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农业农村部关于禁止食品用途的活体猫狗交易屠宰及猫狗肉

农业农村部关于禁止食品用途的活体猫、狗交易、屠宰及猫、狗肉制品经营流通的建议的答复(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679号建议的答复)

李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食品用途的活体猫、狗交易、屠宰及猫、狗肉制品经营流通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对于偷盗猫狗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依法打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按照国务院食安委统一部署,公安部组织各地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力度,先后破获浙江嘉兴施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安徽合肥张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河北邯郸周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重庆忠县“4.25”案等多起利用氰化物和琥珀胆碱毒杀狗、制售毒狗肉案件,打掉一批专门借助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管制药品毒杀狗后贩运、冷藏、销售的“盗、收、冻、销”一体化犯罪团伙,有效阻断了有毒有害食品流向餐桌的非法渠道,维护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工作

三、关于加强犬猫检疫工作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10日

【广东涉狗肉销售的案例】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6)粤1402行初5号

原告陈某。

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梅江四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良,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弢远,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长云,系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段宇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绚,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上恒,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服举报答复及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6年4月27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黄长云律师、余弢远,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朱上恒律师、汪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在2015年7月向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举报信,举报梅州市内69家餐饮食肆涉及猫肉、狗肉经营,并于9月上旬接到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书面受理告知书。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0月的答复函-梅食药监投复(2015)z10号中,称对被投诉的经营单位调查处理结果是:其中5家未发现经营狗肉;8家经整治后已关门停业;56家已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原告不服,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4日答复,维持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的投诉举报的答复,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及有关规定相悖的,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的体现。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也是完全错误的。原告请求法院,一、判令撤销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梅食药监投复(2015)z10号《举报答复函》,对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粤食药监复决字(2015)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二、请求责令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对原告投诉举报的经营单位依法查处。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可见,行政诉讼的原告就是行政行为相对人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本案原告非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是否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判断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十三条明确列举了四种情形,本案原告并不具有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据此,原告与投诉举报的经营单位依法查处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对该行政行为进行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理投诉举报的过程中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和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略)

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略)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本案事实,应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THE END
1.一图读懂鱼类产地检疫规程中国兽医鱼类学一图读懂 |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2024-11-19 18:47:28 来源: 中国动物保健 北京举报 0 分享至 编辑:王太仙 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审校:方廷松 点击下方文字,阅读往期精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HCKU0C90530LNT0.html
2.浅谈如何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县境内流动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所进行的检疫,也就是通常说的到场、到户、到指定地点的检疫,是防止疫病传播和流行的最基础和最重要的环节。开展产地检疫可以及早发现病源,尽快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在最早时间内把动物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最大程度的减少...http://m.qicaisi.com/bk-1704074.shtml
3.吉林省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违法国家三法!中国现共有35个省级行政单位。23个省份自然包括吉林。(农业部出台猪牛羊和家禽的屠宰检疫规程文件和出台犬猫兔产地检疫规程的文件两个文件就是为了证明检疫规程的部门由农业部来出来,我在上面画了重点标记)之前牡丹江差点越过法律的红线,妄图出台犬屠宰检疫规程,因为是违法行为,被五律师公开叫停?链接一:...https://www.meipian.cn/29pkyfyx
1.动物防疫与检疫保障公共降的重要体系动物防疫与检疫的概念源远流长,早在古代就有关于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记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一领域不断进步,从传统的手工操作到现代化的大规模检测和治疗。例如,中国古代就有《黄帝内经》中提到的“畜牧法”,详细规定了对家畜进行管理、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https://www.fhykpfauy.com/sheng-zhu-pin-zhong/489817.html
2.动物防疫与检疫全面预防与及时处理疾病动物防疫与检疫:全面预防与及时处理疾病 什么是动物防疫? 在农业生产中,尤其是在养殖业,动物健康的维护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经济效益至关重要。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这些生物免受疾病侵害,这就是所谓的“animal health management”或简称为“animal health protection”。它包括了预防、控制、监测以及应对突发...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398594.html
3.农业部否认新检疫规程为非法食用狗猫肉开绿灯摘要:新京报讯(记者 刘春瑞)针对人们对“犬猫产地检疫规程”为非法食用狗、猫肉开法制绿灯的质疑,日前农业部兽医局副处长卢旺表示,规程出台最终目的是预防控制动物和动物性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 新京报讯(记者 刘春瑞)针对人们对“犬猫产地检疫规程”为非法食用狗、猫肉开法制绿灯的质疑,日前农业部兽医局副...https://gd.lascn.net/Item/4603.aspx
4.犬猫产地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产地检疫,犬猫,动物卫生监督,目前我国犬猫饲养数量逐年增多,其流动性不断增强。长期以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断出台相关检疫规程及规范性文件,加强犬猫的产...https://wap.cnki.net/qikan-ZGDW202309006.html
5.南海人过年如何顺利携带猫狗回家?看这一篇就够了南方+根据农业农村部新公布的《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农牧发〔2023〕16号)以及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要求,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 如何申报检疫呢? 接着往下看 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镇街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401/29/c8554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