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6条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5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保险金受益人
4.2保险事故通知4.3保险金的申请
5.释义
5.1现金价值5.2认可医院5.3住院
5.4合理医疗费用5.5每次住院
5.6社会基本医疗保险5.7高风险运动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投保范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1.4合同效力1.5合同内容变更1.6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1.7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3.1保险费的交纳3.2续保和保证续保3.3险种转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
成。
1.2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不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
公费医疗保障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合同最高续保年龄为
64周岁。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
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1.5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需同时解除。
1.7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最高为人民币五万元。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
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
同第3.2条续保以及按第3.3条进行险种转换的,不受本条规定的60日限制)发生
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发生的合理
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详见释义)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用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但每日给付限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180天。
(2)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
对每次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80%的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给付限额为300元。
(3)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超过500元的部分,按附表中所规定的比例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前款规定分别给付保
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3.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
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2)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