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篇三:诊断证明管理规定
***医院
开具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
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诊断证明书的管
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
并且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有法律责任。
(二)诊断证明书:
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2.门诊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大厅一站式服务台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
章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三)休假证明书:
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可由主诊医师开具。
2.因病休假的,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资料,由所在专业科室主任开具。
(四)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诊
录ⅰ)2人以上签名。
(五)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与病历记载或门诊病历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
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六)诊断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盖章有效。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我院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八)由于违规出具诊断证明书引起的纠纷,纠纷所产生的费用,由出具诊断证明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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