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委托)
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1)个人建房申请者资料齐全且符合《上饶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的。
(2)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资料齐全且符合所在乡(镇)规划要求的。
四、所需材料:
村民建房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法定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4:30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5: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壶峤镇便民服务中心
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一、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该事项无需申报材料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对承包期内特殊情形下需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
耕地和草地的审批
对承包期内特殊情形下需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承包方自愿放弃部分安置补偿,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1.草地所有权属清楚
2.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1.申请报告(复印件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申请人签字
2.专家认证(复印件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专家签字
自取或邮寄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1.承包方案(复印件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2.受理: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现场核查: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并向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1、有合理合法的林木采伐申请理由;
2、林木权属清晰明确;
4、有该采伐限额指标;
5、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迹地更新造林证明;
6、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森林法办法》、《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林木采伐(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应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的林木采伐申请事项;
7、需逐级上报,经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水利用地需经省、市、区水利部门同意)
1.江西省采伐松木处理承诺书(复印件四份)
2.江苏省采伐松木申请表(复印件四份)
3.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现场查验表(复印件四份)
4.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份))
5.公示结果证明(复印件四份)
6.迹地更新造林证明(复印件四份)
7.公益林等级证明(复印件四份)
8.林权证明(复印件四份)
9.江西省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复印件四份)
10.申请书(复印件四份)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审查: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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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然灾害资金和物资救助
自然灾害资金和物资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第十九条第三款: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准予受理的条件:符合因自然灾害灾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学、医等生活困难的人员。
自然灾害救助申报表(复印件两份)
1.申请:窗口提交,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户籍、受灾损失和证明等申报材料。
备注:本人申访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镇(街道]受理,录入国家自然灾喜灾情系统,经愤查、民主评议、公示后提出审核意见
3.现场核查:组织入户查灾调查评估。
4.审批:区应急部门进行审批。
5.决定:批准后适时发放其本生活保障生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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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符合救助条件
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
4.现场核查: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八、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申请书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学校章程办学许可证.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
3.办结:区教育局备案。
九、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1.身份证,
2.户口本
3.办结:区民政局备案。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兵役登记表(按上级统一安排规格)
1.申请:填写《兵役登记表》
2.受理:上级受理
3.审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4.审核: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6办理结果: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当面送达
十一、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走访调查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走访调查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区、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该事项无申请条件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审查要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十二、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3.《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第八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辖;跨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管辖。
四、所需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受理:乡《镇)资规所受理,调查取证,提出拟处理意见
2.决定:乡《镇)政府决定,并制作裁决书
3.办结:送达当事人
十三、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2.受理:受理调查取证,提出拟处理意见
4.核查:调查取证,提出拟处理意见
6.决定:乡政府决定,并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十四、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2.《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条: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争议林地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对争议林地主张权利的权利依据(复印件一份)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1.申请: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
(1)争议林地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证明材料;
(3)对争议林地主张权利的权利依据;
(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2.受理: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处理结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当时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1)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六、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丰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十五、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第588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繁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3.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4.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5.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6.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1.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1.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5.审批:报请区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六、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具备必要的建设资金;
2.公墓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
3.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公墓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4.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参与建设的其他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可行性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复印件一份)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一份)
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表》上作出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表》上作出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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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在残联登记备案的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
身份证
银行账户
残疾证(复印件一份)
户口簿(原件一份)
残疾人补贴申请表(原件两份)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办理时限:即办
6.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制作《残疾人“两项”补助发放清册》,并将补助金打入申请人一卡通账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出不予救助的理由。
7.办理结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作《残疾人“两项”补助发放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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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临时救助审核
临时救助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予以批准的条件】对遭遇突发事件(如火灾、车祸、溺亡、燃气中毒等)、意外伤害(如高处坠落、雷击、烧伤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低保、特困供养、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
【不予批准的条件】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2、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交通肇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5、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6、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未履行义务而直接造成父母、子女生活困难的。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4)疾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需提供: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当年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发票)(复印件)、社保医疗保险报销明细凭证;
(5)交通事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需提供交警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书;
(6)意外事件造成临时生活困难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意外事件证明;
(7)上学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需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低保家庭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特困户需提供特困供养证复印件,其他贫困家庭需村(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8)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
(9)张榜公示名单;
2.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6.决定:对符合办理救助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
7.制证发证:符合临时(特别)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同意申报并公章;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不予临时(特别)救助的理由。
银行转帐:将临时救助款项转入临时救助申请人的账户。
十九、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1.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2.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法定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审批表
3.建房承诺书
4.报建人户口、身份证
5.四邻协议
6.一户一宅证明
7.勘测定界图(能把握地类的话就待房屋竣工后再测量,新用地需精测,无法把握地类的话需测绘)
8.土地权属、类别、面积汇总表(新用地土地需提供报批文件)
2.受理: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通知补齐;材料不符合规范,通知补正;非权限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3.初审:报属地乡、镇初审。
4.现场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并进行现场公示。
5.审查:由属地政府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踏勘、技术和资料审查。
6.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属地乡、镇,资料齐全,能够审批的由属地村委会、乡、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能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7.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属地乡、镇,资料齐全,能够审批的由属地村委会、乡、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9.办理结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1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乡村建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二十、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审查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严格控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符合本乡镇村镇建设总体规划;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安全、消防、水利、环境保护等工作;
1.临时用地申请
2.在城市规划区应附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4.临时用地范围图及用地协议
5.所在村委会意见
3.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审核;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
二十一、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初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除外)原件;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7.非法人代表办理的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
二十二、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必须是低收入家庭或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收入家庭。
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2.受理:窗口受理
3.审查: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
七、办理期限
八、办理地点
二十三、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受理、优惠服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受理、优惠服务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身份证(原件一份)
《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审批表》(本人申请)(原件一份)
2.受理:窗口受理。
5.审批: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十四、对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逐级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七条第一款: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汇总并进行民主评议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核定。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申请人属于自然灾害发生后,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需要恢复重建的补助对象。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申请表》,申请报告(A4纸规格手写并签名按手印);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困难证明材料。
1.申请:受灾群众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名。
3.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
6.审批: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核和审批,并通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7.办理结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
二十五、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
二十六、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初审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身份证
3.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一份)
4.低保证
5.医保报销单
6.保险理赔单
7.《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8.《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受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转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初审转报;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决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作出予以初审转报的决定;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作出不予转报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初审转报的理由。
9.办理结果:予以初审转报或不予以初审的审核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救助金直接打入申请对象账户中;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告知理由。
银行转账:将医疗救助金直接转入申请对象账户中。
二十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居民公约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居民公约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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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申请规定条件;
5.在管理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办理期限
五、办理地点
二十八、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备案
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备案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
(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存在房屋和土地被征收补偿情况
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申请人签字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备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7.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公布。
制发送达文书。
二十九、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698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物业管理区域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
2.业主自行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
1.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2.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3.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4.物业建筑面积清册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5.业主名册(复印件一份)
现场领取或邮寄
三十、食品小摊贩备案
食品小摊贩备案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有健康证的小商贩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健康证(复印件一份)
1.申请:持健康证、身份证申请,窗口提交。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发放备案卡;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十一、民间纠纷处理
民间纠纷处理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申请: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
2.受理:社区了解情况后,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再受理,七日内立案
3.审查:调查纠纷事实,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及解决途径。
4.决定:符合条件,社区对双方进行调解。不符合,请双方去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社区不进行调解。
六、办理流程图
七、送达方式
本人去社区办理
九、办理期限
十、办理地点
三十二、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情况
1.申请:窗口提交,出具证明材料
2.受理:做好询问笔录
无送达方式
三十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等调解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纠纷调解申请书(复印件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举证: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仲委会也可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
5.调解仲裁: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委会进行调解并制作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案件审理终结后,仲委会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6.决定:仲委会将制作的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一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书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委会将制作的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三十四、对移民安置区移民矛盾纠纷的调处
对移民安置区移民矛盾纠纷的调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第679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移民安置区存在移民矛盾纠纷
1.申请报告(复印件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
五、办理流程图:
三十五、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申请条件
存在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所需材料:
无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4:30
三十六、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存在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情况
申请表
1.申请:当事人提交申请
6.办结:达成调解协议,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向上级申请仲裁
八、办理地点:江西省上饶市壶峤镇便民服务中心
三十七、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
2.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3.不得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4.需占用人行道的,占用后人行道必须要留有2米以上宽度,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5.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应持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四、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可容缺)
3.《营业执照》(可容缺)
4.占道平面效果图
2.窗口受理
3.现场勘察并拿出初步意见
4.行政服务股意见
5.乡镇领导意见
6.窗口出证
7.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七、受理地点:江西省上饶市壶峤镇便民服务中心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办理条件
四、申报材料
2.彩色实景效果图(改造前实景图、改造后实景图);
3.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
4.身份证明(可容缺)
5.《营业执照》(可容缺)。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十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服务指南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城市建设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三、受理条件:
1.需建筑工地已实施围挡;
2.需场地出入口已经硬化并且具有冲洗、摊铺、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
3.需运输车辆须具备交通营运资格,已完成密闭覆盖防撒漏、滴漏改造。
(一)城市余土处置
1.城市余土处置申请表
4.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表(申请单位和运输单位盖章);
2.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倒土证明各一份;
4.消纳场硬质化路面、冲洗平台、雾炮机照片;
5.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6.对洪涝、垮塌等灾害性事故的预防处置方案书。
四十、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9﹞108号发布)
一、补助对象。从1949年10月1日至今,曾任村党支部(村党委、村党总支,下同)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村合作社社长、生产大队队长,下同)满10年(含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已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符合上述条件,但已被招聘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职工;已享受乡镇企业退休、“五保”供养和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该生活补助。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刑事处罚的,不得享受该生活补助。二、补助标准和经费安排。
1.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按每人每月80元发放,离任老村委会主任按每人每月70元发放。
2.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资金全部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三、工作要求。
3.严格审批程序。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离任“两老”,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县(市、区)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审批表》;村党支部、村委会,乡镇党委、政府对申请人按要求逐级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享受补助的条件;对确定的补助对象,在所属乡镇和村范围内公示20天,接受群众监督。
4.实行动态管理。县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要对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审核一次,该新增的新增,该注销的注销。对该注销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核销后,报县委组织部、民政局和财政局备案;对该新增的,按前述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补助对象凡未按要求接受年审的,一律停发其生活补助。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或骗领生活补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同时追回已发资金,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予以批准的条件】从1949年10月1日至今,曾任村党支部(村党委、村党总支,下同)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村合作社社长、生产大队队长,下同)满10年(含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已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不予批准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1.已被招聘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职工的;2.任职期间已按照安府办[2007]38号文件精神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的;3.已享受乡镇企业退休待遇或“五保”供养待遇的;4、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刑事处罚的。
(1)审批表;
(2)个人申请;
(3)原任职文件(当选证书);
(4)免(退)职文件(当选证书);
(5)尽量提供中途任职佐证材料;
(6)身份证复印件;
(7)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8)社会保障卡复印;
(9)公示照片。
6.决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在本乡镇和村范围内公示20天;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发放补助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7.办理结果:予以发放或不予发放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的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共同核定补助标准,建立补助对象档案。
银行转账: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本人银行卡账户。
四十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予以批准的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4.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十二、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赣人口办字〔2009〕48号发布)
工作规范(一)助学对象。农村户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二女户不再生育家庭的在读高中女孩。
助学年限及金额。一助三年;高中三年学习阶段,每学年资助每位女孩不少于1000元,直至高中毕业。
1.农村户口。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2.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指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女孩,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二女不再生育家庭。指一个家庭现存两个女孩,夫妻双方有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
4.在读高中。指一女、二女在公办高中在读学生,中专、职高等除外。
1.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4.结扎证(复印件一份)
5.《江西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原件两份)
6.《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卡》(原件两份)
7.学生一寸相片(原件两份)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助学条件的,将助学金发放至资助对象一卡通帐户上;不符合助学条件的,不予资格确认并告知不予确认的理由。
银行转账:将关爱女孩阳光助学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四十三、乡村兽医备案
乡村兽医备案
二、实施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10月15日农业农村部农办牧〔2020〕4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事项已取消,改为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乡村兽医备案。
(二)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时,拟备案人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乡村兽医备案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3.拟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一)预约
(二)申请
1.窗口提交:江西省上饶市壶峤镇便民服务中心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2.邮寄提交:江西省上饶市壶峤镇便民服务中心
(三)受理程序
收到拟备案人员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在《乡村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乡村兽医备案表》,向拟备案人员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已备案乡村兽医的《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扫描或复印一份由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保存,副表由其本人保存。
(四)实人认证
不需要实人认证。
(五)办理进程查询
(六)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在《乡村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发给拟备案人员。
(七)送达方式
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壶峤镇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地址:
七、到窗口次数:
无需到窗口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十四、养殖小区、养殖场备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一)生猪存栏二百头以上;
(二)肉牛存栏五十头以上;
(三)奶牛存栏十头以上;
(四)羊存栏二百只以上;
(五)肉用家禽存栏三千羽以上;
(六)蛋用家禽存栏一千羽以上;
(七)兔存栏一千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五)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
(六)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
三、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
四十五、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条件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检疫合格证明;
3.种蜂合格证。
三、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xx便民
四十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1.《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字〔2003〕113号)第五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字〔2021〕27号)第二条对持有本市户籍(持江西省内户籍在本市居住满一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或多人因病、因残、因学、因年老体弱(指赡养、扶养、抚养人履行义务能力较弱或无能力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身份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户口簿(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原件两份)
6.残疾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7.病例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社保卡账号(复印件两份)
四十七、特困人员对象认定
特困人员对象认定
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具备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办理材料
1.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3.低保证(复印件一份)
4.农商行帐号(复印件一份)
5.残疾证(复印件一份)
6.《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7.《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8.《城乡居民特困人员救助调查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9.《特困供养人员等级评定表》(复印件一份)
10.《特困人员经济困难证明》(复印件一份)
11.《特困供养人员入院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十八、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
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市教助字[2019]17号)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比对、动态调整,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予以批准的条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入救助对象范畴。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1.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和原件一件)
2.专家认证(原件一份)
四十九、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
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发布)优待项目和范围: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1.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2.《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3.银行账号(复印件一份)
4.两寸免冠照片(原件两份)
银行转账:将高龄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五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予以批准的条件】1、属于本地户籍;2、年满60周岁;3、按政策规定缴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4、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2、【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
3、农商银行存折或百福卡或社保卡
五、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六、办理地址:上饶市广丰区壶峤镇便民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五十一、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一、事项名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1、【予以批准的条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2、【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六、办理地址:赣服通或上饶市广丰区壶峤镇便民服务中心
法定时限:即办
五十二、社会保障卡申领、补领、换领、换发
1.2.退出系统
社保卡申领
2.1.首次制卡申请
2.1.1.功能简介
对未制卡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并提交制卡申请。
1.显示信息。查询该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信息(通用)。
3.撤销申请。首次申请提交之后未进行制卡前,可以撤销申请。后期有需求可以重新进行申请。
2.1.2.功能操作
1.查询。输入查询条件,点击“开始查找”按钮查询数据。
3.撤销申请。选中已经提交申请但未进行制卡的数据,点击“撤销申请”按钮,完成撤销申请。
社保卡补换
补换卡申请
3.1.1.功能简介
1.补发社保卡。卡状态为挂失的补发卡业务(挂失补换),该业务按补换卡收费标准进行。
2.换发社保卡。卡状态为正常的换发卡业务(正常补换),该业务按补换卡收费标准进行。
3.特殊人员补换卡。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任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41号)的要求,在2020年,对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进行社会保障卡补换卡业务。该业务免收补换卡费用(自241号文印发之日起受理的特殊人员社会保障卡补换卡业务)。
3.1.2.功能操作
1.查询。输入查询条件,点击“开始查找”按钮查询数据。如图所示:
2.显示信息。选中数据,点击“显示信息”按钮。弹出社保卡信息页面(通用),如图所示:
【非税缴款码生成及系统缴费检验】
补换卡缴费模式变更为与非税系统联动生成补换卡缴款码,用户直接扫码支付的方式,(取消原来人工勾选已缴费按钮的方式),点击“保存”按钮,可打印的确认单上会同步展示非税补换卡缴款二维码,用户通过(个人支付渠道)扫码支付后可成功提交补换卡申请,若缴费未成功系统会做相应的提示,如图所示:
社保卡发放
个人领卡启用
4.1.1.功能简介
1.领卡启用。卡状态为封存时(原卡中心待启用)的卡启用业务。
4.1.2.功能操作
1.查询。输入查询条件,点击”开始查找”按钮查询数据。如图所示:
2.领卡启用。选中数据,进入“领取社保卡”界面,点击“领卡启用”按钮,完成社保卡启用,卡状态从封存到正常。如图所示:
3.撤销领卡:选中已经领卡启用的数据,点击“撤销领卡”按钮,数据恢复封存状态。
社保卡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
5.1.1.功能简介
5.1.2.功能操作
1.查询。输入查询条件查询数据。例如输入社会保障号,
如果输入多个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则取交集(共同属性)。
3.修改信息。选中数据,点击“修改信息”按钮,进入个人信息修改页面。①修改用户的个人信息,点击“保存”按钮,个人信息修改成功。若在未制卡状态和有更换银行指标的前提下,可修改联名银行后再进行制卡。
②若有姓名变更需求,须先进行补换卡申请后,进入个人信息修改页面,点击“修改姓名”按钮,进入会商页面上传人员身份证姓名面进行持卡库会商申请。点击“修改”按钮,进行保存。如图所示:
③若有身份证号码变更需求,须先进行补换卡申请后,进入个人信息修改页面,点击“修改身份证号码”按钮,进入页面,输入变更后的身份证号码,上传身份证姓名面,点击“公安库获取”按钮,比对通过后,点击“修改”按钮,进行保存。若因新身份证在办理中导致比对不通过,请再次核验信息准确性,无误后仍可提交修改。如图所示:
4.打印回执单。选中要打印的数据,点击“打印回执单”按钮。
社保卡维护
6.1挂失与解挂
6.1.1.功能操作
1.查询。输入查询条件,点击”开始查找”按钮查询数据。
3.正式挂失。选中数据,进入正式挂失页面,点击“正式挂失”按钮,完成挂失操作。
4.解除挂失。选中数据,必须将社会保障卡连接读卡设备进行读卡操作,进入解除挂失页面,点击“输入密码”按钮,根据提示在读卡设备密码键盘内输入密码,点击“解除挂失”按钮,完成解挂操作。如图所示:
若用户未带社会保障卡,无法在窗口进行读卡,输入密码校验环节,则解挂业务需用户本人在线上进行办理。
6.2社保卡注销
6.2.1.功能操作
3.社保卡注销。选中数据,进入社保卡注销页面,点击“社保卡注销”按钮。注销后需要用卡,要按补换卡收费标准进行“注销再申请”。如图所示:
4.注销回退:选中已经注销的数据,点击“注销回退”按钮,数据恢复正常状态(若注销人员已做补换卡申请,则该注销无法回退)。
统计查询
7.1.综合查询
7.1.1.功能操作
7.2.制卡数据查询
1.查询。输入查询条件,查看已申请或已制卡的数据信息。
2.EXCLE导出。导出申请制卡的数据。
持卡库同步
8.1.持卡库查询
8.1.1.功能简介
异地就医备案或需要申请电子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可在该模块同步持卡库数据。
8.1.2.功能操作
1.查询人。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人”按钮,查看持卡库人员信息。
2.查询卡。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卡”按钮,查看持卡库卡信息。
3.同步人。输入查询条件,点击“同步人”按钮,同步持卡库人员信息。
4.同步卡。输入查询条件,点击“同步卡”按钮,同步持卡库卡信息。
8.2.同步相片
8.2.1.功能简介
持卡库没有照片,导致人员无法申领电子社保卡等问题的,可以在该模块进行问题判断及处理。
1.相片查询。
2.相片新增。
3.相片删除。
8.2.2.功能操作
1.相片查询。输入社会保障号,点击“相片查询”按钮,查看人员照片信息。没有卡管相片的情况,需要进入“个人信息变更”模块,获取该人员公安库照片,若公安库无照片需要手动上传人员照片(358*441,小于90KB)。
2.相片新增。部持卡库无照片时,需要“下载卡管相片”,点击“相片新增”按钮,同步将卡管照片上传至部持卡库。
系统管理
9.1.资源下载
9.1.1.功能简介
各级经办人员可在此菜单下载各类文件和安装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操作说明、读卡器和制卡机驱动和控件安装包、浏览器安装包等,根据业务需要持续更新)
9.1.2.功能操作
1.查找下载。根据需要输入对应查找条件,查找出来文件,点击要下载的文件名称,页面会弹出下载提示,点击保存或另存为选择保存位置即可完成下载操作,如图所示:
注:以上操作手册为简版,详细版本可在系统管理里资源下载中下载。
五十三、稻谷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组登记、乡镇(中心)审核、县级核定”的
程序,对农户补贴面积进行核实。
一、村组登记。村组按照补贴政策要求,对农户水稻种植面积进行逐户登记,经农户签字确认、张榜公示等程序
后,将登记到户的水稻面积上报乡镇(中心)。
二、乡镇(中心)审核。乡镇(中心)组织对村级上报的水稻面积和订单面积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
后,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区级核定。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对乡镇(中心)上报的水稻补贴面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最终核定全
县享受补贴的水稻总面积。
五十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发布)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地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2.《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的通知》(赣财教〔2012〕91号发布)继续实施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继续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3.《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发布)“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农牧区以及四川、云南、甘肃等省藏区农牧区的为55周岁)。
1、户口性质: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生育状况:(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子女数量: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龄界限: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3.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4.《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原件两份)
5.一卡通账号(复印件一份)
6.决定: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确认资格的决定;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资格确认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银行转账:将奖励扶助资金从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五十五、生育服务卡办理
生育服务卡办理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修正)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允许生育一孩、二孩的,予以受理。
1.女方身份证正面(复印件一份)
2.女方户口本户主页(复印件一份)
3.女方户口本户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4.男方身份证正面(复印件一份)
5.男方户口本户主页(复印件一份)
6.男方户口本户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7.结婚证
2.受理:提交申请之后3个工作日由专人审核,如不符合条件将告知原因予以退回,审核通过之后将收到短信告知。
6.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江西省生育服务卡》
现场领取或邮寄快递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五十六、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4.办理期限
5.办理地点
五十七、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1)享受补助条件: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2)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计算发给生活补助年限时,统一计算方法为:退伍年份与入伍年份相减再加1,即为发给补助的年限(此年限的计算仅为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所用)。其中属二次入伍的,以其两次发给补助年限之和计算(退伍后当年又重新入伍的,应在总年限的基础上减少1年)。
(4)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
农村籍退役士兵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审批程序
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和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③会审认定。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2)人员身份认定依据
办理期限
办理地点
五十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五、办理期限
六、办理地点
五十九、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三、残疾等级评定。
(1)伤残抚恤的对象包括: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残疾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应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当前身份、户籍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
包括负伤时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负伤详细经过、医疗后遗留的功能障碍、申请人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是否负有过错责任,本单位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审核过程及意见,申报的残疾性质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人民警察评残,由其工作所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单位(或主管单位)出具;其他人员评残,由县(市、区)以上(含县级)军事机关或政法机关出具。
料。
(五)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综合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受伤时的基本情况、致残原因、评残理由和对评残的意见。
(六)表格照片。《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以及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需着警服。
(3)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五)表格照片。《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以及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四张。
(4)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主要说明原残情与现残情的变化,期间的治疗以及现遗留功能障碍加重情况。
(二)病历资料。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综合报告。内容包括: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和对调级的意见,并附申请人原残疾等级的有关评定资料。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条件。
(5)申报程序:本人申请—乡镇填报材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市指定医院体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查——省指定医院体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六、办理期限
七、办理地点
六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材料收集、资格核查)
一、申请条件
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
有军队医院原始病历或病情记录且病种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的;
退伍军人。
二、所需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
②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
④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农村户籍的证明
⑧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⑨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张
三、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乡镇填报材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市指定医院体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六十一、遗失补办残疾人证办事流程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残疾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遗失申明书,一张两寸免冠照片到乡镇(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受理条件
窗口提交材料,申请被受理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口头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予以批准的条件】1.需本地户籍;2.前期已办理过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遗失属实。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三、设定依据
四、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五、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有效期为10年。
由各乡镇(中心)残联专职委员领取后发放给本人,也可以由本人到原办理窗口自行领取。
八、办理进程查询
六十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种待遇认定(30种慢病申请材料)如下:
(一)实施依据
(二)受理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种待遇认定(材料收集)
(三)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社保卡,二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慢性病申请表、检查报告
(一)恶性肿瘤鉴定标准
1.根据病史及临床检查,诊断为恶性肿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疾病证明);
2.有病理学报告单;有些不能病理确诊的,可根据影像学、肿瘤标志物等确诊;
3.临床上需要进一步放、化疗或扶正等治疗的(早期癌肿患者已手术根除,临床未复发者不属此类范围)。
申请鉴定人需提供的材料:
1.慢性病申请表;
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3.诊断为恶性肿瘤的病理学或细胞学报告单的复印件;
4.近期进行放、化疗或扶正等治疗的记录复印件。
(二)系统性红斑狼疮鉴定标准
1.颊部红斑,遍及颈部的扁平或高出皮肤固定性红斑,常不累及鼻唇沟部位。
2.盘状红斑,隆起红斑上覆有角质性鳞屑和毛囊损害,归病灶可有皮肤萎缩。
3.光过敏:日光照射引起皮肤过敏。
6.浆膜炎、胸膜炎:胸痛、胸膜磨擦音或胸膜渗液;心包炎:电图异常,心包磨擦音或心包渗液。
8.神经系统异常、抽搐:非药物或代谢紊乱,如尿毒症,酮症酸中毒或电解质紊乱所致;精神病:非药物或代谢紊乱,如尿毒症,酮症酸中毒或电解质紊乱所致。
9.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伴网织红细胞增多;白细胞<4×103/L,至少2次;淋巴细胞<1.5×109/L,至少2次、血小板减少<100×109/L(除外药物的影响)。
10.免疫学异常:狼疮细胞阳性;抗双链DNA抗体阳性;抗sm抗体阳性;核霉血清试验假阳性。四项中具备一项阳性。
11.抗核抗体:免疫荧光抗核抗体滴度异常或相当于该法的其他试验滴度异常,排除药物性狼疮。
12.每一项项中≥1条,11项中≥4条。
3.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鉴定标准
1.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2.一般无脾肿大;
3.骨髓检查显示至少一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如增生活跃,巨核细胞应明显减少,骨髓小粒成份中应见非造血细胞增多。有条件者应作骨髓活检等检查);
4.能除外其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如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中的难治性贫血、急性造血功能停滞、骨髓纤维化、急性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等;
5.一般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3.骨髓活检报告单复印件;
4.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和/或骨髓穿刺报告单。
(四)帕金森氏综合症鉴定标准
1.临床表现:大部分帕金森氏病患者在60岁后发病,偶有20多岁发病者。起病多较隐袭,呈缓慢发展,逐渐加重。主要表现为:肢体不自主震颤(常为首发症状),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口、咽、腭肌运动障碍。
2.辅助检查:颅脑CT可有脑沟增宽、脑室扩大。
3.脑CT等报告单复印件;
4.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五)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鉴定标准
1.有慢性肾脏病史或继发性肾脏病及其它基础病史,临床上有代谢酸中毒加重,全身多脏器官功能衰竭(≥2个器官),全身各系统症状突出;
2.实验室检查:内生肌酐清除率(Ccr)下降到15-29ml/min以下;
3.血BuN≥16-23mmol/L,Scr≥442μmol/L;
4.病人出现贫血,血磷水平上升,血钙下降,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等;
5.B超双肾缩小。
3.内生肌酐清除率、血BuN、Scr等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六)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鉴定标准
2.需市级(或以上)综合医院、市级(或以上)专科医院的住院病志复印件;
4.手术切口痕(骨髓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无手术切痕);
2.三级以上综合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4.骨髓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需提供配型报告单复印件。
(七)地中海贫血(含输血)鉴定标准
β地中海贫血诊断标准:根据临床表现,血液学检查,特别是胎儿血红蛋白(HBF),含量增高及家族遗传可予临床诊断,有条件行分子生物学基因诊断。
1.临床表现:慢性进行性贫血,面色苍白,肝脾肿大。有轻度黄疸,重度贫血可致骨骼变大,心力衰竭。
2.血液学改变:①HB<60g/L,呈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骨髓像呈红细胞系统增生明显活跃,红细胞渗透脆性明显降低;②血红蛋白电泳显示HBF明显增高,一般达30%-90%(重要依据)。
3.区域及家族系调查。
基因诊断:可限制性内切酶片段长度多态性(RFLP)连锁分析,PCR限制酶切法、PCR-ASO点杂交、反向点杂交(RDB)和DNA测序可确诊:如CD41/42(-TCTT)/、IVS-2-654(C-T)/、CD17(A-T)T、TATAbox28(A-G)\CD71/72(+A)等。
α地中海贫血诊断标准:临床表现同β地中海贫血,渗透脆性减低,变形珠蛋白小体阳性,HBA2及HBF正常,包涵体生成试验阳性。重型:又称HBBart’s胎儿水肿综合症,外周血成熟红细胞形态改变,如重型β地中海贫血,血红蛋白中几乎是HBBart’s或同时有少量HBH,无HBA,HBA2-HBF。
(八)血友病鉴定标准
1.有出血及出血所致的压迫症状或并发症的病史;
2.血友病的实验室检查;
(2)APTT延长,可被正常新鲜及吸附血浆纠正;
(3)血友病A:FVⅢ:C水平明显异常;血友病B:FIⅩ:C测定减少或缺乏;
(4)vWF:Ag正常,FVⅢ:C/vWF:Ag比值降低;
(5)基因诊断。
3.APTT、FVⅢ、vWF、FIⅩ等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九)精神病鉴定标准
3.病期迁延未痊愈,病期超过一年,或临床痊愈、病情稳定,但还需维持治疗,病期超过一年。
2.一级以上的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3.近期治疗记录。
(十)高血压病Ⅲ期鉴定标准
1.在未服治疗高血压药物的情况下,不同一天测定3次血压均达到: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出示的资料必须有动态血压记录或者出院小结上有记录;
2.血压达确诊3级高血压水平,并有下列一项者;①脑出血或高血压脑病。②心力衰竭。③肾功能衰竭。④眼底出血或渗出,伴或不伴有视神经乳头水肿。⑤心绞痛,心肌梗塞,脑血栓形成。
3.动态血压记录单复印件;
(十一)糖尿病并发症鉴定标准
1.有糖尿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糖化血红蛋白A1c≥6.5%;空腹血糖FPG≥7.0mmol/L,空腹定义为至少8h内无热量摄入;口服糖耐量试验时2h血糖≥11.1mmol/L;在伴有典型的高血糖或高血糖危象症状的患者,随机血糖≥11.1mmol/L。
2.糖尿病需伴有并发症,常见并发症有:
糖尿病足病:因糖尿病引起下肢血管硬化、斑块形成,末端神经损伤,血管闭塞,从而引发水肿、发黑、腐烂、坏死,形成坏疽。
糖尿病肾病:是糖尿病全身性微血管病变表现之一,表现有:蛋白尿,渐进性肾功能损害,高血压、水肿,晚期出现严重肾功能衰竭。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单纯型:Ⅰ期:有微动脉瘤或并有小出血点。(+)较少,易数;(++)较多,不易数。Ⅱ期:有黄白色“硬性渗出”或并有出血斑。(+)较少,易数;(++)较多,不易数。Ⅲ期:有白色“软性渗出”或并有出血斑。(+)较少,易数;(++)较多,不易数。增生型:Ⅳ期:眼底有新生血管或并有玻璃体出血。Ⅴ期:眼底有新生血管和纤维增生。Ⅵ期:眼底有新生血管和纤维增生,并发视网膜脱离。
糖尿病性心脏病:休息时心动过速,心率超过90次/min;直立性低血压;无痛性心肌梗死;排除其它疾病引起的心脏病。
3.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一种或多种。
(十二)结核病需全程化疗鉴定标准
1.结核活动期病史、临床症状及体征;
2.影像学检查报告单;
3.实验室检查报告单。
2.二级以上传染病医院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科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3.受累部位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十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鉴定标准
1.有行冠脉支架植入术的住院病历和手术记录;
2.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历有冠心病诊疗的记录;
3.心电图有缺血性ST-T改变;
4.冠脉造影或冠脉CTA显示至少有一条,冠状动脉1个及以上部位狭窄程度在75%以上,三支病变,左主干病变等。
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出院记录复印件;
3.支架手术的术后记录复印件并盖医院公章。
(十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搭桥术后)鉴定标准
1.有行冠脉搭桥手术的住院病历和手术记录;
4.冠脉造影或冠脉CTA显示至少有一条,冠状动脉2个及以上部位狭窄程度在75%以上,三支病变,左主干病变等。
3.搭桥手术的术后记录复印件并盖医院公章。
(十五)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鉴定标准
1.有心衰的体征,如双下肢水肿、肺部湿罗音、心脏可闻及明显杂音等;
2.有引起心衰的原发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
3.按心功能NYHA分级,心功能>Ⅱ级;
4.心脏彩超提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值)下降,心脏扩大;
5.BNP明显升高;
6.胸片、心电图等提示心脏增大;
(十六)永久性心房颤动鉴定标准
1.有房颤的症状,如:心悸、气急反复发作史;
2.有房颤的体征,如:心率绝对不齐,脉搏短促等;
3.多次心电图检查示心房颤动;
4.心脏彩超或胸片提示心房扩大;
5.房颤病史大于3个月。
(十七)心肌病(原发性)鉴定标准
(一)扩张型心肌病
1.有明显胸闷、气急等心功能不全症状;
2.心脏彩超示单侧或双侧心腔扩大,EF值下降,心肌收缩功能减退,可见瓣膜返流;
3.胸片提示心胸比例>50%,肺淤血;
4.心电图检查可见心率失常,如心房颤动、传导阻滞,也可见ST-T改变、病理性Q波等;
5.排除冠脉病变。
(二)肥厚型心肌病
2.心脏彩超示室间隔的非对称性肥厚,舒张期室间隔的厚度与后壁之比≥1.3,室间隔运动低下;
3.心电图常表现为左室肥大,如ST-T改变,胸前导联倒置T波,病理性Q波等;
4.心室造影示左室腔变形,呈香蕉状、犬舌状、纺锤状,冠脉造影多无异常。
(三)限制型心肌病
2.心脏彩超示单侧或双侧心室充盈受限和舒张容量下降,但收缩功能和室壁厚度正常或接近正常;
3.病理检查示心脏间质纤维化增生。
(四)致心率失常型右室心肌病
2.心脏彩超示右室扩大;
3.心脏磁共振等检查提示右室心肌组织变薄。
(十八)慢性肝炎鉴定标准
1.有肝炎病史,病程至少持续超过6个月以上,临床上可有相应的症状、体征和肝生化检查异常;
2.肝脏影像学检查呈肝脏坏死和炎症改变。
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传染病院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科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3.不同阶段肝功能、肝生化、肝脏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十九)慢性支气管炎鉴定标准
1.咳嗽、咳痰或伴喘息,每年发病3个月,连续2年或以上者;
2.能排除其他心、肺疾病(如肺结核、哮喘、支气管扩张、肺癌、心脏病等)者。
3.肺部X线检查:早期正常,后期可有肺纹理增粗、紊乱,以双下肺为甚;
4.肺功能检查:正常或可有小气道阻塞改变(如呼吸气通-容量曲线在75%-58%肺容量时,流量明显降低)。
3.肺部X线、肺功能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二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鉴定标准
1.生活环境中有危险因素:吸烟史、环境有害物质接触史、室内外空气污染接触史、COPD家族聚集倾向等;
2.活动后气紧,伴/不伴咳嗽、咳痰等临床症状;
3.肺功能检查: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或血气分析,为и型呼吸衰竭改变;
4.胸部X线检查:早期无明显变化,后期肺纹理增多、紊乱或稀疏等非特征性改变,或肺部CT:肺含气量增加改变;
5.排除其它可能导致类似症状的疾患。
3.肺功能检查、胸部X线检查等报告单复印件。
(二十一)支气管哮喘慢性持续期鉴定标准
症状特征:支气管发作喘息,气急伴或不伴胸闷,以夜间及晨间多发,常与接触过敏原或冷空气诱发;发作时双肺可听及哮鸣音呼气延长;上述症状及体征可经治疗缓解或自行缓解。
可变气流受限的客观检查:
1.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2.呼气流量峰值平均每日昼夜变异常(至少连续7天每日PEF昼夜变异率>10%;
3.符合上述症状和特征,同时具备气流受限客观检查中一项,除外其它疾病导致类似症状;
(二十二)肝硬化鉴定标准
1.有病毒性肝炎,长期饮酒等有关病史;
2.有肝功能减退和门静脉高压症的临床表现;
3.肝脏质地坚硬有结节感;
4.肝功能检查(试验)异常(阳性);
5.影像学检查,早期肝硬化可以无门静脉高压病。
3.肝功能检查、肝影像学检查等报告单复印件。
(二十三)慢性肾病鉴定标准
1.慢性肾病临床表现:浮肿、高血压、血尿、蛋白尿或贫血,肾功能异常。
2.内生肌酐清除率≥30-59ml/min,此时临床表现加重需重点治疗。
(二十四)脑卒中后遗症鉴定标准
1.有脑卒中的病史(脑溢血或脑梗塞);
2.临床上主要有头昏头痛、偏瘫或全瘫、语言功能障碍、中枢性面瘫、吞咽困难、饮水呛咳、共济失调或大小便失禁等表现;
3.有与患者症状相对应的头部影像学检查(CT与磁共振);
4.NIHSS评分>3;
5.排外其他能引起与脑卒中相似症状体征的疾病。
(二十五)癫痫鉴定标准
1.临床上有反复发作性的肢体抽搐伴意识障碍的病史和体征;
2.脑电图示痫样放电(常见棘尖波或尖波);
3.常用抗癫痫药物有效;
4.排除能引起相似症状的疾患。
(二十六)重症肌无力鉴定标准
1.临床表现:某些特定的横纹肌无力表现出波动性和易疲劳性,肌无力症状晨轻暮重,持续活动后加重,休息后缓解好转,眼外肌常见受累;
2.疲劳试验和抗胆碱酯酶试验呈阳性;
3.肌电图神经重复兴衰刺激检查衰减阳性,血清中可以检测到乙酰胆碱受体的抗体;
4.恶性肿瘤病史合并肌无力现象;
5.病情波动,受累骨骼肌易疲劳。
(二十七)慢性晚期血吸虫病鉴定标准
1.有反复的疫水接触史;
2.有血吸虫病病原治疗史;或病原学、血清学检查阳性;
3.具有纤维化一般的临床症状与体征;
4.门脉高压症的表现。
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3.病原学、血清学检查等报告单复印件;
4.肝功能检查、肝影像学检查等报告单复印件。
(二十八)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鉴定标准
1.在相似生活环境下,同种族、同性别、同年龄的个体身高高低于正常人群平均身高两个标准差(-2SD),或低于第三百分位;
2.经两种不同药物激发试验,峰值低于10ng/ml;
3.骨龄落后于实际年龄2岁;
4.5-13岁智能正常。治疗年龄;男3周岁到16周岁,女孩3周岁至14周岁。成年后为了维持身体机能正常,也需要少量药物干预;
5.身材均匀、幼稚。
4.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主要有:垂体MRI、卵巢、子宫附件(女性)、雌激素水平六项(女性)睾丸酮(男性)、IgF-1IgF-Bp3、甲状腺功能、染色体检查、肝功能。
(二十九)类风湿性关节炎鉴定标准
1.至少有一个关节明确表现为滑膜炎(肿胀),滑膜炎无法用其他疾病解释;评分系统得分≥6分。
2.评分系统:
1个大关节0分
2—10个大关节1分
1—3个小关节(伴或不伴大关节受累)2分
4-10个小关节(伴或不伴大关节受累)3分
>10个关节(至少一个小关节累)5分
血清学检查(至少需要一条)
RF和抗CCP均为阴性0分
RF和/或抗CCP低滴度阳性2分
RF和/或抗CCP高滴度阳性3分
急性时相反应物(至少需要一条)
CRP和ESR均为正常0分
CRP或ESR异常1分
3.RF、抗CCP、CRP、ESR等报告单复印件;
(三十)肺部非结核分枝杆菌病鉴定标准
1.具有呼吸系统症状和全身症状;
2.经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空洞性阴影、多灶性支气管扩张以及多发性小结节病变等;
3.已排除其他疾病;
4.在确保标本无外源性污染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做出NTM肺病的诊断。(1)痰NTM培养2次均为同一致病菌;(2)支气管灌洗液NTM培养1次阳性,阳性度2+以上;(3)经支气管镜或其他途径肺活组织检查(活检),发现分枝杆菌组织病理学特征性改变(肉芽肿性炎症或抗酸染色阳性),并且NTM培养阳性;(4)活检发现分枝杆菌病组织病理学特征性改变(肉芽肿性炎症或抗酸染色阳性),并且1次或1次以上的痰标本和支气管冲洗液标本中NTM培养阳性。
5.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审核,4、审批,5、决定,6送达,
6.办理地址:大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7.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含注销)
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更登记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三、受理条件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
1.有效身份证件(①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确认;②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③外国人提供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五、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办结
六、办理地址:大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即办
六十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更登记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3.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缴费月数等关键信息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八、送达方式:窗口自取或邮寄
六十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手工零星报销
(材料收集、登记录入)
一、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手工零星报销(材料收集、登记录入)
二、实施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2号)第七十六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零星报销原则上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各地也可结合结算方式,采取其他便民快捷的方式进行。1.到代办机构或经办机构申报……2.由协办机构代为申报
三、办理方式:一窗受理
四、受理条件:所有参保人员
五、申请材料:(1)医院电脑打印的正规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总清单(需加盖医院公章);(2)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复印件各一份(如患者是未成年人需复印小孩子的户口页,监护人的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生小孩报销需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复印件;流产、保胎、宫外孕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4)外伤需提交外伤调查表(加盖医保局外伤股公章及签字)。
六、办理流程:办事群众到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医保部门审核材料后及医保参保信息后,即可受理报销资料。
七、窗口提交地址: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九、送达方式:窗口自取或邮寄
六十六、慢性病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材料收集、登记录入)
一、事项名称:慢性病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材料收集、登记录入)
二、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三、受理条件:已申请慢性病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材料:(1)医院电脑打印的正规门诊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或就诊记录;(2)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复印件各一份(如患者是未成年人需复印小孩子的户口页,监护人的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五、办理流程:办事群众到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医保部门审核材料后及医保参保信息后,即可受理报销资料。
六、办理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壶峤镇便民服务中心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十七、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一、事项名称: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三、受理条件:所有参保人员;
四、申请材料:户口本(电子户口本)或者身份证(电子身份证);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十八、出具《参保凭证》
一、事项名称:参保人员出具《参保凭证》
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六十九、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一、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2号)第十九条:城乡居民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在本年度待遇享受期内其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中断,办理转出手续后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转入地按照当地待遇标准享受。
三、申请材料:参保人员携原参保地出具的《医疗参保凭证》到新参保地医保经办大厅--新参保地医保经办大厅开具《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将此函寄往原参保机构--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将《信息表》寄回并将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新参保地进行信息登记并划拨入个人账户;
四、受理条件:职工参保人员;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一、事项名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二、实施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
七十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七十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一、事项名称: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七十三、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含急诊备案)
七十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待遇备案
一、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待遇备案
二、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条;(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备案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33号);
三、受理条件:所有参保人员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总清单;
七十五、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一、事项名称: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二、实施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三、申请材料:(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四、受理条件: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十六、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一、事项名称: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二、实施依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三、申请材料:(1)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