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市青秀区有家宠物店。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8号和实水榭花都3号楼(桃酥轩)一层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7CCYA882。
经营者黄瑞婕,女,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青秀区有家宠物店经营者;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2023年2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8号和实水榭花都3号楼(桃酥轩)一层4号商铺的有家宠物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区域货架上摆放有通用名称为赛拉菌素滴剂、赛拉菌素滴剂、复方达克罗宁滴耳液3个标注有销售单价的兽药产品,情况如下:
1.通用名称:赛拉菌素滴剂,规格:0.25ml:15mg,标称单位:硕腾公司美国卡拉玛祖生产厂,进口兽药注册证号:(2019)外兽药证字15号,生产批号:5525721,生产日期:2021/12,有效期至:2024/12,产品数量3盒,销售价格:70元/盒;
2.通用名称:赛拉菌素滴剂,规格:0.75ml:45mg,标称单位:硕腾公司美国卡拉玛祖生产厂,进口兽药注册证号:(2019)外兽药证字15号,生产批号:5746721,生产日期:2022/03,有效期至:2025/03产品数量2盒,销售价格:50元/盒;
3.通用名称:复方达克罗宁滴耳液,规格:25ml/瓶,标称单位:江西众诚方源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兽药字140952439,生产批号:A0211102,生产日期:20211102,有效期至:20251101,产品数量3盒,销售价格:30元/盒。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涉案兽药,货值4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黄瑞婕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
二、当事人3月2日《询问笔录》、3月21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现场兽药单价照片》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以现场查获的兽药计算货值400元,无法违法所得。
三、3月6日,向青秀区农业农村局发函《协助调查函(南农(兽药)协〔2023〕301号)》协查询当事人《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3月20日,青秀区农业农村局复函确认当事人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及两次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
一、没收涉案兽药赛拉菌素滴剂(规格:0.75ml:45mg)3盒、赛拉菌素滴剂(规格:0.75ml:45mg)2盒、复方达克罗宁滴耳液3盒(共计76ml);
二、处货值金额400元2.2倍罚款,计88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2日
2023-04-14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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