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资市场执法监督抽检时,在当事人位于本辖区仓库内发现农药“戊唑醇”,其生产日期被人为涂抹掉,执法人员通过对农药标签上的二维码进行扫描,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农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该批农药标称登记证:PD20121922,生产许可证:农药生许(苏)0042,执行标准GB/T29381-2012,规格30克/瓶,有效成分含量430克/升,剂型为悬浮剂,商标名称“黄龙鼎秀”,生产企业为XX农药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仓库负责人XX进行询问调查,XX确认该箱农药包装瓶盖上的生产日期确系其本人使用化学试剂”二甲苯”进行处理涂抹掉,由于客户是在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才将该箱农药退到仓库,因量太少遂未退还给生产企业,所以决定将生产日期涂抹并降价销售给熟人使用。
二、处理结果
1、没收戊唑醇农药140瓶;
2、罚款人民币3500元。
三、典型意义
另外,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本应对当事人进行严格处罚,但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涉案农药尚未销售出去,未造成生产事故和社会影响,淮阴区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理,既体现了执法有力度,也展现了执法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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