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际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不予支付的范围: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二)、职工医保住院起付线
三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院一般是州级以上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般为县(市)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一般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民营医疗机构
(三)、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至5000元以内88%,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91%,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65000元的部分为94%。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比在职职工高2%。
(四)、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5000元.
(五)、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
门诊特殊慢性病种: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2、肺心病且心肺功能不全;3、脑溢血、脑梗塞;4、肝硬化有并发症;5、糖尿病;6、精神分裂症7、高血压2级以上(含2级);8、系统性红斑狼疮;9、帕金森综合症;10、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不全;11、精神分裂症;普通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
(六)、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
保费筹集: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保障标准:6.5万元-22万元医疗费,按照90%的比例给予赔付。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由按照90%给予赔付
承保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人群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伊犁州直辖区内原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下列人员:
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人员;全日制高校、中专、技校、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婴幼儿及未出生的新生儿;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90元。
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0元。(两级财政补110元,中央财政补440元)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840元。
对特困户财政全额补助,低保户、建档立卡财政给予40%补助(补116元),个人缴60%(174元)。
(三)待遇享受
1.普通门诊
2.住院医疗费补偿
3.门诊特殊慢性病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四)报销条件:
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履行逐级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门诊慢性病费用。
3.急诊住院费用(挂120急救、重症监护和急诊手术治疗)。
4.在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的门诊医疗费。
(五)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城乡居民门诊就医,只限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80%和90%,乡级单次门诊支付封顶额为30元(含一般诊疗费),年度限额500元;村级单次门诊支付封顶额为20元(含一般诊疗费),年度限额300元。
(六)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门槛费)
乡镇卫生院每次2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400元(含民营);州级、自治区级、疆外定点医疗机构每次600元;参保患者每次住院结算都计算起付线。
2、最高支付限额(报销额度)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所能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通常称之为“封顶线”。设置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统筹基金能够支付绝大多数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防止统筹基金超额支出,遏制浪费.(这里的8万元指发生的目录内医疗费用额度,不是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实际报销的额度.)
3、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患者每次住院结算都计算起付线,县内及县之间无需转院,县级以上要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挂120急救、重症监护和急诊手术治疗除外)或在非定点就医的,报销比例下浮20%。
4、住院补偿待遇:
(七)门诊特殊慢性病:
一般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肝硬化、普通肺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克汀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特殊慢性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白血病)、血友病、肾功能衰竭、耐多药肺结核、苯丙酮尿症。
支付范围: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内慢病使用的药品、治疗和对症检查费用。
一般慢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资金按照40%的比例支付,统筹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特殊慢性病中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耐多药肺结核的门诊医药费用按照80%的比例支付,不设限额。
对于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艾滋病等有专项资金支持的病种,先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之后再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八)孕产妇生育待遇: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的生育医疗费,提高了孕产妇住院分娩支付待遇,在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300元定额支付的基础上,待遇提高为参保女性住院分娩按照相应住院级别(支付比例:乡级90%,县级80%、州级60%)予以报销待遇。
(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
人民财险特克斯支公司
1.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目录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照大病保险待遇支付;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为:
起付标准: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5万元。
支付比例:个人负担的目录内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只要在一下的费用段,就按照对应的比例报销:
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比例为6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比例为75%;1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为85%。
民政救助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大病起付线降至7500元,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2.意外伤害医疗起付线2000元,符合目录范围内的按50%,最高赔付10万元。
(十)城乡低保住院医疗保险
1.对于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实际合理的医疗费用,起付线2000元以上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支付限额(8万元)以下的按照城乡居民医疗基金保险后剩余部分按50%赔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城乡居民大病赔付后剩余部分,一级医疗机构70%赔付,二级医疗机构60%赔付,,三级医疗机构50%赔付。
2.意外伤害医疗5000元以下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实际合理的医疗费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按80%比例赔偿。最高支付额5000元。
(十一)全民意外伤害
中国人寿保险特克斯支公司
1.意外伤害身故:最高赔付5万元.
2.报销:起付线900元,按50%报销(门诊或住院实际发生的意外医疗费用一医保支付部分-自费自付部分-900元×50%)(注: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各免赔900元次)。
3.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赔付标准=(门诊或住院实际发生的意外医疗费用-自费自付部分-900元)×15%。
3.住院治疗赔付最长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至第180日止的医疗费;门诊治疗赔付最长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至第15日止的医疗费。(注:门诊和住院意外医疗费两项赔付金额,合计以1.5万元为限)
(十二)医疗救助
1、一般疾病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人员,按照乡镇级医疗机构80%、县市级医疗机构70%、州级医疗机构60%、自治区及以上医疗机构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按照乡镇级医疗机构60%、县市级医疗机构50%、州级医疗机构40%、自治区及以上医疗机构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万元。
三、异地就医业务经办流程清单
异地就医备案
一、转诊转院
1、普通转诊转院。符合转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伊犁州友谊医院,新华医院(眼科疾病增加伊犁州中医医院,精神科疾病增加伊犁州康仁医院)开具转诊转院备案表,转院至自治区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在转院医院即时结算。
2、特殊转诊转院:①患有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第一次转院在州级医院办理备案,后期的复诊可在参保地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登记。
②由红十字会救助的特殊群体需要转院就医的,根据红十字会出具的文件统一柜台经办。
3、急诊急症备案:在异地就医属急诊急症的,可在办理住院5个工作日内,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材料,确实符合急诊条件的,办理备案登记。
二、异地安置
办理条件: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4、异地安置登记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做转移。
办理方式:
需提供的材料:
提供异地住址和联系方式,常驻异地工作的在职人员需提供文件
中心报销
1、办理条件:
异地就医未登记异地安置、转诊转院信息的现金结算医疗费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