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消保委发布2021年第2号消费警示:
今天,你“撸猫”了吗?近年来,养宠物成了不少消费者增添生活情趣的方式。但在“宠物经济”升温的同时,宠物消费纠纷也频频发生,成为近年来新的维权热点。
【案例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三门县消保委珠岙分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介入调查。经查,张女士所说情况基本属实。商家认为,当时发给张女士的小猫是完全健康的,可能是张女士喂养不当造成的,拒绝了张女士退款要求。调解过程中,消保委分会工作人员指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该小猫是在交易前就已生病,还是在交易之后,如果商家能拿出有说服力的健康证明文件,这样的纠纷即可避免。但商家在交易前未对小猫进行体检,无法证明交易时小猫的健康状况。经消保委分会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作出退款赔偿。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商家发错货在先,小猫因病死亡在后,商家也无法证明小猫销售时的健康状况,对此事商家应负主要责任。
近年来,关于宠物的消费纠纷频有发生。由于宠物不像其他商品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对宠物的消费纠纷,往往投诉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三门县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宠物尽量做到“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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