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包括住院、门诊、生育、健康检查、牙科等五种保险责任,在投保住院责任后可选择投保其他责任。
住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患疾病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在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获得补偿,保险人另按每住院一日200元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1)床位费;
(2)膳食费、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7)手术植入器材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语言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10)陪床费:未满18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膳食费;
(11)视为住院医疗的癌症治疗、肾透析费:因癌症进行诊断、随诊、复查、化疗、放疗而发生的门诊费,肾透析门诊费;
(12)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门诊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患疾病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门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挂号费、诊察费;
(2)治疗费;
(3)药品费;
(5)手术费;
(6)非正式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
(7)中式理疗费:顺势疗法、正骨治疗、针灸治疗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生育
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妊娠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产前检查费;
(2)正常分娩/剖腹产费;
(3)床位费;
(4)妊娠并发症治疗费;
(5)因医学原因流产或终止妊娠费;
(6)产后复查费;
(7)出生后15天内的新生儿护理费。
健康检查
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福利表中约定项目健康检查费,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牙科
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预防治疗费:包括常规牙科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每一保险期间两次以下(含)牙齿清洁费、检查费;
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以该次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实际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
住院、门诊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或门诊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费用,按疗程将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后服用的药品费用,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任何费用,与不符合本保险条款定义的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有关的任何费用;
(4)输精管切除术和绝育术费,男性或女性绝育恢复手术费,性别转换症、性障碍治疗费,伟哥以及其他用于提高性功能的药物费;
生育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生育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2)产前辅导课程费,与生产无关的助产士等费用。
牙科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牙科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基本
部分
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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