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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8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三、对《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二)将第七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将第九条中的“畜禽屠宰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三)删去第十条中的“从外地购进的制成品、原料应当附有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或者有效证明”。(四)删去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的“从外地购进的制成品或者原料没有附有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或者有效证明”。(五)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收缴”修改为“收回”。(六)将第二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六、对《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此外,对部分法规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南宁市昆仑关保护管理条例》《南宁市公园条例》《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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