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3文号宿卫〔2016〕6号关键词文件下载时效关于进一步加强引产手术管理的若干规定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严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引产手术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定点引产
实施孕14周以上引产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仅限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等28家定点单位(见附件1),未经认定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施行引产手术。
二、实行凭证引产
全市统一《宿迁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以下简称“引产证明”,样本见附件2)。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两孩以内原则上不予出具“引产证明”。
1.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医学需要引产的,应凭身份证、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手术介绍信、医学诊断意见书、B超检查报告单、产前筛查报告单或产前诊断报告单等证明材料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具《宿迁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2.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需要引产的,由当事人凭身份证、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手术介绍信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具《宿迁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三、健全引产证明登记管理制度
“引产证明”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出具引产证明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审核、登记及术后信息收集分析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专项登记台账,详细记载证明出具信息、当事人提交的资料等,与登记台账一并备案待查。
四、加强信息沟通反馈
五、强化医疗卫生人员培训教育
六、加强督查指导和责任追究
各县(区)要加强对引产手术管理的督查指导力度,以引产证明管理、手术信息沟通、依法惩处“两非”行为等工作为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引产手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附件:1.宿迁市引产手术定点医疗卫生单位名单
2.宿迁市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样本)
3.宿迁市医疗卫生单位引产手术信息反馈表
宿迁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12日
附件1
宿迁市引产手术定点医疗卫生单位名单
县(区)
序号
医疗单位
备注
市区
1
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
2
宿迁市人民医院
3
宿迁市钟吾医院
4
宿迁市妇产医院
5
宿迁市工人医院
沭阳县
沭阳县人民医院
沭阳县中医院
沭阳县仁慈医院
沭阳县中心医院
沭阳县中山医院
6
沭阳县协和医院
7
沭阳县南关医院
8
沭阳县妇幼保健院
9
沭阳县计划生育指导站
泗阳县
泗阳县人民医院
泗阳县中医院
泗阳县康达医院
泗阳县仁慈医院
泗阳县大众医院
泗洪县
泗洪县人民医院
泗洪县中医院
泗洪县中心医院
泗洪县分金亭医院
泗洪县计划生育指导站
宿城区
宿城区人民医院
宿豫区
宿豫区计生指导站
宿豫区妇幼保健所
宿迁市中医院
附件2:
N0:县(区)年号(存根联)
宿迁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样本)
乡(镇、街道)村(居)妇女,XXX,身份证号:,现已妊娠周。因,须终止妊娠。经审核,同意其接受引产手术。
经办人:签发人:
二O年月日
--------------------县(区)卫生计生部门骑缝盖章----------------------
N0:县(区)年号
医院(计生指导站):
兹有乡(镇、街道)村(居)妇女,XXX,身份证号:,现已妊娠周。因,须终止妊娠。经审核,同意其接受引产手术。特此证明。
县(区)卫生计生委(盖章)
附件3
宿迁市医疗卫生单位引产手术信息反馈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受术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
孕周
引产原因
引产胎儿性别
引产证明编号
手术介绍信出具单位
住院号
填报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注:1、本表实行月报制,由实施引产手术单位在每月10日前,将反映上月手术情况的该反馈表反馈给同级卫生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