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临农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区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精神,鉴于临河区周边人口密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水源地管理等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设施农业用地不予备案范围
(二)临河主城区面积51平方公里(包括黄河湿地公园及总干渠水域面积约3.2平方公里)区域内。主城区边界:东至朔方路,西至临策铁路,南至总干渠,北至永刚渠-绕城线。
(三)黄河防洪堤与总干渠之间双河区建设详细规划控制区域和黄河防洪堤至黄河所辖区域内。
(四)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区域。
二、新建养殖场不予备案的情形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在下列区域内不予备案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内区域。
2.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内,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内的区域。
3.距另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少于500米的区域。
4.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内区域。
5.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内区域。
(二)种畜禽场在下列区域内不予备案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内区域。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内区域。
(三)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在下列区域内不予备案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内区域。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内区域。
(四)临河区政府规定限制养殖区域内不予备案。
1.南至总干渠,东至物流大道,西至临策铁路,北至G6高速。
2.北至总干渠,南至防洪堤,西至通宁路,东至晏江路。
三、设施种植业备案的特殊条件
2.新建温室、大棚如需使用机电井取用地下水灌溉,需考虑是否有灌溉机电井,新建温室、大棚时不新增不符合规定的农业取用地下水设施。
2.名词解释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摘录
第二十四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摘录
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摘录
第二章、第5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二章、第10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第四章第15条: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实行地下水“五控”制度第五条:实行机电井数量管控。以“十二五”末农灌机电井数量为控制基数,各盟市、旗县(市、区)严格机电井管理,确保机电井总数不增加,原则上每新增一眼机电井同时封闭至少一眼机电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