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短视频APP上选购的是一只白色长毛狮子猫,但实际收到的却是一只黑灰色短毛猫,严重“货不对板”。对此,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吗?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可几天后,王某实际收到的猫却是“黑灰色美国短毛猫”,明显“货不对板”。王某当即向卖家反馈该情况,卖家承诺会补发猫咪,但一直拖延未履行。王某多次联系卖家,对方不仅不履行补发,到最后更是失联了。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桐乡法院,要求卖家退还购猫款并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存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被告实际交付的宠物猫毛色、品种均与双方约定不符,作为经营者其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认定构成欺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猫款900元,并赔偿原告购猫款3倍的损失2700元。同时原告将实际收到的宠物猫退还给被告。
法官提醒:
同时网络经营者应当做到合法、诚信经营,在销售商品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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