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
渝市监办发〔2022〕60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风险分级、
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精神,市局制定了《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告知书》、《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关于监督检查计划。市局每年年初制定并印发全系统当年食品销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区县局根据市局印发的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局食品销售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局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计划,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举措,狠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依法应当公开的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关于风险等级评定。对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开展风险等级评定是食品销售安全监管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市局已将风险等级评定纳入智慧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并由系统根据评定规则自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系统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定的风险等级不符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其中冷藏冷冻食品、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不得调低风险等级。
四、关于监督检查手段。各区县局应当以日常监督检查为基本手段,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督检查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监督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除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监督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日常监督检查由各区县局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由市局每年年初下达抽查检查计划,区县局按要求组织实施;市局根据食品销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监督抽检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销售者实施飞行检查;对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五、关于监督检查频次。各区县局应当每两年对本辖区内所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进行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按照市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要求,每年对本辖区内被抽查的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对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表单式、频次化、全项目抽查检查,风险等级为A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1次,风险等级为B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2次,风险等级为C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3次,风险等级为D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4次。
每次监督检查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填写《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提出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对需要记录的其它事项可以在“说明”处予以说明,采用纸质记录的可另加附页。
八、关于监督检查结果确认。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填写或打印《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一式三份,签字后现场书面告知被检查责任主体监督检查结果,经被检查责任主体签字或盖章后按要求保存。被检查责任主体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2.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3.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告知书
4.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
5.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
6.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此页无正文)
2022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食品销售风险等级评定工作,不断提升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和风险管控能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精神,结合本市近年来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对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实施风险等级评定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市局负责指导全市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工作。
区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基层市场监管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食品销售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级、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风险等级评定应当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与推进“互联网+监管”相结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食品销售安全风险等级每年年初评定,一年一次。
第七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按照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两类因素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销售者按照动态风险因素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直接评定风险等级。
静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经营类别等内容。动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自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内容。
综合考虑两类因素,合理确定食品销售风险等级。
第八条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九条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评定采用100分制计分确定。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得分为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40分加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60分之和的实得分。
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销售者风险等级得分为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100分的实得分。
风险等级得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评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可以结合上一次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逐项计分,累计确定,或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0-30(含)分的,评定为A级风险。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30-45(含)分的,评定为B级风险。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45-60(含)分的,评定为C级风险。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60分以上的,评定为D级风险。
第十一条存续期的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首次直接评定:
(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含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零售的销售者直接评定为A级风险。
(二)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含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批发销售者、散装食品销售者、冷藏冷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零售者、食品销售摊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直接评定为B级风险。
(三)冷藏冷冻食品、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直接评定为C级风险。
(四)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直接评定为D级风险。
(五)具有多种经营种类的销售者,按照对应的最高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对存续的责任主体,年初根据上一个年度的风险等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评定当年度的风险等级,同时,结合上一年度行政处罚结果、监督抽检结果、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调整风险等级。调整后的风险等级即为当年度应当评定的风险等级。
(一)首次直接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定的风险等级不符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其中冷藏冷冻食品、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不得调低风险等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的风险等级上调1个等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上调2个等级: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销售不安全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6)不按规定停止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或不按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
(7)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上调1个等级的,由辖区市场监管所集体研究决定;上调2个等级的,由市场监管所提出建议,经区县局食品销售监管科室同意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的风险等级下调1个风险等级:
(1)连续3年无可上调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2)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管理规范认证的;
(3)获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食品安全示范市场”、“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称号的;
(4)获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下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因前述情形被上调风险等级的,在评定年度内不得下调其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新开业的食品销售者的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许可机关核发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打分评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综合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确定风险等级。实行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后现场核查,可与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价合并进行,《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记录的评价结果亦可作为实行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后现场核查结果。
第十五条评定风险等级应当使用《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
第十六条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依据。对较高风险等级责任主体的抽查比例应高于对较低风险等级责任主体的抽查比例。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市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适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编号:XSxxxxxxxxxxxxxxxxxx
评分项
(共40分)
参考分值
评分
食品经营
场所面积(m2)
(5分)
200以下
2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0以上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经营种类
(30分)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特殊食品
食用农产品(不含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
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
现场制售
食品
10分
15分
20分
30分
经营类别
零售
批发
批发兼零售;网络销售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评分合计
分
检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为同一经营地址内食品销售、贮存场所的面积总和。
2.具有多种经营种类的,按照量化分值最高的分值进行计算,如既销售预包装食品又销售现场制售食品的,按30分计。
3.本表仅用于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
注:本表编号以大写XS标识,后加18位阿拉伯数字构成。18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年份代码,3位区县行政区划代码,4位市场监管所代码,2位主体类型代码,4位顺序代码,1位校验码。
附件3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告知书
被检查单位:地址:
检查人员:
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
我们是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任务书。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或检查任务书)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与你单位之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被检查单位签字或签章: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4
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及
监督检查指南
(一)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
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摊贩备案)编号:编号:XSxxxxxxxxxxx01xxxxx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分值
扣分
常见问题
1.许可及备案
1.1
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销售摊贩备案)。
□是□否□合理缺项
0.7
1.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者,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号后方可从事食品销售活动。3.食品销售摊贩自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取得食品销售摊贩备案凭证。
1.无证经营。2.未依法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3.未取得食品销售摊贩备案凭证。
1.2
是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食品销售摊贩备案证),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1.《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应张贴、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即能便捷看到的位置,食品销售摊贩备案证可随身佩戴。2.推行电子证书后,销售者可以展示自行打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可以以电子形式公示,可以通过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集成许可信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食品摊贩备案证)进行公示。
1.未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被张贴或悬挂在不易被看到的位置或被遮挡。3.食品销售摊贩未佩戴备案证。
1.3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
1.4
是否未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
视情在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中查询核实。
1.5
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是否与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食品摊贩备案证)载明事项一致。
1.实际经营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与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食品摊贩备案证)载明事项不一致的,应当责令销售者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食品摊贩备案证)。2.食品销售摊贩应当在集中交易市场内以及当地政府划定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内,或者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的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1.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与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食品摊贩备案证)载明地址不一致。2.误将占道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流动商贩认为是食品销售摊贩。3.实际经营项目超出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食品摊贩备案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范围。
1.6
销售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销售要求,需要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销售摊贩备案)手续的,是否重新申办。
□是□否
□合理缺项
销售者需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销售摊贩备案条件。
销售条件不再符合食品销售要求,未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销售摊贩备案)。
2.场所及布局
2.1
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销售场所不应当设在易污染区域,距离裸露粪坑、暴露垃圾场(站)、旱厕、无法排水的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实际工作中应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距离污染源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2
是否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
应当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
销售场所拥挤,无单独的贮存场所。
2.3
▲场所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要求。
0.9
1.应当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交叉污染。3.食品销售场所布局应当合理。4.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和熟食、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水产品和其它食品销售区域应当分开设置。5.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6.有良好的通风、排气等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7.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8.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应当分(隔)开。
1.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和熟食、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等混同存放、销售。2.食品着地堆放。3.水产品经营区域与其它食品经营区域分隔不明显。4.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混放销售。5.销售场所无通风、排气装置。6.地面有积水或门内侧、墙壁有发霉。7.垃圾清理不及时。8.贮存场所与生活区未分开设置。
2.4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是否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外设仓库地址应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1.外设仓库地址未如实申报。2.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未及时报告。
2.5
▲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是否落实“三专”、“三证一码”要求。
1.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应当落实三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要求,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2.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应当落实“三证一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溯源码)要求,无“三证一码”的不得销售。
未严格落实“三专”、三证一码”要求。
3.设施设备
3.1
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设施设备应包括货柜、货架、冷藏、冷冻、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冲洗以及垃圾桶(箱)等设施设备。
3.2
销售的设施设备是否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应当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存放和销售。
食品靠墙或着地堆放。
3.3
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是否易于清洁和保养。
1.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当无毒、无害。2.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3.4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是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定期检查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温度并记录。
4.管理制度
4.1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考核要求以及岗位职责要求。
1.没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制度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未按制度要求进行落实。4.制度未对督促、检查等工作职责进行明确。5.制度有规定,但实际未抓落实。
4.2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落实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未明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4.3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所采购食品的包装、感官等外观质量检验工作。
食品销售企业未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5.人员管理
5.1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明确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制度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5
5.2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5.3
▲是否未聘用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5.4
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是否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5.5
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情况是否公布。
考核情况应当公布。
考核情况未公布。
5.6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未存在市场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可查询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监督抽查考核结果。
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5.7
是否建立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8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人证相符。
现场抽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若干名,不能提供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过期。
5.9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未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5.10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5.11
是否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是否保持手部清洁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1.进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和衣帽整洁,防止污染食品。2.工作衣、帽颜色无要求。
1.留长指甲,指甲内残留污垢。2.未戴口罩或口罩未遮盖口鼻。3.未戴帽子或头发外露。
6.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
6.1
▲是否建立食品、食品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制度形式可以是纸质、电子文本等。2.察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留存的进货查验凭证。
6.2
6.3
1.无进货记录凭证。2.进货记录凭证不规范。3.信息记录不全面等。
6.4
▲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批发销售者是否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1.无销售记录凭证。2.销售记录凭证记录内容不完整。3.记录的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真实、不详细,无法通过记录进行查找。
6.5
▲是否按规定妥善保存进货查验、进(销)货记录凭证。
1.有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进(销)货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进(销)货记录凭证保存期限≥2年;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进(销)货记录凭证保存期限应当≥6个月。2.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①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②食醋;③食用盐;④固态食糖类;⑤味精。
1.记录未保存至规定期限。2.记录的供货者(采购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清晰、不真实,无法通过记录进行溯源。
7.贮存过程控制
7.1
外设仓库地址是否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申办许可证时未如实申报外设仓库地址。2.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未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7.2
贮存场所是否未设在易污染区域,距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场所不应当设在易污染区域,距离裸露粪坑、暴露垃圾场(站)、旱厕、无法排水的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实际工作中应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7.3
▲贮存场所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要求。
1.贮存场所应当与贮存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等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2.贮存场所环境应当卫生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3.冷藏或冷冻设备外部应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定期校准和维护,温度、湿度等应正常显示。4.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并设置专门区域。5.贮存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7.4
▲是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定期检查库存并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以及受污染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尽快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
1.贮存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并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以及受污染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尽快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
1.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未定期检查库存并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以及受污染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无害化处理未如实记录。
7.5
贮存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是否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10厘米以上),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贮存要求隔墙离地距离在10厘米以上。
7.6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是否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是否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容器是否混用。
1.食品与非食品应采取物理隔离。2.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贮存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挤压存放。3.要在贮存位置设置货位卡,做到标识明显。
1.废弃食品与正常食品未加以区分,无明确标识。2.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贮存容器混用。
7.7
▲贮存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贮存在同一包装容器内,应有适当的措施予以区分。
7.8
贮存直接入口的食品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性文件。
7.9
▲委托贮存食品的,是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是否审查其备案情况。
委托贮存食品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审查其备案情况。
未按规定严格审核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资质(或备案情况)。
7.10
7.12
接受委托贮存食品的,发现委托方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接受委托贮存食品的,发现委托方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未及时报告。
8.标签、说明书
8.1
▲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应当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有标签。
1.预包装食品无标签。2.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签。3.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标签标识不规范。
8.2
▲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是否在保质期内且感观性状正常。
1.仔细察看食品外包装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2.从色泽、气味、卫生等方面察看食品感观是否正常。
1.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容易辨识。2.无生产日期、保质期。3.保质期过期。4.色泽、气味、卫生等方面不正常。
8.3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容易辨识,或未采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标注方式。2.部分产品保质期系喷墨打印,经冷冻冷藏后日期容易被擦拭。
8.4
▲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2.食品标签应标明: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②成分或者配料表;③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④保质期;⑤产品标准代号;⑥贮存条件;⑦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⑧生产许可证编号;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它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3.食品添加剂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还注明“零售”字样。4.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要求。
1.标签模糊不清,标签标识的内容不完整。2.食用植物油标识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要求。包装饮用水标识不符合《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3.食品添加剂标签上未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未注明“零售”字样。4.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要求。
8.5
▲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1.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应当有国家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随附合格证明材料。2.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应当有中文说明书。3.标签、说明书应当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无检验检疫证明,未随附合格证明材料。2.无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3.未按要求标示。
8.6
转基因食品、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转基因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未标示或未显著标示、随意标注。
8.7
▲是否未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9.销售过程控制
9.1
销售的散装食品是否放置于明显的区域,采用隔离措施。
1.明显的区域即相对独立的区域。2.采用隔离措施包括采用独立容器或加盖等。
1.未放置于明显区域。2.未采用隔离措施。3.采取了隔离措施但落实不到位。
9.2
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是否与生鲜畜禽、水产品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使用专用取货工具。
1.直接入口散装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采取物理隔离措施。2.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3.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避免食品被污染。4.使用专用取货工具。
1.未采取物理隔离措施。2.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污秽不洁。3..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完全暴露在销售区域。4.无专用取货工具。5.有专用取货工具但随意放置。
9.3
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是否有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1.未签订合作协议。2.未留存进货查验凭证。
9.4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标识的内容应完整。
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无任何信息或信息不齐全。
9.5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一致。
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一致。
1.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有多个生产日期信息。2.标注的保质期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保质期不一致。
9.6
是否按照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不同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存条件、适用人群等不尽一致。警示标志、警示说明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9.7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是否未混用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不得混用。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混用。
9.8
▲普通食品是否未与特殊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普通食品不得与特殊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9.9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是否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没有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9.10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是否未销售酒类食品。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不得销售酒类食品。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销售酒类食品。
9.11
酒类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是否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酒类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9.12
是否未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9.13
9.14
9.15
是否未发现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未发现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不得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虚假宣传,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9.16
▲分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一致。
分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一致。
1.以分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2.保质期随意延长。
9.17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无异味。
使用非食品级包装材料。
10.特殊食品销售
10.1
▲销售特殊食品是否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进货和批发销售记录是否满足查验和追溯要求。注册或者备案凭证是否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
10.2
1.保健食品标签标注的名称、原辅料、标志性或功效成分、适宜人群、保健功能、制剂规格等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不一致。2.销售假冒注册号或者备案号的特殊食品、未经注册或者备案、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特殊食品产品。
10.3
▲进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
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未按要求在入境前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入境后加贴中文标签)。
10.4
▲特殊食品是否未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是否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
1.销售特殊食品应当专区专柜(货架)摆放。不得与固体饮料、调制乳粉、中药饮片等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2.传统意义的滋补类中药材及其饮片、药食两用物质等不得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不得放置于特殊食品专柜或专区销售。3.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专区专柜(货架)摆放,不能与药品混放销售。
1.未设立专区专柜(货架)销售特殊食品。2.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及其他商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之间混放销售。3.未设立提示牌,或提示牌内容不符合要求。提示牌与商品不对应。
10.5
▲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经营者是否未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10.6
保健食品标签是否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是否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要求,2020年1月1日后生产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设置所占面积不应小于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20%的警示用语区,并使用黑体字标注警示用语“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1.保健食品标签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用语区并标注警示用语。2.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10.7
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规定,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经营者未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10.8
▲是否未发现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
1.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特殊食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2.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3.不得对0-6个月婴儿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违规推销宣传。
1.特殊食品宣传资料内容中存在夸大、虚假信息。2.经营者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特殊食品进行虚假宣传。3.经营者违规推销宣传0-6个月婴儿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10.9
▲是否未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10.10
10.11
10.12
10.13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页面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是否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
保健食品经营者在销售保健食品的网络平台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销售主页面未醒目标示保健食品、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警示用语;标示的内容与规定要求不一致、或者不规范。
10.14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否未进行网络交易。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11.网络销售
11.1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经营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主动到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未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11.2
是否按照许可核定的类别范围和经营项目范围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应当按照核定的类别和经营项目范围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超范围经营。
11.3
是否具有可现场登陆销售者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可登陆的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11.4
▲是否在网店主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经营者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号。
1.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2.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3.公示的内容应当清晰可辨。
1.未按要求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号。2.网络上公示的信息没有置于经营活动主页面或自建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
11.5
1.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2.交易信息自动失效,无法查询。3.未按要求妥善保存。
11.6
11.7
▲刊载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刊载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11.8
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是否在网上刊载的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网上刊载的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在网上刊载的信息中未作说明和提示。
11.9
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是否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配送)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配送)能力的企业贮存、运输(配送)。
对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配送)措施。
未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配送)措施。
12.禁止销售
12.1
▲是否未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隐蔽销售。
13.召回处置
13.1
13.2
是否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
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回收食品不包括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经整改后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1.召回和下架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与待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混同存放。2.未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
13.3
对召回的食品是否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对召回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未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13.4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是否按规定立即就地销毁或者集中销毁处理并如实记录。
销售者采取集中销毁的应当在集中销毁前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1.销售者未按规定立即就地销毁或者集中销毁处理。2.集中销毁前未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13.5
销售者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存在较大风险的,是否按规定书面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销售者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未书面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13.6
销售者是否如实记录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记录。
14.运输与装卸
14.1
运输和装卸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防止食品污染。
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清洁和定期消毒。
14.2
▲是否未发现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4.3
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时,是否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未采取分装、分离或分隔等措施。
14.4
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14.5
▲委托运输的,是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15.现场制售
15.1
▲是否按实际经营项目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现场制售食品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2.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或裱花类糕点未设立专间。3.现场制售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未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15.2
▲从业人员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1.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2.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1.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2.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期。
15.3
食品操作区域是否保持清洁、卫生,具备与制售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施设备以及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1.食品操作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原料及食品被污染。2.应当配备足够的清洗、消毒、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运转正常。3.应当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加工工具、容器等保持清洁,并按标识区分使用。4.应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6.设置独立隔间、区域或设施,存放清洁工具。
1.操作区域卫生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未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3.配备的部分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4.未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5.未配备带盖的废弃物存放容器。6.布局不合理,人流、物流交叉。
15.4
1.采购食品原料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制度。2.食品原料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
15.5
是否建立和执行食品加工制作配料公示制度。
食品配料包括淀粉、酵母制品、低聚糖、蛋白类、膳食纤维、馅料、香辛料及调味料、饮料浓缩液等。
未公示食品加工制作配料信息。
15.6
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盛放、贮存是否相互分开。
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盛放、贮存应当相互分开。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未相互分开,存在交叉污染。
15.7
15.8
▲是否未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5.9
▲是否未存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使用药品和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未使用劣质、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1.严禁在食品制售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使用药品和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2.严禁使用劣质、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1.在食品制售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使用药品和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2.使用劣质、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15.10
是否未销售未经许可预先研磨混合好的食品。
研磨混合的食品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研磨混合食品。
15.11
食品制售环境应保持全过程卫生清洁。
15.12
餐厨用具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清洗消毒。
餐厨用具应当及时规范清洗消毒。
餐厨用具未规范清洗消毒。
15.13
1.需要烧熟煮透的,加工制作以及再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2.中心温度指块状食品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中心温度未达到规定要求。
15.14
15.15
16.食品安全自查
16.1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自查的频次、内容、方式、人员以及自查情况记录方式等。
1.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2.没有明确自查的频次、内容、方式、人员等。3.自查工作未按制度要求定期开展。4.没有食品安全自查记录。
16.2
▲按照自查制度规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1.没有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2.未定期对自身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检查评价结果未及时报市场监管部门。
16.3
▲销售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询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核实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
16.4
▲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是否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未按照要求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17.委托生产
17.1
0.5
17.2
是否对委托生产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应当对生产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未对生产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1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8.1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内容不完整。
18.2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未严格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9..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19.1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一次监督检查。
1.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并督促销售者完整保持至下一次监督检查。2.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可以采用信息化形式公示。
1.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没有公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2.上一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未完整保持至本次监督检查。
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合计
100
本项扣分为动态风险量化分值扣分合计。
1.检查人员至少2名(含)以上。
2.检查人员可以使用聘用制检查人员参与监督检查。
1.本表适用所有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风险分级、监督检查用表。
2.检查时发现不存在该项情形时,应当选择“合理缺项”。
3.检查时评价为“否”的,风险分级予以计分。
4.本表有“▲”标记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除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监督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详见备注。
注:1.本表编号以大写XS标识,后加18位阿拉伯数字构成。18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年份代码,3位区县行政区划代码,4位市场监管所代码,2位主体类型代码,4位顺序代码,1位校验码。
2.食品销售者检查项目:重点项(▲)56项,一般项72项,共128项。
3.检查时坚持问题导向,对发现问题的小项直接选择“否”予以计分,无问题的小项不用选择。
4.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时,“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本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扣分合计“X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XSxxxxxxxxxxx02xxxxx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是否取得《营业执照》。
有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室内市场、棚盖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办《营业执照》。
未取得《营业执照》。
是否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市场基本情况。
未在市场开业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
1.没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未按制度进行落实。4.制度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5.制度未对督促、检查等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与销售者签订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妥善保存档案并适时更新。
1.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与销售者签订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经营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适时更新。2.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应当≥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1.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2.未与销售者签订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3.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档案资料缺失或过期失效。4.销售者档案未保存至法律规定期限。
销售和贮存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销售和贮存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销售和贮存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1.7
是否按照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1.市场未按类别分区销售。2.市场分区不合理。
1.8
▲是否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以及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未开展检查。2.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
1.9
是否设置快检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明确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置快检室(鼓励农贸市场设置快检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2.食用农产品市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3.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频次。
1.市场未设置快检室。2.无抽样检验记录或记录不全。3.设备有故障未及时修复、试剂超过保质期或未按要求保存。4.未开展快检工作。
1.10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是否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
未开展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
1.11
对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及时采取措施禁止入场和上市销售。
对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禁止入场和上市销售。
对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未采取相应措施。
1.12
▲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并督促销售者规范使用。
1.13
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发现销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1.14
发现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召回的,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实施召回,按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1.市场开办者发现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召回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实施召回。2.召回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应当按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1.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实施召回。2.未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如实记录处置情况。
1.15
公示可以是以纸质方式,也可以采取电子方式。
2.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1.食品销售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取得《营业执照》。3.未签订入场食品安全协议,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
应当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未开展定期检查。2.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
未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媒介。
发现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发现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未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2.6
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未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是£否□合理缺项
1.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备案。2.未及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是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建立入网食品销售者档案,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更新档案资料。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对其入网资格进行审查,分类建立入网销售者的档案,并适时更新。2.档案应当记录其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3.5
▲是否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未开展经常性的检查。2.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3.6
是否记录保存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交易信息。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入网销售者的交易信息(对有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交易信息保存期限应当≥保质期满后6个月,食用农产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应当≥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交易信息保存期限应当≥2年。)
3.7
区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
3.8
是否对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入网销售者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未停止服务。
4.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是否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贮存场所是否未设在易污染区域,距离裸露粪坑、暴露垃圾场(站)、旱厕、无法排水的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
距离污染源25米以上属于原则性规定,实际工作中应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食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1.贮存场所应当干净整洁;2.贮存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3.不得将食品、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4.贮存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1.垃圾未及时清理。2.用于贮存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卫生。3.食品、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4.温度、湿度达不到要求。
4.4
是否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
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
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4.5
4.6
▲是否开展经常性食品安全自查,发现委托方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1.未开展经常性自查。2.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5.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是否在经营(贮存)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一次监督检查。
1.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在经营(贮存)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并督促责任主体完整保持至下一次监督检查。2.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可以采用信息化形式公示。
1.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没有公示在经营(贮存)场所醒目位置。2.上一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未完整保持至本次监督检查。
1.本表适用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用表。
3.本表有“▲”标记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除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监督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附件5
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
食品销售者信息
食品销售者名称
食品销售者地址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联系人
上次风险等级
本次静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本次风险等级得分
本次动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风险等级评定
□A级0-30(含)分□B级30-45(含)分
□C级45-60(含)分□D级60分以上
调整风险等级的情形(在存在的情形前打“”)
□一、存在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建议上调□1个□2个风险等级。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销售不安全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无证加工、伪造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添加非食用物质(含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不按规定停止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或不按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
□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具体情形:
□二、存在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建议下调1个风险等级。
□连续3年无可上调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管理规范认证的;
□获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称号的;
□获得区县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三、不存在调整风险等级的情形。
本次评定风险等级建议
级
检查人员签名:
审核人员签名:
(适用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信息
名称(姓名)
地址
营业执照号(备案号)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销售不安全的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规范认证的;
□获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食品安全示范市场”、“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称号的;
附件6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编号:
被检查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或
备案编号
检查次数
本年度第次检查
检查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称)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反食品浪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本次监督检查依据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其他:,共检查了()项内容,其中重点项()项,一般项()项。
检查结果:本次检查发现不符合项()项,其中:
重点项()项,需重点跟踪整改,项目序号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般项()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结果处理:
此次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问题;
□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存在轻微风险隐患,不涉及违法行为,责令当场改正,且已整改到位;
说明(可附页):
检查人员1(签名):
检查(执法)证件编号:
检查人员2(签名):
被检查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章)
备注:已提醒食品销售者落实《安全生产法》主体责任义务。
填表说明
1.编号:由四位年度号+1位要点表序号+六位流水号组成,如2022-2-000001。销售环节对应的要点表序号为“2”。
2.名称: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的食品经营者名称。如店铺实际展示名称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的食品经营者名称不一致的,还应以括号加注其实际展示名称。
3.经营地址: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载明的经营地址。
4.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法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食品销售摊贩备案证)上载明的内容一致。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检查次数:填写本次检查属于本年度对食品销售者开展的监督检查的次数。
7.检查内容:正确勾选采用的监督检查方式与依据的检查要点表。每次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体系检查应当覆盖全部检查项目,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可以针对问题线索确定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8.检查结果:发现问题的重点项目应逐项填写,并明确填写存在的具体问题。
9.结果处理:几种情形并存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处理要求,同时做出处理。如存在需要调整风险等级情形的,还需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