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划定全县养犬重点管理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
养犬重点管理区:城区内成德路、开元大街、清水河、创业大道、河滨路、马颊河、吴钟路、石佛大街合围的区域(见附件2),以及上述区域以外的城区住宅小区和乡镇(街道)社区住宅小区。
二、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规范养犬行为
(一)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饲养的犬只名录,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德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的通知》执行。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前自行妥善处置。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只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单位饲养犬只的,犬只数量应当与护卫工作需要相符合。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禁止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的,未用犬绳(链)牵领或者犬绳(链)不合标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3.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4.携犬进入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的其他养犬规定。
庆云县公安局:110;
庆云县农业农村局:0534-5356553;
庆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534-3329110;
庆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0534-3225110;
庆云县公安局红云派出所:0534-3771110;
庆云县公安局市场派出所:0534-3427110。
四、犬只免疫注射点
五、养犬证、犬牌办理登记点
3.其他派出所辖区均到派出所办理。
六、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