第1-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如适用);

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YY0709-2009医用电气设备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如适用);

YY/T0196-2005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如适用)。

1.关键技术特点及其性能指标

注册申请人应明确产品的治疗模式,例如,手动模式、半自动模式、自动模式等。

注册申请人应明确各治疗模式下的功能和性能指标,例如,除颤波形、能量级别和精度、病人阻抗测量、心电波形和节律识别、充电/放电、电源等方面的功能和性能指标。

a)在所有的治疗模式下,注册申请人应明确除颤波形及其详细参数,例如,双相波(例如,双相方波RLB、双相截断指数波BTE,等等)、单相波(例如,单相正弦衰减波MDS、单相截断指数波MTE,等等)或其他波形,并且至少明确下述性能指标:

b)在所有的治疗模式下,注册申请人应提供阻抗测量的方法,应明确除颤波形对应的病人阻抗测量范围和精确度。

图1

图2

d)在所有的治疗模式下,注册申请人应提供阻抗测量的方法,应明确除颤波形对应的病人阻抗测量范围和精确度。

2.关键元器件及其质量控制要求

a)电源模块,例如,电源适配器、电池、电源模块等。

b)充电模块,例如,充电电容、充电高压管、充电变压器等。

c)放电模块,例如,放电桥中电子开关等。

d)控制模块,例如,硬件电路的MCU、扩展资源、通信电路等。

e)测量模块,例如,病人阻抗传感器,信号采集和转化电路等。

f)治疗附件,例如,除颤手柄、一次性使用除颤电极片等。

(二)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注册申请人应对预期与人体接触附件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例如,除颤手柄、可重复使用除颤电极、一次性使用除颤电极片、胸内勺形电极以及其他配合使用的附件,应提供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项目的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对于灭菌包装附件,还应提供热原和细菌内毒素项目的评价资料。

宜参考的现行有效标准有:

GB/T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GB/T16886.5-200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16886.10-200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GB/T16886.12-200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2部分:样品制备与参照样品;

GB/T16886.18-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8部分:材料化学表征;

GB/T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

1.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2.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

3.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4.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图3

对于已获得注册批准上市的附件,在GB/T16886.1-2011的4.7项中任一情况下,应重新评价材料或最终产品的生物相容性。

(三)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1.应明确电池和除颤电极片的有效期,并提供有效期的验证报告。

2.应明确申报产品的预期使用寿命,提供预期使用寿命的分析验证报告。

3.应提供可重复使用附件的使用次数验证资料,例如,可充电电池、除颤手柄、可重复使用除颤电极板、可重复使用除颤电极片等。

4.应提供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

5.如产品为灭菌包装,应明确包装材料、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无菌保证水平和灭菌有效期,提供包装工艺确认报告、灭菌确认报告、灭菌效果验证报告和货架寿命验证报告。

(四)临床前动物实验

如必要,应提供体外除颤产品的动物实验研究资料,见本指导原则附录3。

(五)软件研究

1.核心算法: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阻抗测量及补偿技术的算法名称、类型、用途和临床功能,如为全新算法,还应提供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验证资料。

对于半自动和自动模式,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心脏节律识别技术的算法名称、类型、用途和临床功能,如为全新算法,还应提供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验证资料。

2.心脏节律识别功能的验证:

应按照GB9706.8-2009的6.8.3条款3)项,提供心律识别检测器的性能验证资料,包括心电数据库报告和性能验证报告。

a)心电数据库报告:

用于验证心脏节律识别的心电数据库应包括可除颤心律和非可除颤心律:

可除颤心律应包括不同幅度的粗室颤心律、不同频率和QRS波宽度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律。

非可除颤心律应包括不同形态的QRS波数据(含干扰信号),并包括正常窦性心律、具有心室期外收缩(PVC)特征的窦性心律、室上性心动过速、窦性心动过缓、房颤、房扑、心脏传导阻滞、室性自主心律、起搏器心律、停搏。

一、临床评价资料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临床评价资料,可按照下述任一情形:

(一)通过同品种体外除颤产品临床数据进行的分析评价报告

按照本指导原则附录4和附录5,应通过分析评价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来确认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临床试验资料

对于手动除颤、半自动或自动体外除颤产品,应按照本指导原则附录6来确认体外除颤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于半自动或自动体外除颤产品,应按照本指导原则附录7来确认心脏节律识别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体外除颤器的风险管理资料,见本指导原则附录1。

三、产品技术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按照本指导原则附录2提供产品技术要求。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明确产品的预期使用寿命,并明确预期使用寿命内产品的自检频率和要求、维护方法和维护频率。

五、注册单元的划分

1.技术原理相同但产品设计结构不同的产品原则上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治疗模式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例如,手动体外除颤器、半自动体外除颤器、自动体外除颤器、体外同步复律仪、体外除颤监护仪/系统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治疗波形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例如,双相波、单相波或其他波形等。

六、名词解释

体外电复律:在严重快速型心律失常时,利用外加的高能量脉冲电流通过心脏,使全部或大部分心肌细胞在瞬间同时除极,造成心脏短暂的电活动停止,然后由最高自律性的起搏点(通常为窦房结)重新主导心脏节律的治疗过程。

体外非同步电复律:在患者的QRS波和T波分辨不清或不存在时,不启用同步触发装置所进行的体外电复律。

体外除颤:在患者发生室颤(室扑或无脉室速)时进行的体外非同步电复律。

体外除颤器:通过电极将电脉冲施加在患者的皮肤或暴露的心脏,用来对心脏进行体外除颤的医用电气设备。

波形斜率:

第一相电流平均斜率:

第二相电流平均斜率:

前—侧位:也叫前尖位或标准位,一个电极板放在右前壁锁骨下,靠近但不与胸骨重叠(注意,无论如何也不要将电极放在胸骨上,以免明显减弱除颤时放电时的能量;另一个电极板放在心尖(左乳头左侧,其中心位于腋中线上)。两块电极板之间的距离不应<10cm)。

前—后位:一个电极板放在左肩胛下区,另一个电极板放在胸骨左缘第四肋间水平。

前—左肩胛位:一个电极板放在右前壁锁骨下,另一个电极板放在背部左肩胛下。

前—右肩胛位:也叫尖后位,一个电极板放在心尖部,另一个电极板放在病人背后右肩胛角(注意,应避开脊柱)。

随机文件:随设备或附件所附带的文件,其内容包括对设备的使用者、操作者、安装者或装配者来说是全部重要的资料,特别是有关安全的资料。

生命支持设备或系统:至少包括一种预期有效地保持患者生命或复苏功能的设备或系统,且一旦该功能无法满足要求就很可能导致患者严重的伤害或死亡。

注:参见IEC60601-1:2012的3.28项。

心律识别检测器:分析心电图并识别一个心脏节律是否为可电击的仪器。在半自动体外除颤器、自动体外除颤器中,其算法设计为保证心律失常检测的敏感性和特异性,以便在临床中对其进行除颤。

可除颤心律:若不及时地除颤,可能造成患者死亡的致死性心律。

非可除颤心律:不可电击的良性心律(甚至正常心律),特别是尚有脉搏的病人,因为除颤不能给这些病人带来任何益处,反而可能造成病情恶化。

除颤成功:终止心室颤动,除颤后5秒钟心电图显示心搏停止或非室颤无电活动。

首次除颤成功率:×100%。

总体除颤成功率:×100%。

七、参考文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

(四)《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五)GB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六)GB9706.8-2009医用电气设备第2-4部分:心脏除颤器安全专用要求

(七)GB18279-2000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

(八)GB18280-200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辐照灭菌

(九)GB/T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十)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十一)YY0670-2008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

(十二)YY/T0287-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

(十三)YY/T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十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十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

(十六)《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十七)《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93号)

(十八)《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十九)《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

(二十)《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

(二十一)IEC60601-1:2012Medicalelectricalequipment-Part1:Generalrequirementsforbasicsafetyandessentialperformance

(二十二)EN1789:2007+A1:2010Medicalvehiclesandtheirequipment-Roadambulances

(二十三)EN13718-1:2008Medicalvehiclesandtheirequipment-Airambulances-Part1:Requirementsformedicaldevicesusedinairambulances

(二十四)RichardE.Kerber,MD,Chair;LanceB.Becker.MD;JosephD.BourlandEE,PhD;RichardO.Cummins,MD.MPH;AlfredP.Hallstrom,PhD;MaryB.Michos,RN;GrahamNichol,MD;JosephP.Ornato,MD;WilliamH.Thies,PhD;RogerD.White,MD;BramD.Zuckerman,MD.AutomaticExternalDefibrillatorsforPublicAccessDefibrillation:RecommendationsforSpecifyingandReportingArrhythmiaAnalysisAlgorithmPerformance,IncorporatingNewWaveforms,andEnhancingSafety.AHAScientificStatement

(二十五)CCTS工作组,贺佳(执笔)。临床试验中样本量确定的统计学考虑,中国卫生统计,2015年8月第32卷第4期

(二十六)CCTS工作组,贺佳(执笔)。临床试验统计分析计划及统计分析报告的考虑。中国卫生统计,2015年6月第32卷第3期

(二十七)杨兴华,詹思延。临床研究证据分级及评价。中国循证心血管医学杂志,2009年9月第1卷第4期

(二十八)杨学宁,吴一龙。临床证据水平分级和推荐级别。循证医学,2003年3(2):111-113

(二十九)黄惠芳,朱莹,顾国浩。体外电除颤对心肌损伤标志物影响的实验研究。苏州大学学报(医学版)2009;29(5)

(三十)张晓东,何庆。双/单相波电击除颤治疗院前室颤的系统评价。西南军医2009年7月第11卷第4期

附录1

风险管理资料

一、总体要求

二、风险管理计划的内容

(一)风险管理活动范围

制造商应策划风险管理活动的范围,通过照片、示意图和文字等形式清晰地说明体外除颤产品(简称“产品”)的结构及组成,描述产品功能。

风险管理过程的所有要素应规划在产品生命周期之中。制造商应辨识产品的生命周期阶段,以及每个阶段要开展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职责和权限

制造商应明确参与风险管理活动的成员,其成员应具有与风险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知识和经验,包括风险分析人员、风险评价人员(应包含有临床背景的人员)、风险控制措施制定人员及验证人员、风险管理过程评审人员(不直接负责所评审的设计和开发阶段的人员和所需的专家)以及风险管理报告的编制及审批人员,应列出其姓名、职务及责任范围。

(三)风险管理活动评审的要求

制造商应详细规定何时和如何进行风险管理评审,风险管理活动评审的要求可能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四)风险可接受准则

制造商应根据风险可接受方针,制定产品的风险可接受准则。风险可接受准则对于风险管理过程的最终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制造商应根据产品预期用途、特征制定适当的风险可接受准则。

风险可接受准则可以是制造商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在风险管理计划中可以采用引用的方式体现。

(五)验证活动

(六)生产和生产后信息的收集和评审活动

三、风险管理报告的内容

(一)预期用途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

风险管理报告应包含产品的预期用途以及合理可预见的误用。

制造商应按照YY/T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C提示的问题,对照产品的实际情况作针对性的简明描述。产品如存在附录C提示以外的可能影响安全性的特征的情况,也应做出说明。可能影响安全性的特征应形成文档,在风险管理报告中包含。

(二)危害的判定

制造商应在已识别的影响安全性的特征的基础上,系统地判定产品在正常和故障两种条件下的可预见的危害,并对危害的成因及后果进行分析,即说明危害、可预见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能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份产品可预见的危害及危害分析清单。

危害的判定至少应包含能量危害、生物和化学危害、操作危害、信息危害这四个方面的危害分析,并应按照本指导原则附录1的危害二级分类来展开分析。制造商应根据申报产品具体预期用途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编写风险管理报告。

(三)风险估计

应识别可能造成危害处境的合理可预见的事件序列或组合,并列明造成的危害处境。

对损害发生的概率和损害的严重度进行定性或定量的估计。用于风险估计的资料或数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1.已发布的标准;

2.科学技术资料,例如各种期刊、专著;

3.已在使用中的临床资料,例如已公布的不良事件报告、召回信息等,典型的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官方网站中的MAUDE数据库;

4.临床数据;

5.调研结果;

6.专家意见;

7.外部质量评定情况。

(四)风险评价

对每个已判定的危害处境,制造商应依据风险管理计划中制定的风险可接受准则进行风险评价,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

风险评价的结果记入风险管理文件中。

(五)风险控制

制造商应对经风险评价后不可接受的、或考虑可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的风险制定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一个或多个),把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制造商应按照以下顺序,依次使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1.用设计方法取得固有安全性,例如消除危害、降低损害发生的概率、降低损害的严重度;

2.在医疗器械本身或在制造过程中提供防护措施,例如提供安全阀、提供视觉或听觉报警信号;

在制定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关降低风险的措施。

应确保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在研制初期得到有效的输入,对每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予以验证,并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实施验证。

制造商应对采取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以及是否会引发新的风险进行评价。

以上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的验证、剩余风险评价等信息可以记入风险管理报告中。

(六)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

附录2

产品技术要求模板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产品名称(见本指导原则正文第三、条第0款)

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1.1.产品型号

……

1.2.产品规格

按照随机文件和说明书,制造商应载明电源/电池规格。

按照随机文件和说明书,制造商应载明患者应用附件的示意图/彩色图片、结构、规格、原材料、灭菌信息等。

1.2.1.1.电源/电池规格

交流电源的规格,例如,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功率等。

1.2.1.附件的规格

1.2.1.1.附件的结构示意图/彩色图片

1.2.1.2.附件的原材料

按照附件的结构示意图/彩色图片,制造商应载明各部分的原材料。

1.2.1.3.附件的规格

附件的物理尺寸和面积、导线的规格等。

1.2.1.4.灭菌附件

制造商应载明灭菌包装附件的灭菌方法和灭菌有效期。

1.3.产品型号的划分说明

1.4.产品分组/分类信息

制造商应按照YY0505-2012和GB9706.8-2009载明产品分组/分类信息,为1组B类。

1.5.软件组件

1.5.1.名称

制造商应按照软件描述文档载明软件组件的名称。

1.5.2.发布版本

制造商应按照软件描述文档载明软件组件的发布版本。

1.5.3.版本命名规则

制造商应按照软件描述文档载明软件完整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

2.性能指标

2.1.……

2.1.1.……

2.2.安全和性能标准

全面执行GB9706.1-2007、GB9706.8-2009、GB9706.15-2008(如适用)、YY0505-2012、YY0709-2009(如适用)、YY/T0196-2005标准(如适用),产品主要安全特征见附录A。

3.检验方法

3.1.……

3.1.1.……

3.2.安全和性能标准

按照2.2项对应的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应符合2.2的要求。

4.术语(如适用)

4.1.……

4.1.1.……

(分页)

附录A产品主要安全特征

1.按防电击类型分类:

2.按防电击的程度分类:

3.按对进液的防护程度分类:

4.按在与空气混合的易燃麻醉气或与氧或氧化亚氮混合的易燃麻醉气情况下使用时的安全程度分类:

5.按运行模式分类:

6.设备的额定电压和频率:

7.设备的输入功率:

8.设备是否具有对除颤放电效应防护的应用部分:

9.设备是否具有信号输出或输入部分:

10.永久性安装设备或非永久性安装设备:

11.电气绝缘图:

制造商应在电气绝缘图中标明各绝缘路径。

12.电气绝缘图表格:

制造商应在绝缘图表格中明确各绝缘路径的名称、绝缘类型、基准电压、试验电压、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附录3

动物实验研究

体外除颤产品(简称“产品”)的动物实验方案应经动物伦理委员会审批并同意。注册申请人宜在符合GLP要求的动物实验机构中进行该研究。

一、研究目的

该研究目的是验证体外除颤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总体设计

该研究应基于成人模型和小儿模型分别进行设计。各研究应设计为随机、平行、对照实验,至少应提出非劣效性假设。

动物实验的设计应保证尽量接近产品作用于人体的预期用途并验证所有的治疗模式:手动模式、半自动模式、自动模式。

三、对照组的选择

制造商应选取已经在中国上市的产品作为对照组。在动物实验方案中,制造商应明确对照组产品选择的科学合理性。

推荐制造商选取已经在中国上市的同品种产品(见附录4第三、条)作为对照组产品。

四、动物模型的选择和制备

如果动物模型的选择和制备对于产品应用于人体的安全性分析具有缺陷,注册申请人应详细说明并评价其对研究结果的影响。如无法说明动物模型选择和制备的合理性或无法评价上述缺陷造成的影响,注册申请人应修改动物实验方案,并按照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动物实验研究。

(一)动物模型的选择

该研究应采用实验用猪作为实验动物。实验动物的性别不限,但性别分布要保证基线,或全为雄性或全为雌性,或者性别分布大致均衡。由于体重、皮肤胸壁阻抗等因素的不同造成对应的实验波形或者选择能量的差异,实验方案和实验报告中应说明选择实验用猪的品种、体重和胸壁阻抗。

对于体外除颤动物实验,成人研究用猪的体质量应在30—80kg之间,小儿研究用猪的体质量应在4—25kg之间。

(二)动物模型的制备

动物类型选择是否适当、动物实验前的状态等情况直接关系到动物模型制备能否成功。建议根据需要选择科学合理的致颤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电刺激致颤、药物致颤,等等)来制备动物模型,获得室颤模型,以满足验证受试产品功能的需要。

五、实验动物管理

研究人员应按照动物实验中心的组织与管理细则管理实验动物。

1.实验前准备:圈养、注意禁食、禁水,对实验动物进行称重及编号,并按方案要求准备适宜的实验环境。

3.实验后动物处理:存活动物进行安乐死、作病理检查等。

六、动物实验过程

诱发室颤前动物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诱发室颤成功后,按照制造商推荐的能量及治疗调整方法进行除颤。如果第一次除颤后动物未恢复自主循环,则进行CPR,再按照制造商推荐的能量及治疗调整方法调整治疗参数,再进行第二次除颤,依次类推进行第三次或更多除颤。如果在制造商推荐的能量及治疗调整方法内,动物没有恢复自主循环,则宣布实验动物死亡。

动物实验研究中,所用的能量应至少包括制造商推荐的最低能量、推荐的最高能量以及推荐的某一个中间能量。实验组动物所用的推荐能量不应高于对照组动物所用的推荐能量。

除颤后,动物没有恢复自主循环则宣布实验动物死亡;当实验动物恢复自主节律后,进行监护,期间给予补充生理盐水。待实验动物生命体征稳定后,再次进行诱发室颤及进行除颤。达到每个模型的致颤次数之后处死动物,留取心脏和皮肤组织标本。

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的最大致颤-除颤模型的例次应相同。

七、动物实验的记录和数据采集

研究人员应设计相应的实验记录表,以记录实验过程和采集数据:

2.记录实验动物的编号、实验动物的体重、实验动物的实验情况及监测数据等。

3.在实验过程中,记录诱发室颤的次数,每组室颤的一次除颤成功率及总体成功率;当动物模型处于基础状态及每次除颤后,抽取动脉血和静脉血,进行血液生化检查。

4.在实验过程中,观察并记录除颤充电放电、死机、抗干扰、放电后监护功能恢复等情况。

5.实验结束后,对实验操作部位进行观察和分析。动物心脏和皮肤组织应被完整切离并检查是否存在任何病变或损伤,进行皮肤组织标本和病理学检查、心脏组织标本和心肌病理学检查。

6.为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研究人员应将所有入组动物的基本信息和研究数据记录在中央计算机系统内,以备今后对其进行跟踪、核查。所有动物必须纳入分析。数据的剔除或偏移数据的处理必须有科学依据和详细说明。

八、评价指标

(一)主要评价指标

1.安全性指标

a)心脏组织切片

检测病理变化,病理检查项目以心肌出血、变性、炎症、坏死和心肌断裂为主。

b)动脉和静脉血液生化检查

pO2、pCO2、pH、心肌酶谱(AST、CK-MB)、肌钙蛋白(cTnI)、肌红蛋白(MYO、Mb)。

2.有效性指标

首次除颤成功率、总体除颤成功率。

制造商应根据对照组产品的历史数据,确定首次除颤成功率、总体除颤成功率的具体数值。

(二)次要评价指标

1.皮肤灼伤程度评估;

2.皮肤组织病理;

3.受试产品运行情况及稳定性,如充电、放电、死机、失控等。

九、动物模型数和样本量

该研究分为基于成人模型的研究和基于小儿模型的研究,实验动物数量应保证结果分析具有统计学意义。

(一)基于成人模型的研究

假设对照组产品的首次除颤成功率和总体除颤成功率均为95%,非劣效界值为5%,当显著性水平取(双侧)0.05、检验效能80%,那么,该动物实验研究中,单组最少需要的致颤-除颤模型为300例次,两组最少需要的致颤-除颤模型为600例次,其中,最高、最低、中间能量各1/3。制造商应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例实验动物的致颤次数,单组所用实验动物至少10头。

(二)基于小儿模型的研究

该研究的样本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制造商应明确检验假设的方法、检验水准、检验效能、单侧或双侧检验,应基于对照组的首次除颤成功率、总体除颤成功率的历史数据,提供非劣效界值的选取理由。制造商应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例实验动物的致颤次数,单组所用实验动物至少10头。

十、统计方法

动物实验的方案和报告应详细说明统计方法、公式及依据。统计结论至少应满足非劣效性假设成立。

十一、动物实验分析评价及结论

研究人员需对取得的动物实验数据进行最终的风险分析,按照安全性和有效性指标评价受试产品,得出动物实验结论。

附录4

通过同品种体外除颤产品临床数据

进行的分析评价报告

本报告应确认体外除颤产品(简称“产品”)的适用范围。

二、人员要求

一般来说,临床评价人员至少应具有以下知识:

1.产品的技术和临床应用;

2.研究方法,例如,文献质量评价,临床研究设计和生物统计,等等;

三、同品种体外除颤产品的判定

制造商应将待评价体外除颤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体外除颤产品(以下简称“二者”)进行对比,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

制造商应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应通过申报产品自身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或确认,如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数据、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动物实验数据、针对差异性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的数据。

(一)同品种体外除颤产品的对比项目

制造商应以相同的治疗模式、各治疗模式下相似的功能和性能指标为判定的基本出发点,按照表5进行同品种体外除颤产品的判定。

由于各治疗模式(手动模式、半自动模式和自动模式)的临床应用方法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的治疗模式不适宜作为同品种体外除颤治疗模式。

(二)除颤波形及其性能参数的对比

对于表5的第2项d)条中功能、性能指标的对比,制造商应提供二者的除颤波形及其性能参数的差异性研究资料,见本指导原则附录5。

一、通过同品种体外除颤产品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基本过程

按照本指导原则附录1,制造商应确定产品的风险和危害(尤其是剩余风险),然后参考系统综述的方法,遵循下述评价过程:

1.搜索临床数据,常见为临床文献数据和临床经验数据等;

2.评定临床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局限性、质量,筛选临床数据;

3.将高质量数据归纳成不同的数据集,分析每一个数据集,获得适用范围的证据。

4.得出临床评价结论。

制造商应在临床评价过程中纳入待评价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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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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