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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安局
公办发〔2015〕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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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取消公安机关50种
对外出具的证明通知
各市(区)局、分局,市局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以及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能力,提高警务工作效能,着力解决社会反响较大的“证明多”、“证明难”等问题。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局决定自2015年9月30日起,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取消50种“公安机关对外出具证明”(详见正文)。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立即贯彻落实,迅速将通知精神和要求传达至行政服务中心、派出所、车管所等所有公安办事窗口,确保执行到位,有效实施。
2015年9月29日
抄送:市委、市政府
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园林和绿化局、市工商局、市公积金中心、市水务集团、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供电公司、电信苏州分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联通苏州分公司、市烟草专卖局、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苏州军分区、苏州火车站、张家港市政府、常熟市政府、太仓市政府、昆山市政府、吴江区政府、工业园区政府、吴中区政府、相城区政府、姑苏区政府、苏州高新区政府
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2015年9月29日印发
公安机关取消50种对外出具的证明
1、取消出具非法定要求提供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取消派出所向个人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3、取消派出所出具的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公安机关不掌握。
4、取消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解释:居民家庭收入情况公安机关不掌握。
5、取消派出所出具的房产物业情况证明
解释:公民房产物业情况公安机关不掌握。
6、取消对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记载信息出具的身份信息证明
解释: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7、取消身份证和户口簿住址信息不一致需派出所出具的身份信息证明
解释:因身份证尚未实现地址追加功能,对户籍地址变动的,应以最新的户口簿登记信息为准,同时建议换领身份证。
8、取消由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临时身份信息证明
解释:未带身份证因购票乘车等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证明身份时,应急时可由用证地公安机关帮助办理出具。
9、取消派出所出具的已满12周岁未满16岁无身份证人员的临时登机证明
解释:建议16周岁以下儿童申领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10、取消派出所出具的同户人员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不再对户口簿上记载的同户人员信息另行出具证明。
11、取消由派出所出具的2003年后户口性质证明
解释:2003年后江苏省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需要认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前的本人户口性质的,可以据实出具。
12、取消派出所开具的户籍居住年限证明
解释:能以户口簿反映的不再另行出具。无法反映的可以到首次迁入本市时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3、取消派出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安机关不掌握公民的婚姻状况。
14、取消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公安部门负责户籍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一般不掌握。
15、取消派出所出具的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解释:一般应以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等法定证件记载信息为准。非公安机关原因,登记资料身份信息与现身份证信息有出入的,应由原登记单位核实更正。有条件的使用人口基础信息库查询。
16、取消派出所出具的健在证明
解释:应由使用单位自行核实。社保部门使用的,一般由社区社保工作站对本辖区纳入社保资格认证范围内的人员自行核实。
17、取消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解释: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派出所只出具户口注销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18、取消派出所出具的无房证明或空挂户证明
解释:住建部门为房屋登记的主管部门。
19、取消派出所出具的房屋买卖过户中需个人提供的无户口证明
解释:无出具依据。
20、取消派出所出具的区划变更后户口专用章未更新证明
解释:直接换领户口簿,以户口簿记载信息为准。
21、取消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15位升18位证明
22、取消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身份证丢失后可以直接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23、取消派出所出具的查不到档案的证明
解释:出具证明材料需依据档案记录,无依据不予出具。
24、取消派出所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解释:由需要证明的机构凭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自行调查核实。
25、取消派出所出具的生育几个孩子的证明
解释:由需要证明的机构凭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自行调查核实。
26、取消派出所出具的上山下乡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不掌握。必要时可申请查询户籍迁移情况。
27、取消派出所出具的因企业员工请假所需的丧假证明
28、取消派出所出具的1996年后出生人员的出生地证明
解释:1996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人员的出生地信息可以由《出生医学证明》反映。
29、取消派出所出具的运尸证明
解释:运尸证明应由殡葬管理部门出具。
30、取消持有居住证要求派出所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
31、取消已申领居住证但尚未拿到证需派出所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信息证明
解释:凭居住证办理回执可以证明的不再出具。使用单位有条件的通过外网信息平台调取核查。
32、取消派出所出具的流动人口未居住证明
解释:非公安机关掌握信息,无出具依据。
33、取消因办理签证需派出所出具的流动人口工作单位证明
解释:公民实际工作单位情况,应由工作单位出具,公安机关一般只掌握流动人口登记时的工作单位信息。
34、取消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居住在同一地址证明
解释:以户口簿反映同户人员为依据。
35、取消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居住证信息未来一年内有效的证明
36、取消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户口簿能反映的不予出具。需查询档案的,只能对曾经同户人员的按登记情况出具。
37、取消派出所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解释:需查询档案的,只能对曾经同户人员的按登记情况出具。
38、取消派出所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解释: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复印件),并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由社区和街道计生办核实情况后开具。
39、取消派出所出具的亲生父母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只掌握同户人员登记情况,是否亲生可以通过医学鉴定确定。
40、取消派出所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只掌握同户人员登记情况,是否具有监护关系并不掌握。
41、取消派出所出具的买卖双方同姓证明无亲属关系证明
42、取消派出所开具的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派出所一般只掌握失踪报警情况,对人员失踪的实际情况(构成案件的除外)一般不掌握。
43、取消派出所开具的保险事故损失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一般只掌握报警情况。
44、取消车管所出具的车辆信息证明
解释:车辆行驶证和产权证上记载的信息不再另行开具证明。
45、取消派出所出具的查看企事业单位内部监控证明
46、取消巡特警部门出具的申请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演艺公司在苏州无责任事故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出具“同意举办此次大型活动或演出公司在当地无责任事故的证明”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符。
47、取消派出所出具的各类证件、印章遗失证明
解释:派出所并不掌握当事人证件、印章遗失的实际情况。
48、取消由派出所开具的物品被盗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已出具案件受理回执,不再另行出具证明。
49、取消公安机关开具的暂未破案证明
50、取消派出所开具的辖区内单位或居民小区无案、事件发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