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药,是指用于诊断、预防、治疗水生动植物及观赏鱼类疾病,以及调节水生动物生理机能的一类兽药。目前,我国渔药的种类包括抗微生物制品(抗菌抑菌药)、杀虫驱虫药物、消毒药、调节水生动物代谢及生长药物、环境改良剂、生物制品(主要是疫苗)、中草药及其它。
渔药的特点主要为以下五方面,一是以环境用药为主,水温、水体酸碱度等对药效影响很大;二是水生动物多为变温动物,与陆生恒温动物的药物感受性不同,受体温和水温影响大;三是群体用药,投喂药饵时往往健康鱼摄入的药量大,而患病中晚期不摄食的鱼基本摄取不到药;五是养殖种类多,有鱼虾贝等八大类,不同种类对同种药物的敏感性不同,即使是同为鱼类的不同种鱼对同一种药物的敏感性也有很大差异。
渔药剂型种类不多,只有粉剂、乳油剂、水剂、散剂等少数几种。剂型药明显区别于原料药,有五方面特点。一是剂型药是展示渔药生命力的保障。正确、合理的剂型,药物才会被机体充分吸收,最大限度地发挥药效;剂型决定了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适用性和精确性等;二是剂型可以改变渔药的性质,扩大应用范围;三是剂型可以调节渔药作用的速度,确保药物充分发挥疗效。主要通过调节释放性而影响药物的吸收和消除等;四是剂型可以降低渔药的毒副作用,增强药物的安全性,减少环境污染;五是剂型可以决定渔药的稳定性,保证渔药的质量和有效性:剂型的靶向作用可以影响药物利用程度,导致药物在某一组织和器官内浓度高,从而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国家标准渔药
到2012年底,允许使用的国家标准渔药集中反映在农业部1435号、1506号、1759号、1525号、1960号公告及2010版《中国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共有104种、147个剂型和规格(具体见《水产养殖用药指南》第二十六集:国家标准渔药或《鱼病防治用药指南》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年版)。
而这其中包括抗生素类6种,合成抗菌药17种(磺胺类5种、喹诺酮类12种);杀虫驱虫药15种(抗原虫药5种、驱杀蠕虫药6种、杀寄生甲壳动物药4种),消毒剂16种(醛类2种,卤素类12种、季胺盐类1种,其它1种),中草药类71种(药材和饮片24种、成方制剂与单味制剂47种),调节水生动物代谢或生长的药物9种(维生素2种、激素6种、促生长剂1种),环境改良剂7种,水产用疫苗6种(国产4种、进口2种)。
1、水产用兽药的包装
根据农业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22号令),合格、正规的水产用兽药,其包装物必须具有以下的内容。
1)有关标识
兽用标识:所有兽药必须标识汉字“兽用”。
从2016年开始,处方药必须标注“处方药”。
外用药标识:所有外用兽药(包括消毒剂、防腐剂、杀虫剂等),必须标识汉字“外用药”。
2)兽药名称
兽药通用名;商品名(如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标注商品名)。
3)性状
4)药理作用(注:本项目尚不明确的,可量力不标注)
5)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
6)用法与用量
7)不良反应(注:本项目尚不明确的,可暂不标注)
8)注意事项
9)停药期
10)有效期
11)规格(即每个包装单位的重量)
主要成份标注要求为化学药品及抗生素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所有有效成份含量;纯中兽药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5味(5味以下的全部标注)主要成份,含量表示方法按照现行《兽药典》执行;中西复方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5味主工成份和西药成分、含量。
12)包装
13)贮藏
14)生产厂家信息
15)二维码2016年7月1日始生产的兽药产品需标示。
2、水产养殖业禁用药物
根据《无公害食品水产养殖用药准则》NY5071——2002规定,我国不允许在水产养殖业中使用的禁用渔药共31种。
第一类(6种)即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杀虫脒、五氯酚钠和呋喃丹。前4种是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在农业上已不再使用了,相应的生产单位也已取消了生产许可证,目前很难从市场上买到。后两种中,五氯酚钠以前在粗养模式下主要用于清塘、除螺,兼具除草作用,目前养殖多是精养池塘,池塘内几乎没有水草,生态方法除螺还能增加养殖效益,另外清塘也有更好的药物;呋喃丹主要是杀线虫的杀虫剂,对治疗鱼病并没有什么特异性。此外,这两种药物的使用都有一个特殊要求,就是需带防护面具、手套,因为它对人体皮肤、眼睛或呼吸道有刺激作用,毒性较大。
第二类(5种)即地虫硫磷、林丹、双甲脒、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这5种药物是由自身特点而被禁止使用的,即毒性大,对环境、对人体副作用大,有些在国外已禁止使用,如林丹、双甲脒、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有些有特定的使用限制,如地虫硫磷,只能用于地下害虫的杀灭。禁用主要是因为此类药物通过水体会扩散。
第三类(4种)即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和氟氯氰菊酯。前3种是汞盐,在鱼体、人体、环境中易于富集,农业部已明令禁止使用一切汞盐类物质作为农药。氟氯氰菊酯是一种杀虫剂,但没有不可替代性。
第四类(2种)即甲基睾丸酮和乙烯雌酚。这是两种激素类药物,在一些特种养殖品种或有特殊的遗传育种需求时添加到饲料中使用,如用于罗非鱼雄性化苗种培育等。禁止使用。
第五类(5种)即杆菌肽锌、泰乐菌素、阿伏霉素、速达肥和喹乙醇。这5种药物主要是禽畜用兽药,兼具抗菌和促生长作用。
第六类(11种)即磺胺脒、磺胺噻唑、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呋喃它酮)、氯霉素、环丙沙星、呋喃那斯、红霉素。这些抗菌素在水产养殖上既可作用于口服,且多为针对常见病的防治,某些饲料厂由于存在防病误区,误将“预防为主”理解为“定期服药”,添加一些药物以预防鱼病的发生,其使用的可能性极大。
第七类(1种)即孔雀石绿,又称碱性绿,主要用于防治水霉病。水霉病多在鱼体受伤、春季分塘拉网较多,鱼体受伤后易患此病,其应用也多是鱼体浸泡、涂抹,虽然理论上可以全池泼洒,但因此药有“三致”作用,人们多少有点忌惮;再就是全池泼洒对改良水质无益,消解困难,生产中一般不会全池泼洒,但因这种药物或化学染料价格低廉,对水霉病的治疗效果好,生产上违规使用的情况极大。另外,近年来,淡水鱼活鱼运输中经常发生使用的情况,因使用此药物后,鱼鳞收紧,不易脱落,能够预防鱼体脱鳞后继发感染细菌性疾病,且用药后的鱼体色彩较好,为青绿色,所以不法商贩多违规使用。
而在2015年又陆续公布最新禁用渔药。首先是农业部2292号公告,2015年9月1日起禁止养殖使用氧氟沙星、增氟沙星、美洛沙星、诺氟沙星;12月31日起禁止生产,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经营的销售。其次,农业部2294号公告,2015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微生态制剂:噬菌蛭弧菌。此菌并非渔药,原批复可以使用的是农牧函[1994]37号。
需明确违规使用禁用药物的处罚。《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从原先的行为罚、财产罚到现在的人身自由罚。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的行为,罚款额度可从原来最高货值10倍提高到30倍罚款。
3、水产用其它药物
在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业中使用的渔药还有两种情况:一类是既不是可用药,也不是禁用药,如二氧化氯、青霉素、链霉素、土黄素、红霉素等,在新国家标准渔药中并没有收录,但也没有明令禁止;第二类是所谓的非药品,即水质和底质改良类物质。
此外,还有一类是限用药,即可以使用但限制使用,根据农业部196号、235号公告有20种,这些药物在使用时,对最终上市水产品有明确的残留限量和休药期规定,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产养殖业中,不允许使用人药、原料药。而另一类目前在水产养殖业中使用量逐年加大的药物微生态制剂,主要是用于水质调节、饲料添加和微生物肥料。
三、当前渔药使用的突出问题
1、抗生素类药物
2、微生态制剂
3、根据患病动物状态选择药物和给药途径发病初期尚能摄食时可用药饵,中后期用药饵无用。根据病原体的特征选择用药: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根据渔药剂型选择用药:粉剂、针剂、片剂等共3大原则。
4、治疗效果药物治疗效果的判定包括死亡数量是否有减少、游泳状态是否恢复、摄食状态是否恢复、病症是否减轻、病原的保有率是否下降、抗生素效价的变化、病理组织图像观察共7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