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起,福建省已经取消“准生证”制度,改办一二孩生育登记,办理成功后,发放《生育服务登记表》。《生育服务登记表》就是过去的“准生证”。《生育服务登记表》是新生儿的第一个证件,关系到宝宝出生前办理产前登记、出生后父母申领生育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等),都会用到。
自2016年起,福建省已经取消“准生证”制度,改办一二孩生育登记,办理成功后,发放《生育服务登记表》。《生育服务登记表》就是过去的“准生证”。
《生育服务登记表》是新生儿的第一个证件,关系到宝宝出生前办理产前登记、出生后父母申领生育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等),都会用到。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福建省户籍地的人员可申办。
按照规定,一二孩生育登记要在怀孕前至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逾期不能补办。
证明生育的合法性:
办理了生育登记,宝宝的出生才算合法。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孩政策开放后,政策内生育的都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服务:
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子女出生后,有的地市会要求需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线上办理:
到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办理就可以。
②线上填写登记表后,点击下一步;
③上传证件资料;
④提交成功,等待结果,通过网页中的办理结果查询。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夫妻结婚证
登记过程按流程有两个阶段:填写表单和证件上传。
填写表单:
福建省生育服务登记表
登记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
登记日期:年月日
右栏
信息
由登记对象填写
登记对象
姓名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婚姻
状况
孩次及预产期
男方
年月
()孩
女方
现有子女情况
(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前的子女)
性别
出生年月
备注
家庭地址
(居住地)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
男方户籍地
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女方户籍地
个人
承诺
以上表格内容由本人如实填报,愿意接受各方监督。如存在虚假信息,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男方(自拍认证/签名并按手印):女方(自拍认证/签名并按手印):
被委托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月日
乡镇(街道)、村(居)核实结论
经□核实/□承诺,该孩次生育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政策内生育。
经□核实/□承诺,该孩次生育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属于政策外生育。
登记号
二、登记对象填报说明
1、登记地:填报生育服务登记所在行政地区,并在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相应的方格内打“√”。
2、男方、女方姓名:应与所持有的身份证姓名一致。
3、婚姻状况:已婚生育填报初婚、再婚或复婚。未婚生育或婚外生育,应注明男女双方具体婚姻状况(已婚或未婚)。
5、孩次及预产期:“孩次”指夫妻双方生育的孩子总数的排序。子女数含夫妻送养、遗弃子女,不含收养、再婚前的子女。分娩前进行登记的填写预产期即预计分娩的日期。分娩后进行登记的,填写实际分娩日期。
6、现有子女情况: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的子女,并在右边备注栏注明“收养、送养、遗弃、再婚前生育、境外定居、不在境内定居(针对港澳台地区)”等。
三、乡镇(街道)、村(居)办理登记工作人员填报说明
1、乡镇(街道)、村(居)办理登记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实登记信息,在核实结论栏目相应的方格内打“√”。如发现人口信息不全,应及时补充采集。
2、登记号为20位数字编码,由12位区划代码(市、县、乡、村)+2位年份代码(年份后两位)+1位孩次(1孩为“1”,2孩为“2”,3孩为“3”,4孩及以上为“4”)+4位流水号+1位识别码(1为线下登记类别,2为网上登记类别)。
四、生育登记需提供的材料(有电子证照的可以直接使用)
1.登记对象双方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2.登记对象双方户口簿内容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3.结婚证(未婚生育可不提供)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有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4.委托登记,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6、依法收养的子女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7、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登记,需分别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残疾等级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8、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登记,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9、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登记,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生育服务登记办理委托书
三、委托人保证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委托有效期为委托之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委托人:_(签字盖印)身份证号码:_(按手印)
_(签字盖印)身份证号码:_(按手印)
被委托人:_(签字盖印)身份证号码:_(按手印)
备注:委托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需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男方(女方)姓名:输入自己的真实姓名,限制10个中文或20个英文。
(3)男方(女方)民族:民族为下拉选择框,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
(4)男方(女方)证件号码:证件号码里面有两项,分为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证件类型默认为居民身份证,点居民身份证可以下拉选择其他的证件类型,按各自类型选择,证件号码栏只可输入15个中文或30个数字,如果选择的是居民身份证,还需通过身份证认证才能保存。
(5)男方(女方)婚姻状况:根据个人情况选择。
(6)男方(女方)结婚日期:选择自己当前的结婚日期。
(7)孩次:孩次为所要登记的孩次。
(8)孕情:孕情分为三项,对应你申请的孩次,按实际情况选择,未孕,已孕(需要输入预产日期),已生育(需要输入小孩出生日期)。
(9)子女情况:如果还没有小孩,子女信息都放空,根据您个人情况录入子女情况.姓名(限制10个中文或20个英文),性别:选择对应的小孩性别,出生日期:选择小孩的出生日期。
(10)现居住地,男方户籍,女方户籍
(12)查询密码:输入您的查询密码(限制20个字符)。
(14)资料都填写完成后,勾选本人同意以上承诺,后点下一步按钮完成填写。
证件上传:
(1)证件上传:点击对应的照片从电脑中选择对应的图片进行上传,图片格式为jpg/png。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未婚可不上传),户口簿,自拍认证为必选项。
(2)证件上传时,对于有多份材料的:孩子户口本本页和其他补充材料,最多上传8份。
(3)有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委托登记,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依法收养的子女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登记,需分别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残疾等级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登记,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登记,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不收费。
(1)生育登记是什么?
确认本次生育的政策属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我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生育均需要办理生育登记。政策内生育可享受生育政策各项待遇。
(2)生育登记有什么用?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三孩政策开放后,政策内生育的都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夫妻,夫妻生育均需要办理生育登记。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服务。政策内生育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等生育政策服务,持《生育服务登记表》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生育登记可在孕前或孕后办理,一般在育妇分娩前后三个月办理。
(4)我不知道我的生育登记受理地怎么办?
生育登记可以选择的受理地区:女方户籍地、男方户籍地、现居住地。
(5)生育登记子女信息要填吗?生育登记材料要上传哪些?
子女信息栏填写已经出生的孩子的信息。需要上传的材料以【事实发生】为准,比如你确实有户口,那么就需要上传户口本材料,确实有生过1个孩子,那么需要1孩的户口本照片,等等以此类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七十四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养育观念。”
五、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教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生育子女。”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九、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制度,提倡婚前医学检查,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十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假期。接受手术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五日至七日假期。
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将第五章改为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奖励与社会保障”。
十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支持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再就业培训服务。”
税收、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并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的投资、运营给予适当补助。
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千人不少于十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托育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六个托位的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且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按照规定予以适当照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二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在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在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四)实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补助费;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金的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二十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遭遇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十九、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二、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五)索取、收受贿赂;
(六)其他违法行为。”
三十三、删去第四章。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三十四、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含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指子女残疾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不育症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证明。”
此外,对有关部门名称、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
1.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2021531531
2.夫妻育儿假有多少天?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子女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国家部委网站
省设区市网站
县市区网站
主办: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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