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订后,顺顺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通知黄大爷去桂林市安排培训考试,于2023年5月20日为黄大爷预约了5月29日进行科目一考试,并通知黄大爷于5月26日到桂林市住宿学习。黄大爷参加了科目一考试,但未通过。
2023年6月16日,黄大爷向顺顺公司表示其不具备文化能力,无法参加考试,要求退还学费,并于6月20日按照顺顺公司的要求书面提出退学申请。
2023年8月10日,该驾校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黄大爷遂将驾校的法定代表人吴某、股东韦某诉至法院。
黄大爷与顺顺公司签订的《驾驶证服务协议》主要约定:
2.乙方义务:如实向甲方说明公司及驾校情况,并按照交通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向甲方提供驾驶员培训服务。甲方义务:保证自身条件符合申报驾驶资格;报名入学后,必须配合乙方完成培训计划,认真学习,服从教导指导,保证完成科目训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非驾校原因,即甲方个人问题造成中途退学,乙方不予退费。报考驾驶证期间,学员自行承担吃饭、住宿、交通等费用。
5.甲方服从乙方安排考试到达全国车管所规定的次数限制后未能考到驾驶证的,费用不退。
6.合同的解除:(1)双方协商解除的;(2)因政策法律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解除的;(4)公司或驾校倒闭后甲方无异议自动解除。
7.如因违约方造成违约的,对方可以向违约方请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该协议后附《学车流程告知书》《学员报名确认协议》,主要载明:
(2)所有考试都需要本人到场参加考试,任何考试都有补考的可能性,“包过包拿证”是指包培训到通过所有考试。如需补考甲方需继续参加学习及考试。补考甲方不服从乙方安排,拒绝配合的,不继续参加学习、考试视为甲方违约,费用不退。
(4)甲方不去参加考前学习的及甲方个人原因(即使车管所未受理好)甲方要求退学退费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要求退学退费的,费用不退,且考试费、补考费及后期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任何情况下甲方违约,要求退学退款的,乙方不退任何费用。甲方违约起诉乙方,甲方需要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应缴费用30%)给乙方,且乙方的诉讼费、律师费甲方承担;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要求退学退费的,费用不退。
法院审理
PART.02
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黄大爷的案件后,查明顺顺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韦某为股东,持股比例100%,法定代表人为韦某;2022年5月18日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吴某。2023年8月10日,顺顺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关于本案培训费用能否退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原告与顺顺公司签订的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其中有如下条款约定:“非驾校原因,即甲方个人问题造成中途退学,乙方不予退费。”“甲方不去参加考前学习的及甲方个人原因(即使车管所未受理好)甲方要求退学退费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要求退学退费的,费用不退,且考试费、补考费及后期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任何情况下甲方违约,要求退学退款的,乙方不退任何费用。甲方违约起诉乙方,甲方需要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应缴费用30%)给乙方,且乙方的诉讼费、律师费甲方承担。”以上条款排除或者限制了学员的权利,加重了学员责任,免除或者减轻了驾校的责任,系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故案涉合同中此类格式条款无效。
综上,案涉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原告不存在违约情形,顺顺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培训费用。本案证据可证明顺顺公司确已向原告提供了预约考试、培训等服务,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培训时长、成本等,法院结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酌情确定顺顺公司应退还的培训费用为12000元。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韦某向原告黄大爷退还培训费用12000元,驳回原告黄大爷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PART.03
黄大爷的诉求最终大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是因为驾校存在夸大宣传,利用格式条款等排除或者限制了黄大爷的权利,免除或者减轻了驾校的责任,此类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驾校应当在扣除合理支出后退还剩余学费。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我们签订合同或接受服务时,务必仔细阅读格式条款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理解的条款要及时向商家询问,特别要留意那些可能限制自己权利或加重自己义务的条款,如免责条款、退费限制条款、赔偿限额条款等。而作为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要确保合同内容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制定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条款,对于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比如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消费者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时应予以详细解释。
关联法条
PART.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