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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明范本一
特此证明。
本人签名:_____
年月日
本人单位(章)****大学
计划生育委员会(章)
计生委员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独生子女证明范本二
注:办理时须携带双方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并留存上述复印件于计生办。此证明请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由本人,一份留存校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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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明
(单位)职工(女)与(单位)职工(男)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女),姓名,性别。年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续存、离异)。离异者,有无再婚(有、无);再婚者,现男方(初婚、再婚)曾生育子女数(个)。
女方单位(盖章)
(再婚家庭)男方单位(盖章)年月日
申请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独生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对特殊情况的规定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独生子女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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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待遇证明
兹有XXX,男,身份证号XXX;XXX,女,身份证号XXX,二人于X年X月X日在XXX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女)孩,姓名为XXX,并于X年X月X日在XXX办理独生子女证。XXX夫妇至今只生育一子(女),无任何违法生育和抱养(外送)子女行为,XXX系其独生子女。
X年X月X日
我单位(乡镇、街道)_______同志,性别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结婚,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生育(收养)一孩(男、女)___,子女姓名_______,系独生子女。该子女为该同志生育(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无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经办人签字:
单位(乡镇或街道计生办)盖章
独生子女证的领取及待遇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父亲: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母亲: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依法登记结婚,该夫妻婚后只生育一个男(女),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独生子女,并于______年___月___日领取独生子女证,证号______________,是所属以下____种情况:
(1)该夫妻至今婚姻未变动过,也未曾再生育,未收养。
(2)该夫妻一方_____已死亡,另一方______现独(再婚),至今未再生育,未收养。
(3)该夫妻于_____年___月___日离异,女(男)______方独身(再婚)至今未再生育过(抱养),所出证明均负法律责任。
(4)该夫妻已双亡,姓名______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已死亡,姓名_____在_____年__月___日已死亡。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计生专干和负责人(签字)乡(镇)计生办审核意见
兹有(详细地址),和夫妇,婚后只生育一个孩子,姓名为,身份证号为,是独生子女。
村(居)委会签意见及盖章:
日期:
乡镇计生部门签意见及盖章:
县(市、区)计生部门签意见及盖章:
08-05
独生子女单位证明
【1】
(单位)职工(男)与(单位)职工(女)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女),姓名,性别。
年月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续存、离异)。离异者,有无再婚(有、无);再婚者,现女方(初婚、再婚)曾生育子女数(个)。
经办人:
男方单位(盖章)
(再婚家庭)女方单位(盖章)
----------------------------------------------------
【2】
按照《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规定,该子女为独生子女,特此证明。
(该独生子女是否为收养的;原是否有其他子女送养或死亡的,有此情况请附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
本级单位盖章:
上一级单位盖章:
分管计划生育领导签字:
主要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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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如何办理
独生子女证明办理——办理条件:
(一)、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妇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经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
(四)、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生育的男女,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后,自愿不在生育并采取了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五)、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冰河,其父亲或者母亲单独抚养独生子女的。
独生子女证明办理应该提交的资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3、《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4、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5、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两张。
6、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7、夫妻双方已经落实节育措施证明。
独生子女证明办理的主要程序:
(一)、符合办理条件的,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二)、由申领人单位、户籍地(如申领人夫妻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的,可分别在其户籍地申请领取),乡镇计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夫妻双方各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证之月起凭证享受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独生子女证明办理补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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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街(镇)居民:男(女),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其配偶:男(女),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该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该(子)女属独生子女,属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男方单位盖章(公章)女方单位盖章(公章)经办人:经办人:
村(居)委街(镇)计生部门盖章(公章)盖章(公章)经办人:经办人:
独生子女证明存根
兹有我单位职工,于年月日结婚,共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姓名,于年月日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属独生子女。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XXX单位年月日
独生子女证明申办条件
【申办条件】
办理机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申办对象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榷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领证条件】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榷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