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姚忠良代表提出的于加强动物饲料中激素类兽药使用监管的建议(第561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激素类药物使用监管和制定严格负面清单制度
为防范违规使用具有促生长功效的兽药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风险,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第194号公告,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生产和进口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不再核发药物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完成既有促生长又有防治用途兽药品种的质量标准修订,删除了促生长用途,仅保留预防和治疗用途。目前,农业农村部批准的21类30种激素类兽药制剂,均严格规定了用法用量和使用范围,仅批准治疗用途,未批准促生长用途,不允许添加到饲料或动物饮用水中使用,不允许添加到商品饲料进行销售,有效满足了养殖疫病防控和动物疾病诊疗需求。
二、关于鼓励兽用中药等绿色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
为推进兽用中药产业发展,农业农村部相继印发《关于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6〕15号)和《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农牧发〔2021〕31号),对促进兽用中药产业健康发展和支持兽用中药研发应用进行具体部署。近年来,通过实施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优化人用中药转为兽用中药注册资料要求、简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流程,兽用中药生产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兽用中药新产品上市速度明显加快,一批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兽用中药产品上市并在畜禽养殖中发挥较好效果。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持续发挥兽用中药在防治动物疾病和促进动物生长方面的独特优势,进一步提升兽用中药产业发展水平,为畜禽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更好支撑。
三、关于加强教育培训促进行业自律
在加强激素类兽药监管的同时,农业农村部积极开展兽药科学使用科技下乡等活动,组织专家赴养殖一线指导科学用料用药,鼓励各地同步开展科学用药宣教活动,发放用药明白纸等宣传资料,利用“兽药规范使用”公众号、“中国三农发布”媒体矩阵等平台,宣传禁停药物清单和使用危害。组织中国畜牧业、奶业、饲料工业、兽医、兽药、肉类等协会联合发出倡议,引导从业者强化自律意识,凝聚全社会科学合规用药共识。
四、关于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五、关于加强信息化监管和信息公开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推进饲料兽药全程信息化监管,完善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等平台建设,加强数据管理与运用,提高监管质效;加强行政许可办理和行业监管信息公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实施有奖举报,提高公众参与监督积极性。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