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也是有血有肉的生命,动物有难,当然要施以援手,但这不是消防队员的职责范畴,新《消防法》规定:“消防队承担重大灾难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救援阿猫阿狗不在消防队员职责范围内。相反,如果消防队员的精力放在救援阿猫阿狗上,公共救助资源是有限的,一旦发生重大火灾和其他安全问题,消防队员不能及时赶到,人的生命不能得到最大保护,那岂不是严重的失职?
事实上,由于公众对警察(包括消防)的职责不了解,过多地、超范围地解读了“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不论大事小事、不管急事缓事统统找警察帮忙,导致包括消防在内的警力疲于奔命,诸如“消防救猫”这样的行动,增加了消防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也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确实不可复制。
如何让“消防救猫”事件不再重演,当前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大力宣传消防人员的工作职责,让公众了解哪些情况下才能拨打“119”求助;二是健全社会有偿救援公共服务机构,确保警察职责之外的救援工作,社会上照样有人管起来。
消防资源岂容任性“占用”
消防队员,是绿色警营里一群可爱的兵,是冲在救火救灾一线的勇士。然而,近些年来,在一些并不危急的场合却常常出现消防队员的身影。
事实上,消防资源不容任性“占用”。现如今,我国的消防资源十分紧张,许多消防队员得不到正常作息,更没有到达“没事可做”的地步。救援动物必然会牵扯精力、浪费资源,而且救猫等微不足道的小事大可不必劳师动众,消防队员更不是“免费的服务员”。
驱车20公里救猫体现了消防部门对百姓有求必应的善意,但消防资源还需谨慎用之。为使消防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利用,一要民众增强消防意识,对于自己随手就能解决的小问题,尽可能自己办理;二要明确《消防法》对“抢救人民生命安全为主的应急救援”的范畴,当面对各式各样的求救时,不能来者不拒。
把有限的消防资源用到切实需要消防部门的地方去才是真正的“生命关怀”。俗话说的好,“好刀用在刀刃上”,消防战士这把“利剑”更该用到维护民众的生命安全中去,莫要任性“占用”消防资源致使延误更重要的救助。
【启示与思考】
人民消防人民办,办好消防为人民。是的,在不少的抢险救灾最前线、火场、车祸现场都少不了消防人员忙碌的身影,为我们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保驾护航。但是人们应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工作专业化、社会化的进程,让消防真正为民排难解困,但也不能超过一定限度,让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让消防队兴事动众,从而造成“因小失大”悲剧。
生活中,消防队救猫,这样的事情全国不知发生过多少次,媒体也不知报道过多少次,每次都能引起不同意见的争论,而这些争论也都是大同小异。赞成消防队救猫的人认为,消防队的救猫行动不仅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是服务民众;而反对者则认为,消防部门的职责是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救一只猫浪费公共资源。不是不救猫,只是为什么非得让消防队来救猫?消防队救猫岂不是大材小用?
我们不能忘记,公安消防的神圣职责,一句话概括: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公安消防部队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实行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积极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不难看出,他们承担的都是艰、难、险、特、重的任务,救群众于水火、凶险之中,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因个人芝麻点大的事去劳烦消防战士。当然,在可能的情况下,不影响消防队主要任务的条件下,偶尔进行一点救助活动是可以的,毕竟军民鱼水情深嘛。
事实上,面对和动物有关的救助,消防员救还是不救的争议,在每个城市皆有存在。而消防员“救猫”的争议之所以会存在,主要源于社会救助范围没有一个很清晰的界定。虽然,从某种层面上来讲,这么多的求助报警,是对消防部门的认同和信任,可问题是有些救助并非非消防队不可,市民也应当有自我判断意识,尽量解决自己能解决的事情。毕竟,消防部门每次都要出动大量警力,持续几个小时,一旦同时有灭火和抢险救援的任务,警力出动便会受到严重影响,很难做到兼顾。
对于大量民事求助占用警力的矛盾,应该将部分影响消防资源的需求加以约束,明确消防部门的职能范围。另外,还需立法明责,并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由相应的机构或部门负责,以此来确保警力的合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