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冬是我亲手养大的。老公平常工作繁忙,但是也会带着冬冬偶尔下去散步。没想到,离婚之后,一向知书达理的前夫,竟然擅自藏起了冬冬......
谁来救救我的小狗?
在离婚诉讼中,宠物的归属问题越来越多地成为争议焦点。“父母”离婚,孩子跟“爸”还是跟“妈”?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提供了一份离婚宠物归属协议模板。
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雄/雌性xx犬一只,取名“xx”,养犬登记证号:xxxxxxxxx,x岁牙口,x色犬毛。离婚后该犬按照男方x%,女方x%,按份共有,平时由男/女方保管,男/女方每月支付财产保管费xxx元。男/女方每周x可使用该犬一次,每次上午x时自男/女方住所取走,下午x时送回;
三、双方一致确认,该犬经双方长期饲养,已经成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动物。在使用或管理期间,如该犬被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或管理方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赔偿责任;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这个模板怎么用?我的冬冬,究竟该何去何从......
01反悔的前男友
小华(化名)与小佳(化名)原本是一对恋人,但在小佳出国后,两人感情逐渐淡化。2023年6月23日,两人分手。
分手前,小佳在出国期间将自己的宠物狗“可乐”寄养在小华家中,小华对“可乐”细心照料,为其购买各种宠物用品。
然而,就在分手的第二天,小佳与朋友一起来到小华家中,想要回“可乐”,两人为此发生冲突。经报警处理后,公安机关对二人进行调解,小华同意小佳将“可乐”抱回抚养。
此后,小华反悔,多次要求小佳返还“可乐”,均遭到拒绝。
2024年1月,小华以分手时已取得“可乐”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佳归还“可乐”。
福田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宠物狗“可乐”系由小佳自行购买取得,购买后亦由小佳照顾饲养。小华虽也为“可乐”进行消费支出,但基于恋人关系,小华为饲养“可乐”的支出,在应视为其对小佳的赠与。在小佳出国期间对“可乐”的照顾,亦是对小佳的帮助行为。
据此,可视为双方再次达成了将“可乐”交还小佳照顾的合意,故法院认定“可乐”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小佳,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
02谈得拢的房车,谈不拢的狗
徐某和李某曾是一对恩爱夫妻,两人于2015年结婚,未生育小孩,养了一只可爱的柯基犬。
后因多种原因,徐某和李某的感情破裂,并于2022年4月选择了向柯城法院起诉离婚。案件被受理后,徐某和李某均向法院表示同意离婚,并且很快就对房子、车子等家庭财产的处置达成了共识。
但在柯基犬的所有权问题上,徐某和李某却产生了严重分歧,双方为此激烈辩论,互不让步。
妻子徐某表示,这只柯基犬是她买回来的,其日常的吃喝拉撒也主要由她照料,自己早已将柯基犬当成了家人,感情深厚。而李某平常工作繁忙,一有空就喜欢打游戏,缺少对柯基犬的照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03可分割的“财产”,不可分割的情感
两个案例看下来,冬冬的归属问题好像有了眉目。
与子女不同,宠物在法律上的性质属于“财产”,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没有就宠物归属达成共识,向法院起诉,法院无法判决抚养或探视宠物,但是,双方可签订调解协议,以满足双方的情感需求。
如若调解不成功,法院则需要进行判决,把宠物视为财产进行分配。
在调解或判决阶段,法院通常会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评估:
首先是确定宠物的价值;
其次,两种方式来确定宠物归属:
①双方以宠物作为标的竞价,价高者获得离婚后宠物的所有权,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款。
②法院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者、照料人,夫妻生活的环境、条件等因素,充分考虑宠物平时的饲养情况——谁照顾它比较多一些,谁比较关心它,谁在它身上倾注的情感更多。如果平时夫妻两人中有一个比较管宠物的事,而另外一方不太管,那一般来说由平时照顾宠物比较多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而另外一方取得相应的补偿折价款。
对于我们来说,像冬冬一样的宠物不仅仅是可以分割的“财产”,更是陪伴了我们许多日夜的亲人。因此,宠物的归属问题总能引起诸多争吵。不少人都曾因争夺宠物干过“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