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该社保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20__年,油田共有6000多人与油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中有20__多人到社保局接续了养老保险手续。工作手册是这种接续手续存在的证明。没有了手册,实际上就不能证明宗和曾经在这里办过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现在,“手册”终于找到了,可他的希望仍然没有着落。回想一年来的经历,宗和的心中充满了疑惑。比如: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底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养老保险是否一定要连续缴费个人帐户基金如何转移
答:《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
二、问:养老保险费用应该由谁负担?
答: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条)
三、问:单位应在何时、按什么标准为职工申报缴费工资?
答: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本人应税工资、薪金如实申报,个人工资、薪金低于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申报;超过300%的,按300%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
四、问:个人帐户的比例是多少?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被保险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八条)
五、问:符合什么条件的被保险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答: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被保险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六、问:养老金通过什么渠道发放?
答: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采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等多种渠道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七、问:养老金是否定期调整?如何调整?
答:养老金每年7月进行调整。基础养老金每年7月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同步调整;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基础养老金按负增长前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所在市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40%至60%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如今我国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很多人担心退休后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都会提前购买养老保险,这是一份很不错的生活保障。那么,死亡以后养老保险怎么办?能取出来吗?一起去看看。
养老保险根据养老保险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突然身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凭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和养老保险手册,可以领取4000元丧葬费、4000元养老金,以及领取个人账户里个人缴费的余额。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补贴和奖励的实施办法》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现就全镇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体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夫妻可任选一方,女方须年满35周岁,男方须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1.已在企业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300元。
2.女方在197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000元;对纳入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500元;对女方年龄满45周岁或男方年龄满55周岁而放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的专项奖励。已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该项待遇。女方在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家庭,不再享受该项补贴奖励。
以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最长可享受15年的补贴。夫妻任一方享受补贴后,中途不得转换享受对象。
(三)补贴方式
本村(居)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凭有关手续,以村(居)为单位领取补贴经费。
1、2002年至2008年七个年龄段已参加原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仍按原办法办理手续。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
2、符合补贴标准1000元的对象,须提交《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符合补贴300元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自谋职业参保对象凭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企业参保对象凭上一年度的缴费对账单。
4、符合补贴1500元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计划生育优惠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和县低收入家庭的凭证。
5、符合一次性2000元奖励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
(四)补贴原则
以户籍为主兼顾生育管理地(双方户口在本镇范围内一律由计生管理村(居)负责统计)。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属于我镇管理的,夫妻中享受一方;统计口径不属于我镇管理的,户口在我镇的一方享受,但须出具另一方没有享受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贴证明(证明样张见附件)。另一方(即户口不在我镇的一方)不得享受。接受委托管理对象不属于享受范围。
(五)统计结算
以村(居)为统计结算单位,在每年的8月30日前将数据统计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初审汇总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后,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拔补贴经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与标准
夫妻按政策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镇政府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少于100元的奖励费(《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放办法
1、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每户一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夫妻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全数发给。不在单位工作的对象,由镇、村负责发给。
2、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①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②夫妻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一方全数发给。
③夫妻一方亡故者,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④居委会无业居民,由镇政府落实发放经费。
⑤离开原工作单位,但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发给;没有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负担。
3、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属于我镇管理的(夫妻双方无工作单位的),全额享受;统计口径不属于我镇管理的,一方户口在我镇的,另一方户口不在我镇的且无工作单位的,减半享受,但须出具另一方没有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证明。接受委托管理对象不属于享受范围。
4、再婚父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夫妻,其中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并且自愿不再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另一方有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发放程序
1、本村(居)的农村居民独生子女领证对象,在本村张榜公布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各所属单位发放到人;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村落实发放到人。
2、城镇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所在单位落实发放到人。
3、居委会无业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居委会发放到人。
(四)统计结算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发有镇政府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各村(居)在每年8月30日前,将本村(居)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的名单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初审后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县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后,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拔全县经济困难村(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补助经费。其余村的镇补助部份也同时下拨到村,由各村(居)发放。
三、经费筹措
独生子女家庭参加养老保险补贴的经费按县负担50%,镇负担50%的比例落实。14周岁及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属全县经济困难村的由县财政负担,其余村所需经费由镇负担80%、村负担20%(各村必须用现金兑现给独生子女父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按照《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新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新征地农民为参保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是指具有农安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第五条《本细则》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有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六条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新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均可按规定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在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
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后,户籍已迁出本县的。
第七条社会保险部门向参保单位发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县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申报表》,并负责填写《公示表》和《登记表》。
第八条《公示表》的内容须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筹集比例为3.5:3.5:3
其中,新征地农民年龄在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村集体按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5%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月领基础养老金215元为标准,按预期余命核定缴费金额,政府按养老金月领基础标准定额补贴。缴费标准详见下表:
基础待遇
标准
215
性别
男
女
缴费总额
38700
51600
个人缴费
13545
18060
村集体补贴
政府补贴
11610
15480
第十三条原有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新征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全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实际征地比例缴费,政府按同比例补贴。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金额,打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个人和村集体缴费在参保单位报表时同时办理。农业、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据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划款到社会保险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划款单备注栏上注明参保单位名称或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部门依据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实际到帐金额,为参保人员打印、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足额缴费后,社会保险部门按照每个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构成。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新征地农民基本老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从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可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请退出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或亲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由参保人员家属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参保单位核准后,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个人账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其基本养成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人提出申请,经参保单位审核,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金的核定及社会化发放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其中,征地时本人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按规定足额缴费后,经批准,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养老金:
(一)征地时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参保时规定的待遇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政府补贴之和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男性为180,女性为240)核定基本养老金。
(三)征地时7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按基础待遇标准215元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新征地农民在达到养老年龄时累计征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核定基本养老待遇:
(一)个人和村集体能够按对应待遇档次补缴差额部分的,政府补足相应补贴后,按足额缴费人员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不能补缴差额部分的,按个人账户及政府相应补贴金额为其核定月领基本养老金。
(三)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补办养老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八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九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参保单位和家属须在20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结算或停发手续。发生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退还,对拒不退还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办公服务包括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征地面积比例的确认、养老保险费的划转、养老待遇的审批及核定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局开设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窗口,具体办理所属新征地农民参保业务。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作为其记载和查询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转移结算、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信息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建立基本信息库,参保单位负责对享受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生存认证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