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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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月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由县人口计生局另行下文。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符合条件的,以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个人申请、村乡(镇)初核、县人口计生局复核、张榜公布等环节,接受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奖抚发放渠道直接发放特别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以及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特别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各镇乡要把实施特别扶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组织,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为我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改善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各村要充分认识建立奖扶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计划生育户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和计生委复审确认。

3、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规定,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720元。省规定,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奖励扶助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市在国家和省规定奖励扶助标准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再增发12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特别扶助标准: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含二女户)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市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再增发扶助金120元。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符合奖励扶助制度、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符合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

三、奖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以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发放奖励扶助金,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人口和计生部门确定的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同时,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奖扶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11年奖扶制度实施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准备、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阶段(1月份)

第二阶段: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和确认阶段(2、3月份)

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认真做好奖扶对象的申报、审核和确认工作。2月底前,完成奖扶对象本人申请和村民委员会评议工作;3月1日前,完成镇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3月15日前,完成县级复审确认工作。各村(居)和计生部门要建立和妥善保管奖扶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奖扶对象个案信息库,确保奖扶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第三阶段: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8-9月份)

8月5日前,各村(居)将奖扶对象2010年度确认数和2011年度预测数、资金需求数进行审核汇总,报县人口和计生委;县人口和计生委在8月15日前将已确认的奖扶对象名单抄送县财政局和发放机构。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0-11月份)

对各镇实施奖扶工作质量由县人口计生委结合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进行抽查评估。

五、奖扶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奖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村要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要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各村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监管等工作。。

(三)奖扶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加大宣传,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

为了把计划生育民生工程的有关规定原汁原味交给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县、乡、村各级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专栏、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重大意义、政策条件、申报程序和具体要求等,为申报登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三项制度”宣传月活动。按照省皖人口委〔2010〕19号文件要求,我委高度重视,以明电形式要求各县(市)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计生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等“三项制度”宣传月活动,让干部群众都知道计生奖励利国利民,在全社会大力营造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从而进一步引导建设婚育新风新风尚。

二、加强培训,准确把握政策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有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与奖励,奖励扶助资金按每人每年74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

三、突出资格确认,确保不错不漏

三是专人负责,严把审核关。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选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政策熟悉、擅于调查的人员逐份审核《申报表》,把有信息缺漏或逻辑错误的《申报表》作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入户复查,严防错报。乡镇对复查后的目标人群重新进行审核、评议、公示。调查、审核、复查等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均有各级人员签注的意见及签名。

四是创新方法,把好录入质量关。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微机录入员参加省里培训,并加强对县级录入人员的具体指导,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了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录入规范,使录入人员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保证了信息准确。

四、提高统计准确率,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在数据录入过程中,层层把关,逐个核实,确保录入的每个对象户都符合政策,符合政策的对象都统计到位。截止7月低,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核准人数为13596人,其中今年新增3083人;全市特别扶助对象核准人数为1852人,其中今年新增282人。目前,各级奖励扶助资金1223.2万元已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其中中央资金595.1万元,省资金526万元,市级资金为4.99万元,县级97.89万元。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内容摘要:我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逐步趋于完善,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政策运行层次低,部门缺乏协调,政策衔接不足以及偏重激励,忽视约束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利益导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功能的有效发挥,因而需要进一步优化政策体系和创新工作格局。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对转变广大群众的生育观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地位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新形势下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性转变,开创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利益导向政策的具体实践

(一)国家层面的利益导向制度建设

关爱女孩行动。关爱女孩行动是我国开展的一项旨在提高女性地位、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进男女平等、形成新型婚育观念、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向女孩和生育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各种服务,或者在制度上向她们进行倾斜,使她们从中受益的一项社会活动。2005年“关爱女孩行动”在全国普遍开展起来,引导着各地利益导向政策的制定,成为利益导向机制事实上的实施载体。

奖励扶助制度。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奖励扶助制度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2006年进入到全面实施阶段。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直接奖励扶助的一项政策。

“少生快富”工程。“少生快富”工程的全称是“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是国家针对西部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为稳定西部地区低生育水平以及实现西部地区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而组织实施的一项工程。该工程旨在通过经济奖励和政策扶持,在生育政策比较宽松的地区鼓励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3个孩子的夫妇,放弃生育1个孩子,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又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2007年8月,我国正式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在全国中、东、西部地区的10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49周岁后,按规定条件由政府给予一定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地方层面的利益导向实践

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面临的挑战

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在导向上的冲突。近几年,国家实施“民生”工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普惠性政策,实实在在惠及了千家万户。但是,这些政策基本上都是按照家庭人口数量进行补助,或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筛选,在导向上没有考虑计划生育的因素,没有考虑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反而使计划生育家庭失去了以往从这一部分政策和项目中得到的优先、优惠,而且由于家庭人口少,得到的优惠和补偿远不及多子女家庭,客观上造成了“多生多受益”、计划生育家庭吃亏的现象,形成了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矛盾和冲突。

一是准确把握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与各种惠民政策的衔接,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得到实惠。二是紧紧把握解除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这一主线,借助当前我国正在部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这一有利时机,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三是不断总结各地利益导向制度实施中的经验教训,完善国家层面利益导向的政策措施。

参考文献:

[关键词]计划生育;家庭救助;机制探讨

0引言

在迈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经济水平有了质的飞跃,综合国力也在不断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升,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也不断趋于繁荣、稳定。在这个背景下人口问题成为了我国整体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一直以来我国的人口基数都处于较大的状态,一方面人力资源确实较为丰富,而另一方面则给社会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压力。计划生育制度的有效实施给国家的繁荣稳定带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相对而言农村的超生现象较城市而言还是较为严重,因此从2004年起国家在农村逐渐开展并实施了计划生育奖励机制,2007年我国正式出台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来保证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生活质量。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对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在贷款、扶贫项目以及社会救济方面应该优先照顾,且地方政府应该给予帮助。通过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有效实施能够更好地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这对于农村发展乃至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重要性

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并落实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我国社会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需求。通过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可以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有利的导向,并让农村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化,在此基础上也可以缓解农村贫困人口的压力,让农村老龄化问题得到解决。在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积极推广下事实上也是保证了广大农民的实际利益,并促进了农村生育水平的提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主义制度下新农村的建设。

2目前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从大环境来看当前农村养老的形势极为严峻,而当前的养老政策以及扶持政策并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倡导的同时,事实上也加速了农村老龄化现象,特别是养老问题变得十分突出。另外大量的农村务工人员进入到城市当中,从客观角度上来看这确实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农村却留下了大量的老龄农民,使得农村老龄化问题更为凸显。这种现象给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带来了严重的阻碍。虽然目前农村计生户奖励扶助措施形式较多,但是奖励扶助和养老保障制度依然不够完善,特别是基层T作不能得到落实。对于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还存在着一定的缺失。

3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有效对策

3.1树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意识

3.2充分调动政府职能,对构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进行统筹

3.3将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衔接好

对当前的惠民政策要进行妥善的分析,在某些情况下部分惠民政策必然会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产生冲突,此时就需要构建出良好的协调机制,让计划生育为惠民政策的上位政策得到保证,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得到优先性的优惠。对合法生育子女以及非法生育子女进行差异性的对待。落实好联动以及信息共享机制,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到优先的实惠。

4结语

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对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构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过程中,政府方面应该从充分发挥职能同时还要将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衔接好,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生活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手册.中国人口出版社;第1版,2008年11月.

2010年,宁夏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这一中心任务,创新工作,创新项目,积极争取经费投入,扎扎实实地推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2011年被国家人口计生委评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核评估‘财政投入’三等奖”。

一、深化少生快富工程,进一步加大利益导向机制投入

宁夏以“少生快富”工程为基础,进一步延伸、丰富、充实“少生快富”工程的政策、范围和内容,积极协调,落实政策的资金投入保障,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2010年,宁夏以解决民生问题为立足点,改革创新,积极争取自治区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投入,推动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不断完善。一是提高奖励扶助资金标准,由50元提高到60元,全年核实奖励扶助对象4378人,兑现奖励资金315.216万元;二是少生快富工程分别实行3000元、5000元、8000元奖励标准,全区全年落实少生快富项目户10459户,发放奖励资金3869.2万元;三是自治区从扶贫资金中切块安排500万元开展“少生快富”工程示范户创建活动,创建示范户1250户,每户给予4000元扶贫项目奖励,用于发展生产,实现带头致富;四是实施计划生育家庭保险,53449户,自治区投入154.33万元;五是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由每月12元提高到50元;六是全面开展特别扶助制度,核实特别扶助对象530人,兑现扶助资金63.6万元。同时,继续推行“少生快富”工程独子户纯女户提前奖励扶助制度,核实扶助对象25052人,自治区财政发放奖励资金1490.98万元。

二、创新目标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工作投入

2009年起,宁夏创新改革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首先是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设立综合奖、单项奖和创新奖,增加奖励名额,提高兑现奖励标准,如:提高地级市综合奖奖励标准,奖励总额由原来的28万元增加到80万元;将县级纳入综合奖奖励范围,奖励总额为135万元;提高创新奖奖励标准,奖励总额由10万元增加到40万元;设立单项奖8个,奖励总额为40万元。其次是开展“星级乡镇”创建活动,一星级和二星级乡镇由县级政府自行表彰;三星级乡镇由市级政府命名表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合格的四星级和五星级乡镇,一次性奖励8万元和10万元。通过以上“以奖”方式,弥补基层工作经费的不足。2010年,兑现2009年度考核奖励经费共643万元。

三、加强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大服务体系建设投入

2010年,宁夏除贯彻落实《“十一五”时期全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设备配置方案》,自治区和县级安排354万元配置县乡服务站所设备外,又从三个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计生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国家资金670万元配置计划生育服务设备项目也通过验收;二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理念,投入1004.64万元,为全区所有乡镇服务站和农林牧场配置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共208辆,极大地改善了基层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手段和服务条件,提高农村人口计生服务能力;三是争取自治区财政厅和经信委安排信息化建设资金50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全区全员人口宏观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四、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措施积极争取投入,加强财务管理,2010年宁夏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取得明显成效,财政投入27777.81万元,比上年增长20.84%;事业费投入19739.27万元,比上年增长25.03%。2010年末人口数为630万人计算,则人均财政投入为44.09元,超过中央《决定》人均30元的标准;人均事业费投入为31.33元,超过中央《决定》人均22元的标准。

一、人口目标管理工作

坚持“例会”制度,加强基础信息的采集、摸底、核实工作。半年来实际出生人口346人,出生率为4.59‰、出生人口中,男性176人,女性170人,性别比为100:108、基本达到性别比控制内要求。出生人口中合法生育299人,合法生育率为85.4%,违法生育47人,违法生育率为14.9%,全年死亡人口149人,死亡率为2.29‰,人口自然增长197人,自然增长率为2.7‰,新婚232人,半年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340人。

二、依法行政工作

三、便民服务工作

1、坚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实事求是,不重不漏完成2013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调查申报工作。新增奖励扶助对象95人,其中国家奖励扶助71人,西部援助奖励扶助22人,特别扶助2人,全镇共享受奖励扶助对象590人。

2、发放0——18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2078户,资金由一折通分别全部拨入个人账户。

3、坚持为民服务,公开办事流程,开展政务公开“阳光计生”行动。

4、免费办理各种证件870个,简化办事程序,兑现承诺及工作日办结制度。调查申报2013年再生育批准12人。

四、开展计生“三结合”服务工作

坚持利益导向机制,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援助活动,落实部门负责制10个,实际帮扶120户,其中:联系户40户,帮带户80户,落实帮扶资金16000元,帮扶项目5个,提供技术培训一次,参加技术培训120人次,免费发放致富信息资料130份次。

五、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对计划生育协会进行组织整改,巩固机构,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加大力度,保证计划生育服务协议书的签订。

六、开展社会抚养费清理和行政执法材料清理工作

建立机构,组织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对1月以来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清理登记,对已征收社会抚养费个案材料逐个核对,全镇共补个案资料859个,由村镇共同完成了个案材料并统计登记。

七、计生工作存在的问题

1、外出务工经商、探亲的育龄妇女,管理服务难、生育子女后统计难。

2、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低,相对不平衡,讲人情较多,不能体现公平正义。

下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划

1、出生人口控制在综合人口的8‰以内,出生合法律达83%,死亡率达5‰。

2、社会抚养费征收完成任务。

3、严厉控制非婚生育人口数量。

4、做好2013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和0——8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审查工作。

实施成才工程,确保计生家庭子女健康成长。落实计生家庭女孩中考加分政策,帮助计生女孩家庭女孩成长为社会有用之材。强化奖励助学政策体系,对贫困计生家庭子女考取高等院校,给予资助,该活动在鼎城区已经连续开展了6年,累计发放助学金75.6万元,资助大学生273人。该区还注重开展日常关怀活动,每逢节日,该区人口计生部门联系其他单位为计生家庭子女送上文具、书籍等学习用品,与他们交流谈心,鼓励他们树立远大理想,早日成才。

实施保障工程,免去计生家庭后顾之忧。目前,鼎城区有独生子女家庭9.9万户,为帮助他们增强发展能力,解决养老问题,使他们老来无忧、老有所养,鼎城区各级组织携手社会各界承担了义不容辞的责任。1.认真落实两扶政策。仅2012年,鼎城区共计为12150人发放农村独生子女奖励资金1166.4万元,为885人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186万元。从2010年起,该区又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增加了每人每年600元的特别关爱生活补助。2.积极开展生育关怀活动。鼎城区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提取10%建立生育关怀基金,同时向社会募捐,共筹集资金310万元,主要用途之一就是关爱计生家庭。自2007年建立生育关怀基金以来,该区已走访慰问计生对象5428人次,发放生育关怀资金308.1万元。3.全面推行新农保制度。自2010年起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截至目前,鼎城区新农保参保缴费率达77.29%,向12.4万农村老年人累计发放养老金6826.8万元。4.大力建设农村养老机构。该区建乡村敬老院29所,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留守老人制定了优先入住条件,目前已集中供养1450人。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键词: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失独老人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三十余年,取得的成果是不可否认的。但是,计划生育政策也产生了独生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目前我国对失独家庭的社会关怀不足以及社会保障水平的低下,导致失独家庭生活贫困、精神痛苦等问题突出。2001年以来,专家学者们围绕“失独家庭”这一特殊群体展开了多视角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学者们分别从法律援助、经济困境、精神保障等多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当前存在对“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关怀度不够、社会保障措施不到位、专门针对失独群体的法律缺乏、农村失独老人的社会保障水平低等问题,因此建议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方式,完善“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来帮助“失独家庭”成员走出困境,让失独者能够幸福生活。

一、研究文献样本分析

二、研究成果述评

(一)关于失独家庭内涵及规模的研究

关于“失独家庭”的内涵,学者们已形成基本的共识。谢勇才、黄万丁、王茂福(2013)[1]等认为,“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失独者年龄大都在50岁以上,基本已经失去再生育能力。穆光宗(2011)[2]等人曾经提出“计划生育无后家庭”的概念,是指按照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但孩子夭亡的家庭,一般是指母亲超过49周岁,退出了生育期的家庭。关于失独家庭规模的研究,首先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现有独生子女2.18亿,15-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平均每10万人中有40人死亡,每年的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有7.6万人[3]。因此,每年增加约7.6万个失独家庭[4]。另外,中国社科院人口学者王广州(2008)[5]测算指出,2010年中国失独家庭达100万,如现行生育政策不变,到2050年中国累计死亡独生子女超过1100万人。易富贤(2012)[6]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对失独老人的规模进行了推算,2.18亿独生子女在1975-2010年期间诞生,这就意味着将有1009万独生子女会在这期间死亡,会产生至少1000万的失独家庭。这么庞大的失独群体,给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以及社会文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成为了社会治理的难题。

(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依据研究

2007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做了明确规定[7],政府将向他们发放扶助金并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2008年11月28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正式更名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该项扶助制度[8]。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这是最早关于扶助金标准的国家政策[9]。经国务院同意,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规定,从2011年开始,将“半边户”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2013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从经济救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多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帮扶。并自2014年起,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10]。

(三)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研究

关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大部分学者认为主要存在养老保障不足、精神保障缺失和医疗保障不健全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养老保障不足

2.精神保障不完善

关于精神保障,学者张艳丹(2013)[14]、李永兰、王秀银(2008)[21]认为目前我国存在尚未建立关于失独家庭的情感关怀机制的问题,缺乏针对失独群体的情感支持网络。同时,学者李晓兰、巩文彧(2014)[22]认为目前我国存在对失独家庭的社区关爱网络建设缺乏的问题,并且指出失独家庭精神关爱机制不健全。江雅琴、刘雪兰(2013)[23]两位学者认为政府现有的失独群体社会保障体系中缺乏对失独老人的社会关怀,很少建立专门的心理疏导机构来满足失独老人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广大农村地区关于失独家庭的心理疏导几乎一片空白。

3.医疗保障不健全

(四)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

关于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产生,学者们认为是国家政策、经济原因和社区功能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将对以上三方面原因进行宏观分析。

1.国家政策原因

国家政策层面,郑功成(2007)[26]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养老制度的不健全都对失独老人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造成了影响。首先,桑宗艳(2013)[27]、周沛、周进萍(2012)[28]等人都认为由于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才产生了失独家庭。其次,学者张必春、江立华(2012)[13]都认为国家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过低。所以国家的补助标准低是社会救济不足的原因之一。再次,李贞怡(2014)[29]认为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新农保”无法保障农村失独老人的医疗需要。最后,陈鑫婕(2014)[30]认为国家没有关于失独老人的特殊养老保障制度,而且我国现行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农村失独老人的生活更为贫困。

2.经济原因

3.社区功能原因

胡亚光(2015)[38]认为目前我国虽然积累了一定的社区养老的经验,但是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社区中也缺乏专业的服务团队。顾立(2010)[39]指出我国目前的社区养老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仍然存在资金不足等问题。汤雯雯(2014)[40]指出社区缺乏针对失独老人的帮扶机制,缺乏专业的心理辅导机构、必要的娱乐设施,这些都导致了社区的服务功能缺失。

(五)关于解决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1.国家政策方面

第一,失独家庭很大程度上是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的,所以,穆光宗认为国家要适时调整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减少独生子女家庭的数量,这是从根源上解决失独家庭产生的途径。第二,王国军(2009)[33]认为国家要设立独生子女死亡、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的政策性保险,来抵御养老风险。第三,赵新军、吴晓静、周玮玮(2014)[41]等学者认为要加快完善失独老人的养老保障机制,并加强立法工作,为养老服务提供法律依据。第四,机构养老方面,孙炜红(2012)[42]等学者认为应建立单独针对失独老人的养老机构,同时王海涛(2015)[43]认为还要通过修正现有的养老院入住制度,建立失独老人优先入住养老院的机制,让老年人老有所依。

2.经济保障方面

王秀银、穆光宗、周沛、周进萍等多位学者都普遍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要提高社会保障救济金的水平,并建议建立养老金动态增长机制,通过扩大融资渠道来获得更多的救济金以帮助失独家庭。学者高(2013)[44]建议国家应设立失独家庭专项扶助金来应对失独老人的养老和医疗方面的问题。学者周伟和米红(2013)[45]建议国家设定统一的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本地区的保障水平。孙炜红(2012)[42]认为,要通过建立对农村失独家庭的帮扶机制,来提高农村失独家庭的自我保障能力。

3.社区功能方面

社区要构建完善的关怀和精神干预机制,对失独老人进行心理疏导(金燕燕,2012)[46]。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进专业的心理辅导人才,建立心理辅导站、爱心服务站,通过心理疏导改变传统观念对农村失独老人的束缚(赵新军等,2014)[41]。各地对失独家庭的救助大部分体现在经济救助方面,所以,韦艳、姜全保(2014)[47]建议在社区工作中,在加强对失独老人的心理干预和心理慰藉的同时更要考虑不同家庭的特殊性。同时,要积极发挥社会工作者、农村社区的独特作用,对失独老人进行心理疏导、生活照料(张艳丹)[14]。赵仲杰(2009)[48]强调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以社区为依托,构建农村失独家庭社区自助体系。

三、研究成果的简要评价与展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Z].2010:4-28.

[2]谢勇才,黄万丁,王茂福.失独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探析——基于可持续生计角度[J].社会保障研究,2013(1):72-79.

[3]北京大学人口所课题组.计划生育无后家庭民生关怀体系研究——以辽宁省辽阳市调研为例[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9).

[4]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Z].2007-08-31.

[5]王广州.对伤残死亡独生子女母亲人数的初步测算[J].中国人口科学,2008:42.

[6]易富贤.大国空巢[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2.

[7]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人口政法〔2007〕78号)[Z].2007.

[8]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第2条)[Z].2008.

[9]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Z].2011.

[10]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Z].2013-12-18.

[11]洪娜.独生子女不幸死亡家庭特征对完善计生工作的启示——以苏州市吴中区为例.[J]南方人口,2011(1).

[12]许佳.失独家庭帮扶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以苏州市为例.[D]苏州大学,2014(3).

[13]张必春,江立华.丧失独生子女父母的三重困境及其辅助机制[J].人口与经济,2012.

[14]张艳丹.构建失独老人养老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J].劳动保障世界,2013(9).

[15]陆杰华,卢镱逢.失独家庭扶助制度的当下问题与改革路径分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1).

[16]刘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与社会保障[J].人口与发展,2008(6).

[17]周璇,吴翠萍.基于风险视角的失独家庭问题研究[J].老龄科学研究,2015(2).

[18]邓大松,刘远风.社会保障制度风险: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为例[J].当代经济科学,2011(4).

[19]金龙嘉.失独家庭现状及其养老问题研究[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

[20]张祺乐.论“失独者”国家的权利保护[J].现代法学,2013(3).

[21]李永兰,王秀银.重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精神慰藉需求[J].人口与发展,2008(6).

[22]李晓兰,巩文.失独家庭精神关爱问题研究[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7).

[23]江雅琴,刘学兰.失独者心理问题与对策[J].中国民政,2013(6).[24]秦秋红.“银潮”下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研究——兼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J].北京社会科学,2014(7).

[25]杨玉学.长期护理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J].中国人口报,2015(3).

[26]郑功成.中国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J].理论视野,2007(6):9.

“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记者:我国是否还需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翟振武:在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随着我国人口总量的继续增长,本已十分紧张的资源和脆弱的环境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与此同时,人口素质、结构、分布的问题日益凸显、相互交织,所呈现出的复杂局面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遇到过的。

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持续紧张的状况不会根本改变,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记者:如今,还需要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吗?

翟振武:一个国家生育率水平的高低与这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教育水平、城市化水平等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中国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生育率超前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下降并维持在更替水平(2.1)以下。也正是因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于目前的低生育率水平,所以,目前的低生育水平并不稳定。除了个别一些非常发达的大城市外,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一旦放弃计划生育政策,目前的低生育水平肯定会大幅度反弹。因此,要想稳定住低生育水平,必须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不存在取消独生子女政策一说”

记者:十报告中提出“逐步完善政策”,有人理解为“这是要取消独生子女政策的信号”,该解读是否准确?

翟振武:中国在1980-1984年实行过一段时期的独生子女政策,但在1984年已经调整为现在的政策框架:在多数城市地区实行一孩政策;在多数农村地区实行一孩半政策(第一胎是女孩的家庭可以生二胎);在多数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二孩政策;在部分牧区、山区实施三孩及以上政策。既然是一个政策体系,当然也就不存在“取消独生子女政策”一说。

记者:“完善政策”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记者:在防治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方面,国家还应出台哪些举措?

翟振武:近几年监测数据表明,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多年来一直呈现上升趋势。

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加大对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普及优生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发挥组织网络健全、直接面向家庭的优势,积极探索孕前预防、人群预防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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