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转!最新《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出炉,5月1日开始施行!

①公安机关有权对违规犬只进行处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农业(畜牧)、城市管理、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发改(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并保障本级养犬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许可;

(二)捕杀狂犬,处置流浪犬;

(三)查处犬只扰民、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纵犬伤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查处未经许可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免疫监管,按照便民原则设置犬只免疫点;

(二)负责犬只检疫,根据检疫申报依法对犬只出具检疫证明;

(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犬只疫情进行监测;

(四)依法监督管理犬只诊疗、规模养殖等活动;

(五)依法审查和监督管理犬只留检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宣传;

(二)监测人患狂犬病等疫情;

(三)做好狂犬病病毒暴露者的预防接种及诊治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二)查处违法占道进行犬只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第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就本区域内养犬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①养犬将实行分区域管理制度;

②严格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

③严格管理区内未取得养犬证明不得饲养;

④公安机关将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制度。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

严格管理区是指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十三条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

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严格管理区内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第十四条严格管理区内饲养普通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扶助犬除外。

第十五条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犬只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疫苗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隔十二个月免疫一次。

第十六条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养犬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养犬。

严格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购买、受赠、领养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所地公安机关设置的养犬许可服务场所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确有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并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养犬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饲养区域、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符合本条例规定;

(三)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申请养犬许可不得具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予许可养犬的情形。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养犬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养犬人住所证明;

(三)有效的犬只免疫信息;

(四)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养犬人申请办理养犬许可的,还应当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一)养犬人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出售人或者赠与人应当自出售或者赠与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三)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犬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犬只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区内经许可饲养的犬只应当佩戴智能犬牌,植入电子标识。

鼓励一般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人到公安机关设置的养犬服务场所为犬只办理智能犬牌、植入电子标识。

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智能犬牌、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发、补植。

①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②严格管理区内需牵绳、戴嘴套;

③楼道、电梯内需怀抱犬只或收紧狗绳、紧贴犬只;

④出门应即时清理排泄的粪便,并制止犬只影响他人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并取得养犬许可;

(二)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五)不得携带危险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

(六)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入单位和场所;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九)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獒犬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危险犬只,应当圈养、拴养;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

(二)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四)不得由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五)避让行人;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七)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八)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下列单位和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养犬区域;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三)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五)餐饮场所、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

(六)烈士公园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橘子洲景区、麓山景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场所。

禁止犬只进入的单位和场所,其管理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并履行劝阻职责。

第二十五条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公安机关划定的犬只临时禁入区域。

第二十六条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鼓励养犬人对所养犬只实行绝育手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鼓励保险机构开设犬只伤人责任险种,鼓励养犬人为犬只购买保险。

第二十七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

第二十八条从事犬只饲养、经营、运输、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并及时报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

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委托无害化处理机构对病犬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严格管理区内经许可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第三十条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对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将犬只尸体委托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委托无害化机构处理。

禁止丢弃、售卖死亡犬只。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可以将其送交犬只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留检场所。犬只留检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

犬只留检场所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扣押、没收、弃养、无主的犬只,对留检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医疗措施。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可以将其送交犬只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对经许可饲养的走失犬只,犬只留检场所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在十五日内领回。犬只被依法扣押的,养犬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犬只留检场所领回。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视为放弃,按照无主犬处理。

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在留检场所发生的饲养、医疗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犬只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留的和按照无主犬处理的犬只,允许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养犬人领养。

(一)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并按规定配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二)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检疫;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环境卫生;

(四)除免疫、诊疗、训练、配种和销售外,不得将所养犬只带出饲养场所;

(五)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转移、出售;

(六)对死亡犬只或者摘除的犬只组织、器官及对犬只进行诊疗、美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

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销售活动。

①遗弃犬只将处以一千元罚款、吊销养犬许可,五年内不予许可养犬;

②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五年内不予许可养犬。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许可的;

(三)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四)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养犬区饲养、繁殖、经营犬只或者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或者无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的,依法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养犬许可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携带未在本市取得许可的普通犬只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且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携带危险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吊销养犬许可,五年内不予许可养犬。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不圈养、拴养危险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在犬只颈部佩戴智能犬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用犬绳牵领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第三项规定,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未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第八项规定,携带犬只违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场所,或者第二款管理者自主决定的犬只禁止进入的单位和场所。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道进行犬只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销售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五年内不予许可养犬。

第四十九条放任饲养、经营或者管理的犬只经常发出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单位申请养犬的,参照本条例有关个人养犬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由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自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养犬许可免疫便民服务点列表:

芙蓉区(8家)

1.湖南贝斯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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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沙市芙蓉区帮妮宠物医院

地址:南湖宠物市场92-94号

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贝贝康宠物医院

地址:芙蓉区人民东路440号001栋102号

4、长沙市芙蓉区泰康宠物医院

地址:东二环锦泰商务大厦1067-1069

5、长沙市瑞派蓝湾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439号浏阳河畔家园1栋107、108号

6.长沙市芙蓉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人民东路分院

地址:人民路458号香缇雅境家园1栋112号

7、长沙市芙蓉区恒爱宠物医院

地址:芙蓉区晚报大道276号崇文阁A栋N单元101号

8、长沙爱乐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地址:芙蓉区东屯渡街道扬帆小区大市场D15栋8号

雨花区(7家)

1.长沙市雨花区楚雅动物医院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47号

2.长沙市雨花区恒康宠物医院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玉竹路126号

3.长沙市瑞鹏宠物医院车站南路分院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810号瑞鹏宠物医院

4.长沙市雨花区祥瑞宠物医院

地址:雨花区劳动东路349号景江雅苑1栋111号

5.长沙市瑞派维美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83号曙光大邸1.2.3.4.栋及裙楼159.160号

6.长沙市雨花区波波宠物医院

地址:雨花区香樟路58号60号三项小区1栋底层102

7.长沙美之迦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52号英郡年华公寓1栋113房

天心区(8家)

1.长沙市天心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地址: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

2.长沙市瑞派维美木莲路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木莲西路169号巢之恋新寓3栋107房

3.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贝贝康宠物医院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8号万事佳景园2、3栋地下商场119号

4.长沙市天心区仁才动物医院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4号翡翠林居6栋02号门面

5.长沙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白沙分院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8号102门面

6.长沙市天心区康美宠物医院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火把山社区南湖公寓002栋101号

7.长沙安文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西牌楼社区东大栋综合楼1018门面

8.长沙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木莲西路分院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木莲西路168号雍晟时代园1栋115、116房

开福区(7家)

1.长沙市开福区吉米宠物医院

地址:开福区金马路26号三江新苑1栋110

2.长沙贝贝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湘江世纪城分店

地址:开福区金霞开发区13-1号滨江美寓1栋-2栋107号

3.长沙市开福区星诚宠物医院

地址:开福区科大佳园北苑1栋11号

4.长沙市开福区江南宠物医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191号

5.长沙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北辰分院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北辰三角洲奥城E5区商铺车库1054号房

6.长沙市开福区多吉宠物医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黄兴北路上城89号宠物医院

7.长沙市开福区旺族宠物医院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3号

岳麓区(9家)

1.长沙市岳麓区得普动物医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南二环一段阳光壹佰新城2-19(E1)栋1006号

2.长沙市岳麓区蒂凯动物医院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美林银谷社区郡原广场2栋105

3.长沙市岳麓区佳友动物医院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057号第001栋1层2、3号

5.长沙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咸嘉湖分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裕民小区十八栋一楼84、86、88号商铺

6.长沙市岳麓区康贝佳宠物医院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118号未来城1栋104房

7.长沙市岳麓区萌多多宠物医院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枫林二路312号一楼3-5号

8.长沙市岳麓区溪湖宠物医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枫林路228号阳明山庄三期19栋103号

9.长沙市岳麓区萌仔宠物医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西路19号国泰家园二期F区商业楼1单元103

望城区(2家)

1.吉米宠物医院

地址:望城区玫瑰园小区商业街174号

2.狗仔队宠物医院

地址:望城区丽景华庭7栋107号

长沙县(10家)

1.长沙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开元中路分院

地址:星沙街道开元路山水人家三期8栋111、211

2.长沙县星沙爱犬宠物诊所

地址:星沙街道天华路山水人家1栋110号

3.长沙县星沙星福宠物医院

地址:封刀岭社区凤凰城二期4栋108号

4.长沙普悦动物诊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泉塘楚天中苑1栋103/104/207/208门面

5.长沙县黄花镇晓航宠物诊所

地址:黄花镇黄谷路社区黄回路36号

6.长沙县星沙巴迪乐宠物诊所

地址:领秀新城佳秀阁B栋9号门面

7.长沙县湘龙街道多多多宠物医院

地址:湘龙街道湘瑞社区三一街区三期A区商业111房

8.长沙县星沙毛孩子宠物医院

地址:星沙大道198号蓝山郡A栋113号

9.长沙县湘龙街道汪星人动物诊所

地址:湘龙街道山水湾A01、A02栋119号

10.长沙县泉塘美佳宠物诊所

地址:漓湘东路华天乐活小镇4栋112

浏阳市(3家)

1.淮川德瑞康宠物诊所

地址:淮川街道劳动中路167号

2.集里维宠宠物诊所

地址:集里街道金沙北路194号

3.集里天恩宠物医院

地址:集里街道金沙北路400-404号

高新区(1家)

长沙市高新区爱达宠物医院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天顶乡枫林三路分路口3号

在哪里办犬证?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高新区公安分局各公安派出所(乡镇除外);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公安派出所。

办理犬证需要哪些材料?

一、如实填写的养犬申请表;

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犬只免疫证明;

三、养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饲养犬只相片(横式彩色全身照片两张);

tips:

①证明开具地点参见上文:长沙市养犬许可免疫便民服务点列表;

②犬只照片医院可现拍现取,费用大概为20元;

③养犬申请表需要填写的主要内容为:

犬名、品种、年龄、性别、毛色、体重、体高

禁养犬只是哪些?

藏獒、狼狗、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高加索犬、纽波利顿犬(意大利獒犬)、巴西菲勒犬(巴西獒犬)、波尔多犬(法国獒犬)、杜高犬(阿根廷獒犬)、中亚牧羊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日本土佐犬、标准牛头犬、卡斯罗犬、韩国杜莎犬、美国斗牛犬、斯坦福斗牛犬、爱尔兰猎狼犬、比特犬、重庆犬(川东猎犬)、罗德西亚背脊犬、英国斗牛獒犬、英国獒犬(马士提夫)、具有上述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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