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思想,
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根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
管理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地对学生素质实施综合测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学业两方面,德育成绩、学业
成绩均为100分,并分别按40%、60%的比例折算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评定奖学金、学生评优、组织发展、毕业鉴
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第二章德育成绩测评
第六条德育成绩分数由基本分和操行量化分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德育基本分为70分,包括以下七项内容,每项10分,根据学生日常
表现酌情给予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并分别以10分、8分、6分、5分计。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坚定正
确的政治方向;
(二)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逐步
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顾全大局;
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务实求效、公平竞争、团结协作等观念;
(四)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行
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学法、知法、用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严格
遵守校规校纪,爱护学校,维护学校声誉;
(五)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努力做到诚实守信,勤奋敬业,
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劳动,爱护公共财物,维护
公共秩序;讲究个人和集体卫生;抵制不良风气;
(六)具有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能辨别美丑善恶,自觉创
造美的生活,积极投身创建文明校园活动;
(七)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第八条操行量化分为30分,依据学生个人学期日常操行量化考核积分核定。
(一)操行量化分的计算:
1.当个人日常操行量化积分大于零时:
学年操行量化分=个人日常操行量化积分÷班级个人操行量化积分最高分×
100×30%;
2.当个人日常操行量化积分小于零时,
学年操行量化分=个人日常操行量化积分÷班级个人操行量化积分最底分×
100×10%。
(二)品德操行量化考核标准
1.加分
A.综合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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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到表彰,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加分:
凡集体受国家、省、地市、学校、系(部)表彰者,每人每次加15分、12分、
10分、8分、3分;个人受国家、省、地市、学校、系(部)表彰者,每次分别加
20分、15分、12分、10分、5分;
(2)积极参加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并获得奖励,分别按
以下标准进行加分:
凡集体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奖励者,每人每次加
15分、12分、10分;个人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奖励者,
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凡集体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前三名者,每人每次分别加5分、3分、2
分;个人参加校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前三名者,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
凡集体参加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前三名者,每人每次加3分、2分、1
分;个人参加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前三名者,每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3)主动组织参加学校、社会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或其它有益活动,并得到有
关部门认可者,根据实际情况和表现,为参加者每人每次加1-5分;
(4)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并被公开报道者,每人加5-10分;受
到有关部门表扬信、感谢信等,或受到有关部门认可并有证明者每次加1-5分;
(5)凡在校学生能勇敢检举违纪违章行为,为学校教学、管理、生活等改革提
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每人每次加1-5分;
(6)拾金不昧者,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加15-20分;500-1000元者加10分;
100-500元者加5分;100元以下者加2分;
(7)为班级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加1-3分。
B.生活卫生方面
(1)在宿舍卫生评比中,学期被评为“文明宿舍”者,该宿舍人员每人分别加
4分,学期宿舍卫生评比平均分数在80分以上者,该宿舍人员每人分别加2分;
(2)在教室卫生检查中,得分在90分以上的值日人员每人2分。
C.文体方面
(1)在省(市)级各类体育比赛中获得前3名者,每人分别加15分、12分、
10分;在学校或地方组织的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加9分、8
分、7分;在系(部)体育比赛中,取得前3名者,每人分别加6分、4分、3分;
(2)推荐参加省(市)级文艺演出者每人加12分;推荐参加地方文艺演出者
每人加6分;参加校级文艺演出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加5分、4分、3分;
参加系(部)文艺演出者每人1分,推荐参加学校演出者每人再加1分。
(3)按要求设计制作黑板报每期加2分;被广播站、校刊等采用的宣传稿件每
篇加1分。
D.社会工作方面
凡在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根据职务、工作绩效,统一按下表标准加分(单位: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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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
工作
绩效
一二三四五
校团学
会主席、副
主席、
会(团委)
部长,系团
学会主席、
副主席
校学生
团体负责人,
系团学会部
长、团总支部
长,团学会干
部、团委委员
班
长、团支
书,系团
学会、团
总支干部
其他干部
优秀86543
良好65432一般00000
说明:①校团学生全体成员、校团委委员、学生团体负责人正副职的工作绩效,
由校团委鉴定;
②系团学会、团总支全体成员的工作绩效由系团学会、团总支鉴定;
③班长、团支书、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其工作绩效由辅导员鉴定;
④校内刊物编辑负责人、广播站负责人相当第四等级,记者、广播员相当第五
等级。其绩效由校团委鉴定;
⑤兼任数职者只按最高一项计分,不累加。
2.减分
A.品德方面
(1)有下列行为或现象,不构成纪律处分者,每次扣8分。
①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
②打架斗殴、谩骂他人;
③酗酒,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④集体场合起哄、闹事、不服从管理、影响教学等秩序;
⑤盗窃学校或个人财物;
⑥公共场所(校园、教室等),男女学生交往行为不文明;
⑦实习期间,因违纪、违规被实习单位通报批评;
⑧撕毁、涂改、伪造有关证件及学校通知;
⑨传阅不健康书刊或观看黄色视频、传播有害信息。
(2)有下列行为或现象,不构成纪律处分者,每次扣5分。
①考勤旷课1学时(考勤范围:正课、早操、自习、集会、集体活动、实验、
实习、劳动、各级学生干部会议);
②在宿舍使用违规电器、饲养宠物、兜售物品、恶作剧;
③私自留他人住宿、夜不归宿;
④破坏、损坏公物;
⑤上课玩手机、打牌、下棋、高声喧哗;
⑥不尊重教职工,或与学生干部无理取闹。
(3)有下列现象者,每次扣2分。
①在公共场所乱刻、乱涂、乱写、乱画、乱粘、乱贴;
②浪费粮食、水电;
③拒绝出示学生证件;
④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随地吐痰;
⑤班级活动有能力参加而拒绝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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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迟到、早退、就寝晚归;
⑦违犯就餐秩序(包括夹队、拥挤、乱泼剩饭、剩菜,不听执勤人员指挥);
⑧无故不按时就寝或不按时离开公寓;
⑨宿舍熄灯后大声喧哗等扰乱他人休息,不服从管理者;
⑩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或穿拖鞋、高跟鞋上早操、体育课。
(4)受纪律处分者,每次扣分如下:
①凡受学校、系(部)通报批评者一次分别扣12分、10分。
②凡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或留党、团)察看处分者分别扣15
分、20分、25分、35分。
B.卫生方面
①宿舍卫生检查平均70分以下,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5分;
②教室卫生检查得分在80分以下,打扫人员每人每次扣2分;
③无故不参加系部、班级组织的卫生值日或扫除活动者,每人每次扣2分。
C.疫情防控工作
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构成纪律处分者:
(1)健康打卡率每缺1次扣8分;
(2)不按要求参加核算检测每次10分;
(3)其他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情况每次扣5分。第三章学业成绩测评
第九条学业成绩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构成。
第十条学业成绩基本分为95分,其计算公式为:
学业成绩基本分=个人学年平均成绩÷班级个人学年平均成绩最高分×100×
95%。
第十一条学业成绩奖励分为5分,其计算公式为:
学业成绩奖励分=个人奖励积分÷班级个人奖励积分最高分×100×5%。
学业成绩奖励积分:
1.通过国家各等级考试者,分别加5分;每获得一个职业资格证书加3分。
2.在国家、省、地(市)、校级刊物上发表作品的,每项或每篇分别加10分、8
分、6分、4分。
3.由学校选派参加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含技能)竞赛者,每人每次加1分。
4.参加系及以上专业知识技能竞赛获奖者按下列标准加分:(单位:分)
5.参加各级科技竞赛活动、取得科技成果者,可参照第2款计分。
第四章综合测评的实施
获奖等级
一等奖
(第一名)
二等奖
(第二名)
三等奖
(第三名)
优秀奖
国家级10864
省(部)级8642
市(厅)级6421
系(部)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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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由系负责组织,各班级组织综
合测评。
第十三条各系部应加强领导,全面负责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测评并做好记录,积累并保存好原始资料,准确无误、按时地提供给相应系部;各
系部应当及时发放到辅导员。
第十五条辅导员要发挥班长、团支部书记的作用,根据综合测评内容作好工
作记录,以便为测评提供详实准确的依据。
第十六条各班级应由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共5—7人组成测评小组,在班
主任的指导下开展测评工作。测评小组的任务是负责核准课程成绩,填写、计算有
关数据,对错算、漏算的予以修正。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认真写出学年个人总结,如实填写课程成绩,按时交班级
测评小组。
第十八条辅导员要对测评小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测评成绩准确无误。
学生对测评中出现的错漏可向辅导员提出质疑,确有错漏的应予更正。学生如
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处提出申诉,由学生处出面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因同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扣分只计算最高的一项。
第二十条辅导员有权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总分中对学生给予5分以下的
加分或扣分,辅导员给予加分或扣分的学生总数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10%。
第二十一条根据《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河南测绘职
业学院资助资金使用发放办法》确定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等级,经系主管领导批准
后面向全班张榜公布。
每学期的综合测评结果由辅导员保存,并上报系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
严重者按《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处理。如辅导员违规违纪,
按照《河南测绘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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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例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及学生集体。第二章荣誉种类
第四条学校设立如下奖项:
(一)个人奖项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毕业生;
4.优秀团干部;
5.优秀共青团员;
6.公寓先进个人;
7.社团先进个人。
(二)集体奖项
1.先进班集体;
2.红旗团支部;
3.文明宿舍。第三章获奖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奖项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三好学生”:
(一)校级三好学生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优良;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本学期学习总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能扶持正气,热情支持学生干部工作,抵制不良倾向;
4.自觉参加体育锻炼,讲究卫生,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5.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前30%。
(二)省级三好学生
1.具有学校正式学籍;
2.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省级三好学生标准;
3.省级三好学生应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优秀学生干部”:
(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在同学中起到模范、骨干和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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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大胆管理,原则性强,成绩突出;
3.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4.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良;
5.所负责的团学会、学生团体、班级等无重大违纪现象;
6.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前30%。
(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2.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准;
3.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应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优秀团干部”:
(一)校级“优秀团干部”
1.思想进步、品质优良、组织观念强,遵守团章,在团组织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
头和骨干作用,并能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推荐人选必须是班级团干部、系团学会干部或校团学会干部。
3.无挂科现象且学科成绩班级排名前30%,第二课堂综合素质学分班级排名前
20%。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且参与时长不低于20小时者优先。
5.团龄一年以上,本人基本信息已录入“智慧团建”系统。
6.没有受过校级及其他处分。
(二)省级优秀团干部
2.符合上级团组织规定的省级优秀团干部标准;
3.省级优秀团干部应获得过“校级优秀团干部”称号。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优秀共青团员”:
(一)校级优秀共青团员
1.思想品质优良,组织观念强,遵守团章、严格履行团员义务,能够从严要求自
己,努力完成各级团组织安排的工作。
2.推荐人选必须是团员。
3.无挂科现象且学科成绩班级排名前40%,第二课堂综合素质学分班级排名前
30%。
(二)省级优秀共青团员
2.符合上级团组织规定的省级优秀共青团员标准;
3.省级优秀共青团员应获得过“校级优秀团干部”或“校级优秀共青团员”称
号。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优秀毕业生”: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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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多者优先;
2.在校期间无课程不及格现象;
3.没有受过校纪处分。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
1.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省级优秀毕业生标准;
2.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十一条其他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的申请条件:
2.在校期间无课程不及格现象。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社团先进个人”:
1.没有受过校纪处分;
2.做事认真,能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配合活动的开展;
4.能很好的团结社团内其他成员,促进社团内部的交流;
5.代表学校或社团参加校内外有关比赛或在某方面工作有突出成绩。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寓管理先进个人”
1.所在寝室被评为“文明宿舍”;
2.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公寓管理规定,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工作积极主动,能大胆管理,原则性强;
4.能很好的团结宿舍其他成员,促进宿舍同学和谐发展;
5.没有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每学年根据《河南测绘职业学院班级量化考核办法》按比例评出“先
进班集体”。
第十五条每学年根据《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团支部工作成绩考评办法》评出“红
旗团支部”。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申请条件:
在校期间三次以上(含三次)获得“先进班集体”或“红旗团支部”等荣誉称
号,次(项)数多者优先。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宿舍可申报“文明宿舍”:
1.宿舍同学团结友爱,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服从管理,无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2.宿舍同学保持个人和室内卫生,学期宿舍卫生检查、抽查成绩均在90分以上。
第十八条凡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集体或个
人,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一定奖励。
第十九条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20%;
3.“优秀团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团员总数的5%;
4.“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比例为学生团员总数的10%;
5.“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学生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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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团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为学生社团成员总数的20%;
7.“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学生班级总数的25%;
8.“红旗团支部”评选比例为学生班级团支部总数的25%;
9.“文明宿舍”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宿舍总数的10%;
第二十条每学年初评选上一学年的各奖项;毕业实习或顶岗实习学生不参加
评先。
第二十一条各种奖项的评选,坚持个人或集体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个人或集体根据各奖项奖励条件提出申请。班级对个人奖励进行
讨论和民主评议,班主任进行综合评议。经系公示5日无异议,系领导签字后报送
学生处。
第二十三条学生处审核并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校领
导审批签发。
第二十四条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由各系团总支
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组织实施,评选结果经各系主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签字后
报送到校团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团委会研究决定后,
进行发文表彰。
规定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团委会研
究决定后,进行发文表彰。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四条经评选获得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学校给予公开表彰,并给予
以下奖励:
1.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品;
2.先进班集体等先进集体: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
第二十五条被评为省级“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学校颁发
奖金300元或相当于300元的物质奖励,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有关共青团的各项表彰由校团委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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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先进班集体审批表
(--学年)
班级名称班长姓名
先进事迹(可附页)
班主任
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系(部)
学生处
意见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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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审批表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班级申请类别
意见签章:
签章:
备注:申请类别一栏填写“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
“公寓管理先进个人”和“社团先进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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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测绘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审批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
所在系(部)班级
学号学历层
次
主要
事迹
(可附
页)
学校
备注:1.“学历层次”专科(含五年一贯制)、中职(含五年一贯制、3+2分段制中
职阶段);2.“主要事迹”一栏由系(部)班主任负责填写;3.此表一式二份,学校
存档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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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2022修订版)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违纪处分遵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
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处分的目的是
保证和督促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
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有进步表现,
可按期解除处分;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但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不得少于六
个月。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内又违纪的,在原处分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重新
处理,根据原处分与新处分合并决定作出新的处分,处分期限重新计算。受留校察
看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又出现新的违纪行为者,延长留校察看一般为六个月。
处分生效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算起。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高职在校学生。第二章处分细则
第六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社会、宗教、政治活动,有
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正常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并
坚持错误者;
(三)组织参与邪教或其他非法宗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
(四)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利用互联网、校园网或其他通讯工具,散布非法言论,侮辱和诽谤他人,
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组织参与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组织非法传销,
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在校园内外宣传、从事电信诈骗、非法校园贷,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
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偷盗、诈骗、勒索、欺凌、冒领、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情节
60
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第七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除追回
赃物或责令赔偿损失外,视作案价值大小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元及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200元及其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者,或在校期间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行为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胁迫、威逼、诈骗、结伙作案为首等情节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购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损坏公共财物,除根据公共财物按市场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以下处分:
(一)金额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金额在1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金额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四)有乱刻、乱画、乱写、损坏花木等有损校园环境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损坏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动用消防设施,造成消防设施损坏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后
果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吸烟、喝酒、打麻将及聚众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教室、宿舍、校园及其他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是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闹事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不准打麻将,参与打麻将但未赌博者初次给予批评教育,再犯给予警
告处分;提供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加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
第十一条参与或策划打架(打人)、作伪证、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严禁打架。凡打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情节中单方面打人、先动手或持器械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策划组织者:
1.策划组织者,在“参与打架者”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2.策划组织打群架或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
事犯罪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打架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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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隐瞒,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
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挑拨离间、造谣生事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围观起哄、跟随助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因打架(打人)斗殴致使他人受伤,肇事者必须承担医疗费等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严重的,承担相
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无故旷课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8—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已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再旷课10—2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
(三)一学期内已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再旷课10—20课时者,给予记过
(四)一学期内已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再旷课10—2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
(五)一学期内已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再旷课10课时以上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可以不计。要求上早操和早、晚
自习的学生,早操(自习)按1课时计算,每节自习按1课时计算。
无故不参加学校或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教学(毕业、顶岗)实习、学做教
实践性教学等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考试舞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有夹带小抄或禁止携带的物品入场拒不上交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试初次舞弊,态度较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不好者,给予记过
处分;打击报复监考老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双方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代他人考试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舞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者,除赔偿经济
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
(二)借他人财物,恶意拖欠不还者,除强制归还外,给予警告处分;
贴吧、博客等形式辱骂、诬蔑、别人,给对方造成精神压力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
留言、贴吧、博客等形式辱骂、诬蔑、恐吓、映射侮辱别人,给对方造成精神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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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
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强迫别人为自己服务者(如打水、购物、买饭、洗衣服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强迫别人出钱为自己购物、买饭者,视情节给
予记过处分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
予记过处分;
(八)校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体,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
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九)藏匿、出售、服用非法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公共场所内起哄、打口哨、挑起事端、制造混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向楼外掷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不服从老师、管理人员(含门卫、物业管理人员、学生干部、志愿者)
管理或对他们有侮辱、恐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出入校园、宿舍或在门卫登记、考勤检查等场合冒名
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违反餐厅、图书馆等公共场合管理秩序,有不良行为者,除批评教育外,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组织学生外出务工,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欺骗同学参加传销组织,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七)拉拢、诱惑学生参加宗教、邪教等组织,经教育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
(十八)穿拖鞋、背心到教室、校园等公共场所或在教室、校园等公共场所吸烟,
经教育不改的,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违背另一方意愿,采用骚扰、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制另一方与其恋爱者,
给与记过处分;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乱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酒精炉等其它易燃易爆品,存放管制
刀具、器械等,没收其用品并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因此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宿舍内务整理不规范,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兜售物品、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搞恶作剧、戴恐怖面具导致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
是替寝者,给予当事人双方严重警告处分;翻越窗户出入者,给予记过处分,发现2
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现3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进入异性公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非法同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犯宿舍管理规定,采用非正常方式出入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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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非正常方式出入宿舍提供方便者,给予警告处分;过程中有威胁他人或从中牟
利者,加重一级处分;
(八)私自换锁具,影响公寓卫生检查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不服从管理,妨碍检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击报复检查人员者,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违反《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公寓管理办法》中的其他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伪造、盗用、涂改或转让学生证、借书证、电子卡等证件,造成不良
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后果。
第十七条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
处分;造成网络系统损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在受处分时限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九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
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条学生违纪处分应当提供有效材料,有效材料的收集、整理由各系部负
(一)违纪事实物或录音录像;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受害材料;
(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调查材料;
(五)违纪学生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处理文件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违纪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向学生出具违
规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学生
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处分决定书应当由两人以上人员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
学生本人当面签收,学生拒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
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处分审批权限及操作:
(一)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主管;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调查并做出处
理,处分决定书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在全系公布,填写《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
纪处分登记表》报学生处备案;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填写《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报学生处审核,处分决定书经主管
校领导签字后,全校公布;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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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报学生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审核,
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校长签发处分决定书后,全校公布;
(五)凡对全校有影响的违纪行为,或者事件涉及处分两个以上系的学生,由
院系联合调查,学生处直接处理或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处分决定书经主管校领导
签发后,全校公布;
(六)违纪学生由所在系进行教育并监督改正;
(七)违纪处分决定由学校以行政文件形式印发,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及学
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及国家机密的,由学校决定公布方式和范围;
(八)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报党委组织部和团委,视情况轻重
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认真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
的陈述和申解。处分决定后,其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按规定送达学生本人或者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
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拒绝签字也不提出申诉的,
作为自动放弃权力处理,维持原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受纪律处分学生的管理与处分解除;
(一)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前每2个月向所在系书面汇报思想一次;
(二)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应当及时向所在系递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三)解除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办理,有关文件经主管校领导签
发后在全系公布,报学生处备案;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的学生,由学生在系根据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提出解
除还是延长留校察看处分的建议和意见,学生处审核,有关文件经主管校领导签发
后,全校公布;
(五)解除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部告知学生本人。
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应当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开除学籍的处分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者;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
(三)因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第三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四)屡教不改者;
(五)以前受到过纪律处分者;
(六)因违纪造成损失,应该赔偿而不赔偿者;
(七)带头违纪者;
(八)恶意提起申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
第三十一条凡受违纪处分者,取消当年内奖学金及先进评选资格,不享受学校
贫困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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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对本规定未列举违纪行为,应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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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学号
家庭详细
通讯地址
邮编
以前是否
受过处分
违纪情况
说明
(可附页)
拟定处分
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他_______学生本人
签字:年月日
班主任意
见
班主任签字:年月日
系意见
领导签字:系(部)盖章年月日
学生处意
领导签字:盖章年月日
学院意见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系(部)存档,一份学生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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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测绘职业学院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若干重要指
示和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教育厅关于新冠肺炎防控的工
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做好我院学生返校前及返校
后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全体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学院疫情防控工作方
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学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最为重要的任务。我院
学生生活学习场所相对集中、生源分布范围较广,层次结构多样,给我院的疫情防
控工作带来严峻考验。每名学生都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以
战时状态严阵以待,主动配合学院和系部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的非常举措,团结一
心、同舟共济、群防群控,坚决防止疫情向校园蔓延,确保全体学生生命安全。第二章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办法
要认真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素养,提升网络信息甄别能力,不在
朋友圈、微博等自媒体上传播未经官方证实的消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不制造舆论。对因学习不到位而造成的对防疫工作不利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
批评直至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在学院尚未发布返校通知之前,所有学生一律不得擅自返回学校。凡违
反规定私自返校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第五条疫情期间,我院全体学生均为疫情义务报告人,所有学生须按照上级要
求配合学院做好防疫信息收集,准确、及时进行信息上报,杜绝不报、漏报、瞒报、
凡不按时进行各项健康打卡者,每漏报一项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达到规定旷
课时数按照《河南测绘职业学院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条未返校以前,所有学生必须遵守居家线上学习的要求,不得离开家庭所
在地或常住地、现实习住地异地流动。凡违反规定私自流动到外地市,视情节轻重
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者视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予报到,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八条学生返校后,学院按照上级要求对校园进行全封闭管理,全体学生必须
无条件严格执行,违反规定非法出入校园或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
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凡外出校园学生,返回校园后按照上级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必须进行7天
隔离,外出郑州市学生进行14天隔离。
第九条学生返校后,按照学院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和辅导员、小组长(寝室长)
要求按时进行晨检午检、宿舍消毒通风和卫生清洁,凡不按规定执行且不听从管理
者,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再犯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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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错峰就餐,遵守就餐纪律,保证就餐秩序,听从管理人员指挥。凡不按规定执行
且不听从管理者,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再犯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化核算全员检测和抽检。凡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初犯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
学籍。
第十二条校园生活中,做到勤洗手、多通风、戴口罩,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疫情未解除期间,不互访宿舍,不聚堆,不组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聚集性活动。
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返校后,若出现发热、咳嗽、胸闷、乏力等呼吸道感染症状,
拖延上报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因发热、咳嗽等健康状况被依法采取医学隔离观察的学生,必须无条
件遵守隔离观察的有关规定,不得私自走出隔离区,听从看护人员管理。否则,视
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的现实表现将作为推优入党、评奖评优、就业推
荐、综合素质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疫情结束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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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2018年7月修订)
为维护学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
《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
定本规定。第一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不服,
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二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
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日常办事机构设
在学校纪检监察室。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纪委书记、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纪检监
察室、学生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法律教师(1人)、具有两年
以上(含两年)学生工作经历的班主任(2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其中校纪
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评议决定学校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评议决定学校给予处分的申诉案件。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视案情由主任随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形成处理结
论或决定时,须经到会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
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为申诉案件直接关系人或因其他原因可能
影响案件的公平评议,应予以回避。第二章申诉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处理;
(二)对学生做出的违规、违纪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以致逾期未能
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
请求受理。
第十一条申诉要提交申诉书,并同时附上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要写明以
下事项,并由申诉人签名:
(二)原处理部门;
(三)申诉的事实、证据、理由及要求;
(四)年、月、日。
申诉人超过三人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不多于三人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人委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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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申诉人在上交申诉书同时,应向原处理部门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
材料,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若原处理部门认定学生申诉理由充分,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
并报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否则,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要
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一旦撤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应做出判断并告知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全,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申诉不属于受理范围,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
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
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
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
理、开除学籍等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委员会要以书面形式对受理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并将申
诉处理决定文件及时送达申诉人或以其他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代理人就申诉事件或与其相牵连事项
提供新证据,应及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
通知后终止评议,综合所有材料或再作裁决。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二十二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
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原处理部门认为申诉处理决定有违法违规违章、难于执行者,应
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文件之次日起7日内报纪检监察室,并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认为理由充分,应当再复查。
第二十四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申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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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测绘职业学院请假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请假制度,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
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根据《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管
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
利、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学生处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各系负责学
生请假销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或活动,因故不
能参加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请假的,可事先用通信
方式请假,事后及时办理书面补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或者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
病历诊断书、病假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学生因事请假的,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学生因事请假原则
上不得超过7天。
第八条学生因学院、系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
要请假的,应当持委托证明或者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章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者迟延返
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学生节假日、双休日外出学校的,应当告知所在班级班长;离开郑州
家庭居住地在郑州市区,节假日、双休日需回家的,可持父母或者监护人书面
同意书,每学期集中办理1次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原则上不可在外留宿,因特殊情况应当事前请假,未请假夜不
第十二条学校原则上不准许学生在外租房住宿,确因走读、疾病等特殊情况
需申请在外租房住宿的,应当按照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辅导员(班主任)审
案。
第十三条学生夜间不得外出,如遇突发紧急情况确需外出的,应当向辅导员
(班主任)请假,在宿舍值班员处登记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请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审批,教学系备案;
州市区的,由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教学系
备案;
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并备案。
处签署意见后,报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并转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同一事由多次请假的,学院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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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相应教学组织部门或老师参照
本制度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按时返校,若请假期限届满后因特殊原
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
续假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得批准自行离校或者不假擅自离
校的;
的;
(四)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二十条学生请假申请表、请假证明等材料,学院应当记录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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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测绘职业学院班级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班级班风建设,完善学生教育管理体系,使班级考核工作更加科
学、合理、全面,特制定班级工作考核办法。
一、我校班级工作考核实行量化考核的办法,班级工作成绩满分为100分。
二、考核的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二)坚持全面考核,注重实效。
三、考核组织
在各系部党政班子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
办”)具体负责本系部各专业班级的考核工作。
四、班级工作成绩量化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疫情防控15分。该单项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学期班级总考
核时按15%折算为该项分值。100%健康打卡率每少1个百分点-1分;不按要求参加
核算检测每人次-1分;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1/人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严重后
果者-15分。
(二)早操:分值为10分。早操单项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学期
班级总考核时按10%折算为该项分值。旷操(以下均按每人次计)﹣5分,迟到﹣2
分,早退﹣2分,请假﹣1分,不规范﹣2分,服饰不整﹣2分。
(三)自习:分值为6分。自习单项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学期班
级总考核时按5%折算为该项分值。旷课﹣5分,迟到﹣2分,早退﹣2分,请假﹣1
分。服饰不整﹣2分,与自习不相适应言行﹣2分(以上均按每人次计),晚自习后教
室无人情况下不关灯﹣5分,不锁门﹣5分。
(四)学习成绩:分值为20分。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每学期班级期终考试平均成
绩按20%折算为该项分值。
(五)班级卫生:分值为15分。该项单项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学
期班级总考核时按15%折算为该项分值。教室卫生、宿舍卫生,分别占该项总分的
30%、70%,其中,宿舍卫生抽查占50%。
(六)文体政务:总分值为10分。以下各项同一奖项仅执行最高奖。一学期内,
文体政务考核成绩奖分超过10分,最高按10分计入班级考核总成绩。
1.参加学校各项活动,集体奖:一等奖(第一名)+3分,二等奖(第二名)+2
分,三等奖(第三名)+1分,精神文明队+1分,其他获表彰名次+0.5分;个人奖:
一等奖(第一名)+1分,二等奖(第二名)+0.8分,三等奖(第三名)+0.5分,其
他获表彰名次+0.2分。如果同一活动中获得多个名次或奖励,则该次活动班级所得
奖分最高为3分。
参加系(部)组织的文体政务活动,获得各奖项的分值为学校各奖项分值的1/2。
如果同一活动中获得多个名次或奖励,则该次活动班级所得奖分最高为1分。
凡由学校系(部)组织的文体政务活动,一次无故不参加-1分。
2.由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0.3分,活动须报系(部)学工办申请、由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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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为1.5分。
3.参加校级以上学生专业技能大赛、知识竞赛、文体比赛、征文比赛等各种活
动,若经过学校选拔,所带班级每参加一人+0.3分;若未经过学校选拔直接参赛,
所带班级每参加一人+0.1分。班级或学生获奖按下表给予加分。类别
(其他名
次)
集体个人集体个人集体个人集体个人
国家级105846342
省部级54433221
市厅级43322110.5
注:同一奖项仅执行最高奖。集体奖由多班级学生组队,则集体奖分由组队班
级平均得分,集体奖不得按个人单项加分。
(七)日常行为规范分值为10分。不按时值周(或拒不参加学校指派的公益活
动)-5分;凡违反《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范》或受到通报批评、违反校纪但未给予纪
律处分者,每人次-0.1分,该项扣满10分为止。
(八)好人好事:分值为5分。集体(5人以上)每次+1分,个人每次+0.2分。
好人好事加分须有证明材料,加满5分为止。
(九)违纪处分:分值为2分。警告每人次-0.1分,严重警告-0.15分,记过
-0.2分,记大过-0.25,留校察看-0.3分,勒令退学-0.4分,开除学籍-0.5分,
该项扣满2分为止。
(十)班级学生流失率(2分)。每班每学期学生流失(不计流失原因)人数不
能超过班级人数的3%(流失率取整数),每超1人则从学生流失率的2分中扣除0.4
分。新生流失率从新生入校一个月之后开始统计。该项扣满2分为止。
五、各院系部可在本考核办法基础上,出台适合本院系部实际的管理细则,调
六、考核的方式、程序和结果的使用
(一)班级量化日常考核由各系部学工办负责日常检查和数据统计;
(二)班级量化考核各项检查数据每周向班级公布一次;
(三)每学期总评,根据学期总评得分高低按25%比例评出优秀班集体。
(四)辅导员所带班级量化考核分占辅导员量化考核总分的60%。
(五)考核结果经系(部)领导班子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处备案。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学工部学生处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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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籍管理办法
总则
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部分修改,2013年6月20日通过)及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凡被批准入团的青年
必须办理团籍注册,从团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便取得了团籍,取得团籍后,应按
照团章规定向组织交纳团费,为做好我院团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团员
第一条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
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
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二条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等知识;
(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
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
人民的利益,热情支持好人好事,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四)保持革命警惕,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
(五)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三条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
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
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
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四条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五条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
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学院团委
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六条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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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
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第二章团籍注册
第七条团员每年必须办理年度团籍注册,这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必
证明等。
(一)新生应在入学后的第三周至第六周进行办理;
(二)老生应在每年11月份集中办理。
第九条团籍注册
(一)团员本人持团员证向所在团支部申请,并交一份书面的自查情况汇报;
(二)以团支部为单位听取团员对自己一年来各方面情况的汇报,在团员自查
的基础上,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开展群众评议,评议团员自查情况是否属实,是
否符合注册条件。团支部将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结果,报系(院)团总支;
(三)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到所属团总支注册;
(四)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
配的工作,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经帮助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写出书面检查
且主动要求参加团籍注册的,团支部视情况在3个月内帮助注册。对其中经教育仍
不改正的,视为自行脱团;
(五)团员违反团的纪律,除受留团查看和开除团籍处分外,如能正常参加团
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团组织应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团
员受留团查看处分,处分期间,其团员证应由团组织收回;处分期满,恢复团员权
利后,将其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六)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填写《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登记
表》,经团总支审核后报团委备案。第三章组织关系转接
第十条团员由于学习或工作等原因,要转入新的团组织时,应及时办理组织关
系转接手续。
第十一条组织关系转接办理程序
(一)由团员本人持团员证及转接证明到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二)毕业生凭团员证在毕业离校前两周内以团支部为单位到团委集体办理组
织关系转出手续,凡未按时交纳团费的团员,应补齐团费后才可办理;新生入学后,
凭团员证在开学二个月内以团支部为单位到团委集中办理转入手续;
(三)团员无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团组织关系,按自行脱团处理。第四章离团
第十二条超龄离团。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就应办理
超龄离团手续。
第十三条超龄离团办理程序
(一)由团员本人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团支部干部与超龄团员个别谈话,肯定他们在团内的进步和成绩,指出
努力方向,听取其对团的工作的建议;
(三)团支部在该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时宣布其离团并到团委办理有关手续;
(四)团委应在该团员的团员证上加盖印章,并在其入团志愿书中注明何时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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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超龄离团,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提前离团。团员年满二十五周岁,如果本人提出离团要求,也可办理
提前离团手续。
第十五条提前离团办理程序
(二)团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讨论是否同意其提前离团。团支部同意其申请后,
经所属团总支审核并签署意见,申请人持团员证到团委办理有关手续;
(三)团委应在该团员的入团志愿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提前离团的日期,存
入本人档案。第五章保留团籍
第十六条下列团员、团干部,应该保留团籍。
(一)团员入党后,未满二十八周岁,应保留团籍;
(二)团干部入党后,即使转为正式党员,也应保留团籍;
(三)自费出国留学的团员和短期请假出国出境的团员,可保留团籍。
第十七条保留团籍办理程序
(一)团员本人向所在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团支部报所属团总支审核后,由团总支报团委批准;
(三)自费出国团员应先填写《出国保留团籍预审表》,报团委审批,团员证交
团委保存。第六章脱团
第十八条团员没有正当理由,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便被视为自动脱团。
(一)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
(二)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过团的组织生活。
第十九条脱团办理程序
(一)由团支部对团员进行批评和帮助;
(二)团支部应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做出除名决定,团总支审核,并报团委批准;
(四)团委在其入团志愿书“备注”栏中写明自动脱团的日期,同时收回团员
证。第七章退团
第二十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退团办理程序
(一)由团员本人向团支部递交书面报告;
(二)由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宣布除名,所属团总支审核,并报团委批准备
案;
(三)团委应在其入团志愿书“备注”栏中写明退团的原因、日期,同时收回
团员证。
第二十二条团支部对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团员,可劝其退团。第八章团员的登记与统计
第二十三条团委下发《团员登记表》,由团支部负责填写,一式三份,一份交
团委、一份交团总支,一份团支部留底。
第二十四条统计应以团员正式组织关系为依据,统计要真实、准确、及时。对
已批准的新团员和转入组织关系的团员,要在半月内予以登记;对退团、脱团、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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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和开除团籍的要及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团支部每学年要填写一次《团员登记表》,把准确数字报团委。团
委每年统计一次团员信息,并上报上级团组织。第九章团费的收缴
团员须在团委下达收缴通知后两周内缴纳团费,由所属团总支统一收齐后交至
团委。
第二十七条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
(一)我院团员上交团费标准为0.2元/人/月,每年2.4元;
(二)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
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三)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团费不限;
(四)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
能按时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
(五)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无
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包括六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其团员
证不予以注册。第十章团费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团费的主要用途
(一)培训团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三)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第三十条团费开支要注意节俭、合理使用、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第三十一条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注明用途。
第三十二条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团费,不能滥用团费。
第三十三条要严格团费的审批手续,不能超越团费开支范围,不能乱支和超支。第十一章团费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团费应建立专用账户,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应全部纳入团费收入。
第三十五条团支部、团总支收缴团费,应该建立专用账册进行登记;实行专管
制度,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团支部、团总支不得擅自留用团费,团费收缴工作完成后应该全额
上交团委,由团委统一设专人管理。
第三十七条团支部要加强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办事,对工作疏忽,
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团内纪律处分。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共青团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共青团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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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出入校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特对学生出入校门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入校、离校一律从校门进出。严禁翻越围墙、大门进出学校;骑自
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进校的学生,须将车辆整齐停放至学院指定位置,车辆在
校园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三条因疫情等原因校园实行封闭管理期间,学生不得随意离校。如遇特殊情
况确需进出校门的,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领取请假条,由门卫检查和登记后,
方可离开。
效证件出入校门,并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系部或辅导员批准并至门卫室登记,未经批准校外人员不准留宿学校。
第六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管制械具者进入校园;禁止带领商贩、
产品推销、拾荒等闲散人员进入校园,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第七条学生凡携带贵重物品或公物出校门,必须凭所在系部签发的物品出门证
明,并接受门卫人员检查。
记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寒暑假期间未经学校允许,学生不得留校或私自返校。所有学生须在规
留校,留校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全体学生出入校门应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接受门卫执勤人员必要的
询问和管理。对无理取闹、干扰门卫执勤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
重者,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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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
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
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
处理。
第四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
设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
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
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同时报学校相
应管理部门。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
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教育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
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
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
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
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
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
准和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
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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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
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
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
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
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
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
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
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
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
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所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
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
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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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
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及有关
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
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
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对经协调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提起
诉讼。
第十九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教育厅。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
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
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
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
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
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
的主管部门协助筹措。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需要,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
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
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有可能造成事故责任的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部门、责任
人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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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
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
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
赔偿。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三条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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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2022年7月修订)
第一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
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
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
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
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
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
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
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
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
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
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
资格。
第七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应征参军
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期满仍未办理入学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
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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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
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
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
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两周内(14天)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
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参照学院资助管理办法执行。第二节学制与在籍年限
第十条基本学制为三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二年半,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不
含休学及保留学籍)。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
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
按规定办理申请、注册及缴费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
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方可取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学
籍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采用百分制,满60分及格。
学生每学期初应及时查询上学期各门课程成绩,若对成绩有异议,请在开学后2
周内向课程所属系部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考试资格审查。授课教师在学期考核前,应对学生参加学期考试的资
格进行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擅自参加者成绩
无效。
(一)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由旁听者。
(二)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作业或缺做实验(实训)项目者。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违纪情节,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协助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论处。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
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考核,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
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因病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教学
部、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后,由体育教学部为其制定适当的体育锻炼方案,进行相应
的考核后,可取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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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制管理办法》,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记录到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考核成绩,
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考核成
绩,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
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
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将记录至诚信档案,并不得参与学术称号、荣誉等评选。第四节缓考、重修、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提前向学生所在教学系
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系部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应申请重修。
(一)重修后的课程成绩按历次重修卷面最高成绩记载。
(二)按期毕业的学生的重修限于毕业学年之前完成。
(三)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如已
达到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其课程成绩计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重修方式。
(一)课程难度大且人数较多时,开设重修班。
(二)在课程的相应学期跟班听课。
(三)教师指导下自学。
第二十四条思政课、体育课、军训、综合实习、顶岗实习等课程不得免修。
第二十五条课程免修。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对转专业或转学者,
经审批后,允许其已修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免修。参军复学的学生,经审批后,可以
免修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及体育课。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
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转专业。
学生一般应完成录取专业的学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申请转专业前,可证明其在该专业有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医务室指定医院检查
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且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
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休学学生复学后,相应年级无原学习专业者。
(六)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或相应年级无原学习专业者。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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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在新生入学复查工作结束之前不准调整学生专业;毕
业前一年。
(二)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录取为定向或委培生;艺术类、体育类考
生转普通类专业。
(三)通过对口或单招考试录取者。
(四)录取为五年一贯制高职或三二分段制升段者。
(五)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特别是受到开除学
籍处分及予以退学者。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学生转专业,须填写《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系
部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经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课,毕业条件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
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档次,转
专业后所取得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必须重修;其它课程
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若无异议,公示期后实施。公示期满后,调整
到新的专业系部和班级。
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就业者、委托培养者。
(五)通过单独招生考试录取者或对口招生考试录取者。
(六)录取为五年一贯制高职或三二分段制升段者。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者。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
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所在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到同层次学院。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拟转入学院批准,报河
南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
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
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河南测绘职业学院转学管理办
法》执行;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若无异议,公示期后实施,
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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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为基本学制延长二年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
发放休学证明书,休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每次期限不超过一学年。
(一)因病(需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
者。
(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包括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者。
(三)学生申请离校创业,需要中断在校学习者。
(四)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
以及在校生。
第三十五条学院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根据创业需要单独规
定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
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与其实际所
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
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
责。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供书面的休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医生或学院校医诊断意见。
意见。
(三)休学学生提交材料均需家长书面同意,送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
经学院教务处备案,取得教务处开具的休学证明书后,方可休学。休学证明书注明
的日期为休学的起始日。休学学生应从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毕离校手
续。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学
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在休学期满两周内持休学证明书向所在系部和教务处申请复学。
(二)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学生,恢复健康后,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
生,在征求本人意见后,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学籍。第七节延期学习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入学以来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累计超过14学分(含14学分)的
学生,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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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学生因学习能力等原因无法跟上同年级的正常学习,学院允许其延
迟毕业,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一)符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学生,必须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转入下一年
级学习。
(二)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凡有课程未获得学分者,可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否则按结业或肄业办理。
(三)符合第三十九条已办理延期学习手续者,按转入年级的专业培养计划进
行,并按规定缴纳相应学费。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符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连续两学年的学籍审查达到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
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
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两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院审核同意。
(八)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
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
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
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拟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系主任签署意见、
加盖系部公章后报学生处复审,并报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通过,对作退学处理
则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退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接到学院的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二)经诊断患有疾病无法在校继续学习(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
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申诉,视为放弃。第八节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成绩合
格,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
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
以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优秀学生,须在第四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并
90
附在校各学期所修课程成绩以及最后三学期拟定课程计划,经所在系初审同意,报
教务处批准后实施。经考核达到毕业规定,由学院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提
前毕业。经批准可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生修业至最长年限,仍有课程未获得学分的,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
(二)学生修业未至最长年限,有课程未获得学分,学生本人不愿继续修读,
自愿结业,本人提出申请,可发结业证书。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
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肄业处理。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
程,但已达到培养计划要求最低学分的三分之一,本人提出申请,可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九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
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对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学
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学籍注册在新生复查合格后进行。学院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
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
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
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对以作弊、剽窃、抄
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三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将
出具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节学籍处理程序
第五十四条凡涉及休学、复学、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
异动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均须由学生本人提
人初审、系主任签字、教务处复审后,报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十一节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并向学生公布。接受河南省教育厅的指
导、检查。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
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91
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规定
为支持国防建设,鼓励我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
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
学资格及
释说明如下:一、保留入学资格
1.被我校录取但同时依法应征入伍的未能如期报到新生,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
格。
2.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校资格,应当由本人持《入伍通知书》、个人身份证、高
中毕业证、《保留新生入学资格申请单》等,到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
3.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规定审核资格并
办理保留入校资格手续,在学信网中学生个人信息栏标明“参军入伍”,出具《保留
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校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由学籍管理
部门备案,另一份学生连同《保留入校资格通知书》送至县级征兵办。
从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征兵办应征入伍的,手续在校征兵办办理,学籍手续和学
籍科对接办理,资助和校资助中心办理,学费的缴纳和退费与校财务处办理。二、保留学籍
1.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学校可将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二年内,学生在入伍前按
学校规定办理休学及离校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武装部确定该生为预征对象后,学生已经注册学籍后,学生应下载并填写
《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并复印本人身份证正反面(以及父亲、母亲)、入伍
通知书各一份、入学通知书一份,提交到学校教务处学籍科。
(2)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保留学籍手
续,并出具《保留学籍通知书》。
2.应征入伍的学生离校至复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
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内。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
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三、课程考试与成绩评定
1.学生入伍前应正常上课,修完本学期课程,参加期末考试;如学生因服兵役等
原因无法完成本学期学业,但已修完本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二,经教务处、保卫(武
装)处审
批后,学生提出免试申请,可获免试资格,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直
接确定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2.专科二年级学生在学年末参军入伍的,在校期间已修完理论课程学分并缴清
全部学费,次年可按毕业生对待,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在部队完成。
成绩合格的学校准予毕业。
3.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及体育课,课程成绩以75
分或中等计(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四、升学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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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可面试(指初试)攻读硕士
研究生。
2.在完成本科学业后二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
大学生士兵招生。
4.高职(专科)学生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达到30%
以上。
5.高职(专科)学生入伍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面试入读普通本科。五、退役后复学
1.保留学籍学生在退伍后的二年内,凭部队的《退伍证》和学校的《保留学籍通
知书》或《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取消其学籍。
2.对申请复学的退役学生,原则上复入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被撤销的,由学校
在政策范围内安排其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3.对退役后复学到原专业就读的学生,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转
专业学生,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
4.退役学年所在学期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三分之二的课程,因入伍等特殊
情况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经学校批准可参与所学课程考试(考查),授课教师综合
评定成绩。六、其他规定
1.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回的,学校准其复学继续参
加学习。
2.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93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尊重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
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促进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一、原则
第一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遵循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和专
业教育教学资源条件相结合的原则。学生转专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
生思想工作,加强引导,避免盲目跟风转专业。
第二条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本办法中转专业包括跨系部转专业和系部内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为我院在籍普通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学院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
处、学生处、教学系部、财务处、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第一学期和毕业前一年不允许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编入转入
专业同年级学习。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操行良好,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课程考核无不及格现象。
第六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
满足毕业条件方能毕业。
第七条学生具备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并具有浓厚的兴趣和专长(提交其特长证
明材料,如技能竞赛证书等);可以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
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
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转专业。二、学生转专业程序
第八条学生一般应完成录取专业的学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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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
上)检查,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
学生所学专业。
(七)与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所学专业与协议专业不符的学生(提交定向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在新生入学复查工作结束之前不准调整学生专业;毕业
前一年。
(二)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录取为定向或委培生;艺术类、体育类考生
转普通类专业。
(五)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尤其受到开除学籍处
分及予以退学者。
第十条转专业在第二学期初一周内集中办理。学生向所在系部提交《河南测
第十一条各系部针对转专业制定管理办法,并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审核材料、
公示名单。教学系部根据教学资源情况,结合学生专业兴趣、潜质、操行表现、综
合成绩和该专业对学生的素质要求,拟订转专业考核指标及权重(需公示),据此确
定转专业转入学生名单,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审核,结果报学院校长办公会。
第十三条经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符合转专业要求,予以公示;不符合转
专业要求,予以驳回。
第十四条教务处对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
报领导小组审批;有异议的,由教务处负责复核,处理结果报领导小组复审。
95
第十五条经公示审批后,学院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
手续,并报教育厅备案。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课,毕业条件按转入专业要
求执行。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
档次,转专业后所取得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必须重修;
其它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第十七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转出前必须参加考试,无故旷考或考试不及格者
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八条学院发文公布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后,转入学生原则上插班就读。教
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和后勤处对学生的学籍、成绩、缴费、住宿等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各系部安排专人指导转专业学生制订学习计划,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
划完成新学期课程调整及重修有关课程,跟踪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各系部及时做好学生的学籍档案、党团关系等变更工作。同时做好申请转专业未获
批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条各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三、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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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姓名学号年级
转
出
系
部
专
业
入
转专
业申
请理
由
申请人:
意
系部领导签字(公章)
教务
处意
主管处长签字(盖章):
备注
备注:1.此申请表一式四份,转入系部一份,转出系部一份,财务处一份,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