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跃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80%×(实际医疗费用-已获其他渠道医疗补偿)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杀、犯罪、醉酒、斗殴、吸食毒品、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