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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T0513.2-2020同种异体修复材料第2部分:深低温冷冻骨和冷冻干燥骨》是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项行业标准,旨在为深低温冷冻骨与冷冻干燥骨的制备、质量控制及储存等提供规范性指导。该标准适用于从捐赠者处获得并经过特定处理过程用于临床治疗或研究的人类骨骼材料。
根据此标准,深低温冷冻骨是指通过在极低温度下(通常指液氮环境)保存来保持其生物活性的骨组织;而冷冻干燥骨则是指经过冻干工艺处理去除水分但仍保留原有结构特性的骨材料。这两种形式的同种异体骨修复材料广泛应用于骨科手术中,如骨折固定、脊柱融合等领域。
对于深低温冷冻骨而言,标准详细规定了采集后至最终使用前各个环节的操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清洗消毒方法、包装方式以及长期保存条件等。此外,还强调了必须对供体进行全面健康筛查,并确保所有处理过程均符合无菌操作原则,以最大程度减少感染风险。
....
YY/T0513.2—2020
ICS11.040.40C45
YY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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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医药行业标准
代替YY/T0513.2—2009
同种异体修复材料
第2部分:深低温冷冻骨和冷冻干燥骨
Allogeneicgrafts一Part2:Deep-frozenbonegraftsand
freeze-driedbonegrafts
2020-06-30发布2021-06-01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m
i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产品分类、型号和规格1
5原材料要求及外源因子控制2
62
7试验方法3
8标签、说明书4
9包装、运输和储存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同种异体骨产品的供体要求6
附录B(资料性附录)同种异体骨骨密度测量方法7
附录C(资料性附录)冻干骨残余水量测量方法8
9
YY/T0513(同种异体修复材料》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组织库基本要求;
——第2部分:深低温冷冻骨和冷冻干燥骨;
第3部分:脱矿骨。
本部分为YY/T0513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是对YY/T0513.2-2009(同种异体骨修复材料第2部分:深低温冷冻骨和冷冻干燥骨》的修订。本部分代替YY/T0513.2-2009。与原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标准名称修改为“同种异体修复材料第2部分:深低温冷冻骨和冷冻干燥骨”;
删除了“范围”中“该产品适用于人体骨修复的手术治疗”表述(见第1章.2009年版的第1章);增加了“规范性引文GB/T16886.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见第2章,2009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冷冻干燥骨”术语,与美国组织库协会(AATB)的组织库(STB)标准一致(见第3章,2009年版的第3章);
一删除了“3.2、3.3、3.6、3.7、3.8、3.9、3.10”,因其未在正文中出现(2009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规格”,不再规定产品最小单体具体尺寸,强调应标明装量及定制产品尺寸(见第4章,2009年版的第4章);
一修改“原材料要求”为“原材料要求及外源因子控制”,其中5.1改为符合附录A的要求;5.2对生产工艺的要求中增加了应符合的法规要求;将5.3移至产品生物学评价部分6.7.5(见第5章、第6章,2009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规格”要求的内容(见第6章,2009年版的第6章);
——修改了“含水量”要求,与AATB标准一致(见第6章,2009年版的第6章);
——将无菌要求提前到6.6(见第6章,2009年版的第6章);
——生物学评价中增加了热原试验(见第6章)和热原试验方法(见第7章);
修改了“植人试验”,明确了局部植入及长期原位植入试验的要求及注意事项(见第6章,2009年版的第6章);
——增加了“免疫学试验”的要求(见第6章)及“免疫学试验”的方法(见第7章);
增加了“皮内反应试验”的要求(见第6章)及“皮内反应试验”的方法(见第7章);
增加了“全身急性毒性试验”的要求(见第6章)及“全身急性毒性试验”的方法(见第7章);增加了“亚慢性毒性试验”的要求(见第6章)及“亚慢性毒性试验试验”的方法(见第7章);——删除了“检验规则”(2009年版的第8章);
修改“标志、说明书”为“标签、说明书”并修改内容,以符合法规要求,另将“包装、运输、储存”列为条款第9章(见第8章、第9章,2009年版的第9章);
增加了“包装、运输、贮存”中温度及贮存时限要求,与STB标准相一致(见第9章,2009年版的第9章);
——修改了“包装”内容(见第9章,2009年版的第9章);
删除了“附录A(资料性附录)同种异体骨的参考规格”(见2009年版的附录A);
删除了原“附录C(资料性附录)同种异体骨植入试验方法“和“附录E(规范性附录)骨样品酸m
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2009年版的附录B、附录D、附录F);
——修改了附录C中C.3.C.5的内容(见附录C,2OO9年版的附录F)。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部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西省医用组织库、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宝兴、赵亚平、邵亚明、王鲜梅、徐丽明、邵安良、郭全义、冯晓明、奚廷斐。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Y/T0513.2—2009。
第2部分:深低温冷冻骨和冷冻干燥骨
1范围
YY/T0513的本部分规定了深低温冷冻骨和冷冻干燥骨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型号和规格、原材料要求及外源因子控制、要求、试验方法、标签、说明书、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人类骨组织制备的深低温冷冻骨和冷冻干燥骨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886.1
GB/T16886.3
GB/T16886.5
GB/T16886.6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GB/T16886.10
GB/T16886.11
GB/T16886.20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第6部分:植入后局部反应试验第10部分:剌激与皮肤致敏试验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
GB/T19633.1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
第20部分:医疗器械免疫毒理学试验原则和方法
YY0033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
YY0236药品包装用复合膜(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同种异体骨修复材料allogeneicbonegrafts
从人类不同个体内获取与制备的骨组织。
3.2
深低温冷冻骨deep-frozenbonegrafts
制备前、制备后均保存在低于一40*C环境中的骨产品。
3.3
冷冻干燥骨freeze-driedbonegrafts
经冻干制备后其中残余水量为小于6%(失重法)的骨产品。
4产品分类、型号和规格
4.1分类
4.1.1按用途分为3类:通用型(非结构性植骨)、骨性内植物、大段骨关节(结构性植骨)等。
YY/T0513.3—2020
4.1.2按加工工艺分为:冷冻干燥骨(简称冻干骨,代号DG)、深低温冷冻骨(简称深冻骨,代号SD)。4.1.3按组织结构及解剖形态可分为松质骨、皮质骨、混合骨(皮松质骨)、长骨、骨干、骨关节等。4.1.4按加工形状分为骨条、骨块、骨板、骨粉、骨钉、骨笼等。
4.1.5分类代码:由产品“工艺+结构+形状”共三段描述性词语的每个字首个拼音字母大写缩写构成,形式为:XX-XX-XX。例如:“DG~SZ-GT”代表“冻干松质骨条”;“SD~SZ-GT”代表“深冻松质骨条”。
4.2规格
应以重量、体积或长度进行标识,特殊形状应标明几何尺寸。
5原材料要求及外源因子控制
5.1同种异体骨的供体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5.2同种异体骨应进行病毒等外源因子污染的控制。
6要求
6.1规格
同种异体骨产品规格应不超出标示值的士10%或满足用户提出的加工规格。
6.2外观
外观白色或微黄,骨形态结构清晰,应观察不到骨髓和血液成分附着。
6.3密度
冻干松质骨0.17g/cm30.45g/cm3,冻干皮质骨1.43g/cm32.23g/cm3。
6.4酸碱度
产品浸提液pH为5.57.5。
6.5含水量
冻干骨残余水量小于6%(失重法)。
6.6无菌
应无菌。
6.7生物学评价
6.7.1总则
应按照GB/T16886.1进行生物学评价。
6.7.2细胞毒性试验
应不大于1级。
2
YY/T0513.9—2020
6.7.3致敏试验
应无致敏反应。
6.7.4热原试验
应无热原反应。
6.7.5遗传毒性试验
应无遗传毒性。
6.7.6植入试验
分为皮下短期植人,按照GB/T16886.6选择合适的实验动物,试验周期12周,植入材料周围组织应无明显噬中性细胞聚集及组织坏死;长期原位植入按照GB/T16886.6选择合适的实验动物,试验周期不少于26周,植人材料应与相邻宿主骨形成骨结合,无异常病理反应。
注1:可使用巳上市产品作对照样品,按同样方法植人,实验材料与对照材料的病理应无显著差异.注2:为排除人类骨组织与实验动物因种属差异产生的不良反应,可结合材料在人体临床应用中的表现综合评价。
6.7.7免疫学试验
应无明显免疫排斥反应。
6.7.8皮内反应试验
应无皮内剌激反应。
6.7.9全身急性毒性试验
应无全身急性毒性反应。
6.7.10亚慢性毒性试验
应无亚慢性毒性反应。
7试验方法7.1规格
采用符合精度要求的天平或量具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6.1的要求。
7.2外观
肉眼观察,结果应符合6.2的要求。
7.3密度
参照附录B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6.3的要求。
7.4酸碱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M2O15年版四部)0631pH测定法进行。取2g冻干松质骨或2g
10g皮质骨浸泡入20倍容积新煮沸并放冷的纯化水(pH5.5-7.O),超声振荡10min后静置10min,
利用酸度计测定其上清液的pH,重复3次,取平均值。结果应符合6.4的要求。7.5冻干骨残余水《
参照附录C进行残余水量的检测,结果应符合6.5的要求。
7.6无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H2O15年版四部)1101无菌检査法进行无菌检查,结果应符合6.6的要求。
7.7细胞毒性试验
按照GB/T16886.5进行,结果应符合6.7.2的要求。
7.8致敏性试验
按照GB/T16886.10进行,结果应符合6.7.3的要求。
7.9热原试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M2O15年版四部)1142热原检査法进行,结果应符合6.7.4的要求。7.10遗传毒性试验
按照GB/T16886.3进行,结果应符合6.7.5的要求。
7.11植入试验
按照GB/T16886.6进行,结果应符合6.7.6的要求。
7.12免疫学试验
按照GB/T16886.20进行,结果应符合6.7.7的要求。
7.13皮内反应试验
按照GB/T16886.10进行,结果应符合6.7.8的要求。
7.14全身急性毒性试验
按照GB/T16886.11进行,结果应符合6.7.9的要求。
7.15亚慢性毒性试验
按照GB/T16886.11进行,结果应符合6.7.10的要求。
8标签、说明书
8.1标签
8.1.1标签包括:产品追溯性标签、灭菌指示签、检验合格证/签。宜有包含产品信息的条形码。8.1.2产品标签应不易被揭掉、修改及磨损。
8.1.3产品标签至少应有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或装量等;
4
b)注册人及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c)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d)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产品编号;
e)单包装的开启方法、产品贮存方法及必要的繁示、注意事项;
f)如因尺寸原因不能完全包含上述内容,应在标签中标明“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8.2产品说明书
8.2.1产品说明书随产品装人产品最小包装单元内。
8.2.2产品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或装量;
b)注册人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c)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d)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成分、适用范围;
e)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或提示的内容;
f)产品使用说明;
g)产品储存、运输条件;
h)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i)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9包装、运输和储存
9.1包装
9.1.1单包装
a)产品单包装为至少两层塑料袋,依次密封套装;
b)塑料袋材料应为医用级塑料,应满足GB/T19633.1及YY0236药品包装用复合膜(通则)的要求,采用PAPE材质,厚度不小于8Mm;
c)塑料袋应热熔密封,热熔宽度不小于5mm;塑料袋密封破损不得出厂;包装袋打开后应有不可复原的痕迹;
d)也可采用符合YY0033要求的其他形式包装材料。
9.1.2外包装
产品外包装宜采用硬板纸盒或有相当强度的其他材质包装。
9.2运输及储存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同种异体骨产品的供体要求
A.1供体病史
下列情况为供体排除条件:
a)病史、体检、化验或尸检证明有明显的活动性感染;
b)恶性肿瘤;
c)病毒性肝炎、梅毒、艾滋病或艾滋病髙度可能(供体来自艾滋病髙发地区,有性病、吸毒、同性恋史);
d)自体免疫性疾病;
e)所取组织中含有数量可引起有害反应的毒性物质;
f)病因不明的严重疾病,严重营养不良;
g)长期接受激素治疗;
h)存在或疑似由感染性原因所致的中枢神经退行性病变(如阿尔茨海默病、克-雅病或家族性克雅病和多发性硬化症病史),包括痴呆;
i)准备获取组织的部位存在感染、病变或曾接受过放射治疗。
A.2供体年龄
供体年龄15岁50岁(女性)和15岁55岁(男性);当产品用于结构支撑时,供体应无骨质疏松。当骨产品被用于充填时没有年龄限制。
A.3供体血清学检验
下列指标应为阴性:
a)艾滋病病毒抗体(HIV-l/2-Ab)(酶标法);
b)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
c)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酶标法);
d)梅毒试验(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或TRUST);
e)如为活存供体,应加做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检验。
注1:如为非活供体,可用其由组织材料的提取物或浸提液,选择经过验证的方法进行a)~d)的检测;所有上述检验使用有生产批准文号和国家检定合格的诊断试剂。
注2:HIV病毒可采用PCR方法进行核酸检测.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同种异体骨骨密度测量方法
B.1抽取15个孔隙率高、中、低各三分之一的松质骨骨块(5mmX5mmX5mm)和6个皮质骨骨柱(直径5mm,长40mm)作为检测样本。
B.2称量每个冷冻干燥后的松质骨和皮质骨样本的质量;千分尺精确测量其尺寸,计算出每个样本的体积,得出每个样本密度,单位用g/cm3表示,取平均值,按式(B.1)和式(B.2)计算。
式中:
P——骨样本密度,单位为克每立方厘米(g/cm3);
m——骨样本质量,单位为克(g);
v——骨样本体积,单位为立方厘米(cm3)。
p平均(B.2)
——骨样本平均密度;
s——骨样本密度算术和;
n——骨样本量。
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B.3因受供体解剖部位、年龄差异,操作误差的影响,骨的密度值不强求统一,本标准只给出参考测定方法及范围。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冻干骨残余水量测量方法
C.1检测前准备
检测前准备如下:
a)白纱手套1副;
b)与水分测定仪匹配的天平秤盘1个;
c)将水分测定仪调整至水平,开机预热1h,2OOg标准砝码校准。
C.2取样
随机抽取辐照前混合骨小块产品(适量)3袋。
C.3检测及计算
检测步骤如下:
a)将水分测定仪设定在90*C,加1个天平秤盘,预热至自动停止,冷却至室温;
c)当水分测定仪读数停止变化时,立即读取终点质量值与残余水量值R;
d)第二、第三个样品的测量,重复C.3b)~C.3c)步骤,并做好记录;
e)计算3个样品残余水量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此批样品的残余水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