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2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山西克劳沃生态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同的规格包装销售消毒液,且销售价格超过了进销差价30%及以上。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认定该企业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该公司行为已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芮城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药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哄抬价格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芮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24日以8.5元/包购进口罩,在1月25日至28日期间,按15元/包对外进行销售,共计2500包;同时当事人在销售该批口罩时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又查实该批口罩为侵犯河南飘安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不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综合侵权、哄抬价格和未明码标价三种违法行为的情节,芮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25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大同市云冈区孙某涉嫌制售假盐、违规盐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突击检查了位于大同市云冈区口泉粮库、房子村汽修厂库房和甘河村民房涉嫌制售假盐、违规盐的三个黑窝点。经查,当事人孙某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涉嫌制售食盐38.84吨、日晒盐5.4吨、无产地食盐3.76吨、畜牧盐4.2吨、牛羊舔砖8.5吨、饲料添加剂29.45吨、碱面0.67吨,总计90.82吨。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第二条之规定,于2019年5月5日将此案移交给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立案侦查。

案例4.沁水县龙港镇建华牛羊肉店经营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8月,沁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葛某华经营的沁水县龙港镇建华牛羊肉店所销售的羊肉进行抽检,检测结果盐酸克伦特罗为22.2ug/kg,判定为不合格。2017年10月16日,该局将案件移交至沁水县公安局。2019年7月17日,沁水县公安局以(沁公撤案字[2019]900003号)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撤销此案,并将该案返还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批次为20170808的羊肉是从河南郑州信基批发市场九鼎公司购进,截至2017年9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葛建华已将该批次羊肉销售完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大同市福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于2018年12月16日在大同市福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付全款购买一辆大众朗逸汽车,车价为117900元,当事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非常规操作,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录入提报到上海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系统,签订汽车借款/抵押合同,贷款期限12个月,于2018年12月16日放款。形成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金额人民币58000元车贷业务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的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山西省平遥县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醋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30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抽检报告对山西省平遥县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存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醋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曾分别于2018年10月17日、2019年1月31日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存在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57.2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深圳佰优购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深圳佰优购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从事传销活动,执法人员随即对其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理财平台采取团队计酬(金字塔)模式以高额返利、投资回报为诱饵发展人员,投资达到标准后授予公司股东身份,开设实体店、分配股份、享受原始股配送和经营利润分红。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祁县仿古地磁床上用品店对销售的床垫作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15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祁县仿古地磁床上用品店进行了检查。经查:祁县当事人王某澎在经营场所内以免费体验的方式聚集老年人,通过工作人员以口头宣传、播放宣传片、成功案例讲述等形式,宣传康姿百德床垫的磁场可以有效的促进血液循环,预防和改善心脑血管疾病等。自2016年7月份开始营业至2019年2月15日,共计销售床垫30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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