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减少环境污染的建议,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二、垃圾分类,废物利用,保护再生资源,要有限的资源,无限的循环。
三、少用一次性物品与筷子,多多种树,让树更好的美化深圳。
我们只有一条深圳河,她如果被污染了就不再清澈;我们只有一个深圳,她如果被破坏了就不再美丽……。保护环境取决于我们每个人的行动,取决于你、我、他。为了绿色,为了这美丽的深圳,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吧!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模式;保险险种;承保机构;保险责任范围;索赔时效;责任限额
一、引言
党的十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建设好生态文明是更好地发展其他建设的保证和推动力。公民对环境诉求不断提高,而环境事件多呈突发性特点,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保护环境需要以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政策法规以及保险制度来支持。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致力于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党和国家不断出台政策来支持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被称为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仍然是保护环境,造福大众。世界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到了70年代,环保浪潮席卷西方发达国家。各国不仅纷纷出台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还对环境污染行为给予严厉处罚,高昂的罚金使得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使企业将这些不确定的风险转移出去,也能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此外,保险公司会对参保企业进行监督也有利于企业防治污染。
二、江苏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状况
江苏省作为2007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国试点省市之一,一直积极推进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近年来,江苏保险业分别以推进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和高环境风险企业责任保险两条线,推进环责险的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环责险江苏模式。
三、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下面就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模式、保险险种、承保机构、保险责任范围、索赔时效、责任限额等方面做出更为细致的可行性建议。
(一)保险模式
根据实施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可实施性、社会条件等因素,可以将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模式必须在充分把握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考虑镇江当地的现实情况。建议采取以强制保险为主,以自愿保险为辅,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二者并存的制度模式。同时,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可以实行“区别对待”,实行“双轨制”。根据“环境污染危险系数”,划定何种企业必须参加强制保险。一方面对高危行业(如化工、造纸、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采取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另一方面,对其它污染程度较轻的行业(如城建、公用事业、商业等)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单位则由政府利用自身的威信积极加以引导,使得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二)保险险种
目前,我国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一般只限于海洋油污污染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方面,承保的范围比较窄。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上,保险公司在环境责任保险具体险种的设计上应予以完善。可以针对镇江市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揽子险种设计。如应设计和完善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和大气污染责任险等。
(三)承保机构
目前,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实际运行来看,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又过窄,并且发展历史比较短、经营管理方式还不成熟,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所以,如果现在在我国将此类保险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不能很好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为了使环境责任保险稳步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得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的有力支持。镇江市政府可以牵头在镇江的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由现有的保险公司组成联保集团。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有义务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可以由政府参与监督管理。这样的联保集团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能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变化和处理新的保险逐步进入市场。
(四)保险责任范围
(五)索赔时效
以上可以看出“损失产生制度”和“提出索赔制度”对保险人和受害者存在明显的不公平,这两种制度不能促进企业投保。而“日落条款”又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可能因过高的赔付费用而减弱保险人开展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分散风险的社会作用,同时环境损害具有特殊性,可以认为,只要是能证明是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发生了对被保险人的环境责任索赔事件,保险人都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对所有类型的损害都采取统一的长期甚至终身负责的制度又会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广中造成混乱,显然这种做法不可取。因此,建议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对不同的损害采用不同的责任期间制度,使得保险制度更为精细可行。
(六)责任限额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将环境污染风险完全地转移给保险公司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实行责任限额制。责任保险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对受害人的给付金额,仅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受害人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即产生污染的企业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在环境侵权中实行责任限额制,让被保险人自担部分风险,也会使得被保险人出于减少自己损失的考虑,在保险期间内注意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避免环境侵权的发生及其损害结果的扩大,减少环境侵权的危害。赔偿限额制的实行也有利于维持保险机构的赔付能力,使得商业性的保险机构能够按照市场法则经营。对于政策性的保险而言,更是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参考文献:
[1]张洪涛.保险学[M].中国人民出版社,2014.
[2]秦宁.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M].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0.
[3]张兰.环责险试点给力“美丽中国”[J].金融时报,2013(05).
“现在农田重污染非常严重,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全国耕地污染比例接近1/5,这是相当惊人的。而且土壤污染治理成本极高,济源一片50亩的严重污染土地治理成本就高达800余万元,确实应该下大力气从源头上加强治理。”省政协委员、郑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牛河钧表示。
“我们现在的土地治理其实只是解决了平整土地的问题以及打井的问题、修路的问题。但是土壤里面,比如化肥、农药、除草剂以及灌溉水的污染等都非常严重,土壤一旦污染,需要五年、十年甚至二十年才能修复治理。对于土地治理只进行平整是不行的,我们需要做的根本问题是解决土壤问题。有好的土壤才能生产出好的粮食。因此,土壤污染治理应该提到议程上。”省政协委员、省国土资源厅老干部处处长彭显文的发言引起全场委员共鸣。
【关键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实施方案;技术框架
突发性环境事件由于其不可预见性,发生的形式多样、危害性严重,处置处理的难度比一般性环境污染大,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当地生态环境、人类健康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和危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据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环境事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大多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来自于突发性环境事件。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突发性环境监测,并建立良好的应急监测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也有很多学者开展了相应的研究。本文阐述了长沙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原则、事故分级、组织机构职责,对应急监测的启动、准备、现场监测、分析、报告制订等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强化环境应急监测的建议,为长沙市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体系提出了技术框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和针对性。
1应急监测原则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统一指挥、责任明确、响应迅速、配合协调、数据准确、报告及时、常备不懈[1]。
2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应急监测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Ⅰ级)、重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Ⅱ级)、较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Ⅳ级)四级。
3机构与职责
市环保局局长任指挥组长,监测站成立应急监测大队,下设现场监测组、实验室分析组、技术报告组(突发事故报告组、枯水期水质报告组)、后勤保障组、质量保证组。应急监测大队在市环保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监测工作[2]。县(市)级环境监测站成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组。在统一指挥下,参加本辖区范围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4应急监测
4.1应急监测启动
4.2应急监测准备
(1)后勤保障组组长接到指令后,20分钟内将应急监测车辆等交通工具准备就绪,以保证监测人员及采样设备迅速送达事故现场。
(2)现场监测组成员半小时内到站并完成现场采样仪器设备、个人防护、通讯照明、照相摄像器材等的准备工作,确保市区一小时内、县(市)境三小时内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记录现场情况,详细了解污染事故的有关情况,包括事发地点、事发原因、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及初步的污染状况等,结合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形特点判断污染物的扩散范围、扩散速度,及时向技术指挥组反馈信息。
(3)实验室分析组成员一小时内到站,做好应急监测实验室分析准备工作,随时对现场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
(4)突发事故报告组成员一小时内到站,尽快了解污染事故有关资料和信息,为报告编制做好前期准备。
4.3应急监测方案
指挥组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物类型,确定所采用的应急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为:①确定监测项目;②选定监测分析方法;③确定相应的监测仪器和采样设备;④根据污染情况确定监测点位的布设(具体的点位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作适当的调整)、采样方式和频次;⑤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监测人员的防护装备。
4.4现场监测与采样
(1)现场监测人员进入污染事故现场时,应根据现场情况佩戴防毒面具、穿着防护服,做好自身防护。
(3)当发现预定的应急监测方案与现场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或污染态势与预期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向指挥组报告,提出应急监测方案建议。
(4)可现场快速监测的项目(含定性和半定量)必需即测即报,对需连续跟踪监测的结果需连续报告。在现场监测时要做好现场监测记录,连同现场监测结果及时提交技术报告组。
(5)无法进行现场监测的污染物,应将现场采集的样品连同采样原始记录表快速送回实验室进行样品交接。现场采集的样品,要有唯一性标识。
(6)所有的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均应在对污染源进行监测的同时对周边可能受影响的环境敏感点(敏感区域、流域)进行监测。
4.5实验室分析
(1)样品管理员认真核对样品和采样原始记录,确认无误后,送交实验室分析。
(2)实验室分析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样品分析,分析结果出来后即交质量保证组进行质控审核。分析过程应严格按应急监测质控要求,确保分析结果准确、可靠。
(3)样品分析结束后,剩余样品应按监测质量保证要求妥善保存,直至污染事故妥善处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4)事故发生地为县(市)辖区时,按照就近、快速的原则,对县(市)监测站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由县(市)站承担分析任务、市站负责质量监控,分析结果即出即报突发事故报告组。
4.6报告编制
(2)突发事故报告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编写监测快报。
(3)污染跟踪监测则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以及指挥部的意见定时编制报告。
4.7结果报送及信息
4.8应急监测终止
4.9跟踪监测
5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5.1人员培训
总工根据本应急监测预案、上级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及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环境监测系统应急监测人员进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培训,每年至少1次,培训内容包括应急监测程序、应急监测技术和方法、应急监测仪器与防护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自身安全防护等,培训应“以老带新”与自学相结合[5],努力造就一支的应急监测队伍。
5.2演习
为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锻炼监测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及时解决演习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高实战水平,全市环境监测系统应急监测人员除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应急演习外[6],还需结合区域污染源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站(含网络站)的应急演习,具体演习方案由总工负责制定。
5.3仪器设备
根据长沙产业结构和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突出重点和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完善应急监测设备的配置。
5.4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国家、省、其他市环境应急监测机构以及市其他应急机构的联系,参与本市应急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
5.5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中,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和其他特殊贡献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钱江,杨伟.江苏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支持系统建设框架[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1,13(5):1-3.
[2]宋笑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初探[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7,30(1):58-60.
[3]李娜,李小明,杨麒,等.微波/活性炭强化过硫酸盐氧化处理垃圾渗滤液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2014,34(1):91-96.
[4]董文福,傅德黔.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综述[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9,32(7):75-77.
[5]陈建强.浅析应急监测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中的作用[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经济,2012(12):73-75.
一、目前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法律困境
就法律层面而言,环保立法滞后、环保执法受制于地方、环保司法救济难,已经成为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法律困境。
环保违法成本低。虽然我国已有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对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缺乏专门性或针对性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不能得以防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所有的环保法律所规定的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太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保法律的致命缺陷。即使是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设定的最高罚款也才100万元。对污染环境者的处罚力度过低,是这些年来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不但没有得到制止反而有加速趋势的重要原因。
环保执法受制于地方。近些年来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问题突出,但许多环境污染事件并不是由政府的环保执法部门查出来的。在现实生活中,还有更多的污染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尚未受到环保执法部门的查处。为什么我国的农村环保执法不力,各地环保局在制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呢?究其原因,其中既有农村环保监管能力严重不足的因素,更有当地环保部门隶属于并受制于当地政府而不敢执法的深层背景。那些高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当地政府正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才将那些高污染企业从城市招商引进到农村地区去的,怎么会允许自己下属的环保部门去严格执法呢?更有甚者,不少地方的环保部门,除了平时收取一点排污费外,其主要功能就是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成为当地政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说些“对环境影响不大”等假话的“化解部门”,一些环境保护局成了“污染保护局”。
显然,如果现行环保执法体制不改革,不解决环保执法受地方保护干扰的问题,那么我们寄希望于各地环保执法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制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这一美好愿望就要落空。
环保司法救济难。目前在我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环保维权难呢,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难以应对环境污染侵权这一新问题,诸如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等规定,往往对受害人不利。例如,2011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受害人就因为无法证明化工厂排放废水废气与受害人种植的桃树不能正常挂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被判决败诉。二是由于传统诉讼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定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污染侵害,农民个人通常被认为与案件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导致在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过程中生态环境等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时,没有人或者人们无法出面向法院提讼。
二、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法律思路
基于上述对我国目前法律困境的分析,我们应分别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采取应对和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对策。
明确立法禁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颁布于1989年、至今已20多年未作任何修订的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禁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并建立更加严格的农村地区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特别是应明令禁止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任何工业项目,以切实保障包括农村农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环境等基本人权。同时,建议借鉴国外环保立法的有益经验,尽快在法律上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环保法律对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太轻的状况,在《环境保护法》等所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处罚力度,污染必重罚,要达到“不治污染者关闭、违法排污者亏本、污染严重者判刑”的法律效果,强化环保法律的权威,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落实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精神,切实保护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生态环境。
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加强环保执法。目前国家所制定的环保法律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来执行,这种环保行政执法体制导致的结果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阳奉阴违地“变通”执行、“打折扣”执行,甚至根本就不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从而也就产生了当今中国的诸多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城市污染向农村加速转移并且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的现象。显然,要加强环保执法,让环保部门在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要强化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之外,更重要的是应当改革现行环保执法体制。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保司法救济机制。针对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应对环境污染侵权的不足以及保护污染受害人权益的乏力,建议借鉴国外有关无过错责任、忍受限度论、疫病学的因果关系等新型诉讼理论和制度,改造和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法院完全可以借用这套理论来论证污染企业与农民受害之间的关系,从而简化许多不必要的鉴定和法庭论证程序,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的举证负担,及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也达到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效果。
三、从法律层面多管齐下
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保法律的规范、制裁和救济功能,明确立法禁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建立垂直管理的环保部门,加强环保执法,改造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保司法救济机制,多管齐下,形成制度合力,以切实有效地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摘要:保护生态环境不仅仅是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更是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后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城市工业化进程不断加速,环境的污染问题也随之而来,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无时无刻不在危害着我们的生活,然而怎样才能解决这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呢?现在,生态环境危机已成为21世纪人类生存的直接威胁,成为我国重点思考的问题之一。从而,环境工程也将成为21世纪重点发展的高新科技之一,也是改善恶劣生态环境的必备条件。本文针对环境问题,浅谈我的几点看法及建议。
关键词:生态危机对策及预防环保工程存在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从报告中可以看出,经济发展到现阶段,保护环境同样重要,针对环境问题,我提几点看法及建议。
一、目前生态环境情况分析
空前的生态灾难和生态危机使人类自身的生存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如果任由危机蔓延和加剧,那么在不远的将来,人类有可能从地球上消失,成为地球上灭绝物种之一。
(一)当代生态环境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其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人类活动对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造成能源紧张、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淡水减少、森林减少、野生动植物灭绝等现象。人类从未停止过身大自然的索取,不管是在古猿时代还是在已经进入发达的文明时代。人类不停的过度开采能源,过度砍伐树木,导致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不断加剧。
(2)由于人类活动,将污染物过度排放,且不断扩大污染源,造成严重的水体、空气、土壤等污染。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步伐不断加快,化工厂的建立越来越多,对其污染物处理不当,导致污染性加大。
(二)我国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污染物排放量大,已经远远高于环境的自净力;工业污染治理任务仍相当繁重,城镇生活污染比重明显增加;白色垃圾、农药等等污染也在迅速向农村蔓延,有的饮用水源也遭受污染,多数地区仍未采取相应措施;不少地区农业水质、土质污染日渐突出,有些地方的农副产品有害残留物超标,影响人体健康和产品出口;部分地区水土流失,荒漠化仍在加剧等等,加之有些经过治理的地方又出现反复,所以环境污染仍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我国城镇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已初步得到遏制,部分地区有所改善,但目前我国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不容乐观,污染迅速向农村转移。严峻的环境形势迫使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是绿色发展还是自我毁灭。毫无疑问,我们应当刻不容缓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否则,日益恶化的环境将使我们在其他领域中所取得的一切成就黯然失色。
二、生态环境危机对策及预防
“地球可以满足人类的需要,但是无法满足人类的贪婪”。当今世界,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争取可持续发展,是最具全球性的问题。因此,对于我国的形势来说,在推进现代化建设中,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同时,也必须把环境保护放在突出的位置。我们应该认识到:保护和改善环境也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要做到这些,我们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1)解决过度开发和利用的问题。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所造成的破坏;防止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过度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等,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防止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对于已经过度开发和利用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通过环保工程进行处理,种树栽草,甚至还原原始地貌,使过度开发的区域逐渐恢复良好的生态系统。
(3)要控制核技术、转基因技术、电子技术等带来的污染,有计划地开展实验及试验。避免该技术的滥用与污染,并尽快研究出更有效的防范措施,通过环保工程方式应对生态危机。
三、环保工程的存在意义
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怎样才能有效地减少及避免更多的环境问题出现呢?环保工程在这一角色中的意义何在呢?
[论文关键词]环境司法;环境司法保护;司法建议;环保法庭
一、环境司法保护的概念
环境司法保护是指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内的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各自法定职责以行政执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等形式,依法保护国家环境的行为。环境司法保护的目的,就是通过我国司法部门的有效审判或者作为最大限度地惩戒破坏环境的行为,减少环境问题,或者使已有的环境问题逐步得到缓解和解决。我国环境的司法保护,在实践中根据受案范围划分为民事诉讼司法保护、行政诉讼司法保护、刑事诉讼司法保护三种类别。
二、环境司法保护现状中的一些问题
环境司法保护,还必须取决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所构建的环境保护系统、保护机制的配合与完善。目前,我国环境司法保护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第一,与立法的配套衔接还有待加强。首先,保护环境法律系统复杂,且实施细则较为庞杂,总体而言较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发展落后。目前《环境保护法》还是1989年通过并实施的,对于当前社会发展很多具体的操作已不再适应,2012年出台了新的修正案草案,希望能够尽快正式出台。
第三,进入审判程序难。如对于毁坏林木等行为,要根据损坏数量或者平方米来选择是否进入刑事诉讼,对于损害额度较小的行政机关就可以进行处理,很容易出现多头并管的现象。现实生活中,某些案件就消化在了行政系统内部,真正走入刑事侦查、刑事诉讼的少之又少,据环境部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08年环境司法案件判决的只有2件,2009年只有3件,2010年只有11件,再后面就没有了公开的信息。这也说明了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行政机构并没有持续的有效作为。对于环境保护信息不能公开,会更容易造成环保案件的不重视。环保部门若不主动移送那些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很难及时掌握并加以处理。
第四,司法建议的尴尬地位。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审理中发现的有关环境治理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于平级机构,很多司法建议是在审理案件之中才出具的,而此时的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司法建议的效用不大。对于一案一审理的司法建议而言,具体行政行为的干预也往往不能产生真正的效力。这体现出法院的协调难度。我国环境的司法保护工作,不可能脱离整个国家或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或法律保护系统来单独做好;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活动,也不能脱离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共同构成的司法保护系统来单独做好。在面临协调的时候,往往还要考虑当地政府的意见,这对基层法院审理、判决、执行产生了很大的阻力。
三、环境司法保护建议
第一,加强环境立法,明确司法审判的鉴定标准,合理配置举证责任。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说为我国环境污染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同时对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规定了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这为我国环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照标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当前仍然沿用的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因此,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必须予以革新。笔者认为,在环境诉讼中,环境损害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由于原告获取信息的有限性且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让他们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是极为困难的。因此,为了实现原、被告双方力量均衡,我国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明确规定环保诉讼主要证据由被告提供,包括被告应该对是否排污、能否造成环境污染、排污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法定免责提供证据,让原告对损害的事实和损失的大小负举证责任。这样就可以保障在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能够真正进行下去,否则,只能停留在呼吁和纸面上。
第二,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建立社会团体、环保行政机构、检察司法保障的立体模式。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二稿中规定了公益诉讼,但是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却只能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这一规定没有将环保行政机构、检察机关纳入到启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不利于环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笔者认为,环境保护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由于其利益的“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也归于全社会共享。因此除行政机关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外,任何个人都应有权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拓宽环境保护的有力形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公民就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降低了司法审判程序的门槛,对于损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都将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环境的司法保护中来。但是,我们除了建议社会团体、环保行政机构参与的基本模式之外,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在当前的司法权力配置中,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权利保障中,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起诉等多种方式参与环境公益的保护。因此,可设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设定前置程序,以此来丰富环境司法保护的方式,找到最佳的保护路径。比如,向环保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发出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恢复环境等检察建议;督促有关环保机关起诉,等等。当然,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参与或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如此还可避免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不畅或不作为。
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明确规定:“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等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直接环境利害关系的公民和有关环保行政机关、经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法律监督检察建议,可以支持、督促有关主体提起诉讼。其他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起诉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第三,加强环境公益诉讼队伍建设,提高整个参与环节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能力。在审判环节中,有很多问题涉及到专业知识,这需要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合作才能判断清楚案件事实,所以,在加强建设司法队伍的同时也要注重与专家人才的合作。应建立专家人才数据库,当面临司法案件时,可随机抽选专家人员进行配合。在检察机关在参加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环保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诉。特别是应通过参加调查和提供环境技术监测数据等方式,有力地支持检察机关的环境公诉。检察机关应当考虑设立“非刑事公诉人制度”或者“环境公益责任公诉人制定”,即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除了可以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刑事公诉外,还可以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使非刑事公诉职能,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水平的提高。
“烹饪油烟影响PM2.5”并非空穴来风?
同样,在《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中,北京市提出要严格控制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污染,今年年底前城市核心区公共场所全面取缔露天烧烤;同时,要求环保局加强餐饮油烟监管,督促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联合市发改委等部门逐步实施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污费征收。烹饪产生的油烟对PM2.5带来的问题日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对于市民烹饪,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的马军认为,中国人烹饪与西方和日本不同,更多的是用“炒”,因此产生的油烟要多一点。他解释说,在扩散条件好、居住稀疏松散的情况下,烹饪排放的油烟很容易扩散,对PM2.5不会有太多影响。但在扩散条件不好,人口密度很大的地方,适当建议绿色餐饮,少用炒煎的方式做饭,而采取蒸煮凉拌的方式,对减轻雾霾天气还是有好处的。特别是现在北京市的环境容量非常有限,所以只能各方都做出努力。马军也认为,如果政府部门在做好排污企业监管的同时,倡议呼吁市民绿色餐饮,市民的积极性会更高。
从长期来看,我们更应该在机动车、燃煤、工业扬尘这些主要污染源上加大治理力度,通过控制这些污染源将PM2.5降下来之后,就可以腾出较大的环境容量,减少空气治理对市民生活方式的影响。
烹饪油烟伤害几多?
对于烹饪究竟会不会产生PM2.5,而哪种烹饪方式产生的PM2.5比较多,不少人进入厨房亲身实验。环保公益组织“自然大学”研究人员,在家中使用蒸、煮、炸、炒这4种烹饪方式,监测PM2.5的数值变化。
结果显示,烹饪确实能产生PM2.5,但蒸、煮方式,产生的PM2.5并不多,而油炸、炒菜时,PM2.5浓度则迅速飙升8倍到近20倍,达到严重污染甚至爆表的级别。其中炒菜产生的PM2.5最多,5分钟内PM2.5数值就从开始时的38微克/立方米增加到了787微克/立方米。可见,虽然油烟对整个大气环境的贡献不大,但对于室内小环境来说,确实影响较大。在对不同菜系烹饪时产生的油烟量进行比较后,研究人员发现湘菜的油烟浓度最高,粤菜最少。因为湘菜用油量大,火势猛,翻炒频繁,油烟的产生量自然就多。而粤菜大都比较侧重清淡适口,烹饪时放的油不多,而且火势适中,翻炒力度缓和,油烟产生量也相对少。
江苏省营养学会公共营养师培训办公室主任颜晓东说,做湘菜和川菜,还经常要加辣椒、花椒等调料,自己熬辣油,熬出来的油确实香,但对于熬油的人来说,吸入的PM2.5量也必然惊人。因为熬油时油温至少会达到250℃,这时就会产生大量PM2.5,因此建议厨师还是戴上口罩,减少对自己健康的伤害。
改善室内环境,
环保烹饪或成绿色生活新方式
“烹饪影响PM2.5”论,其实更多的是一种鼓励普通市民践行低碳绿色生活的建议,就像我们提倡应该少开车、节约用水用电、少用塑料袋一样。而市民参与减少PM2.5践行低碳生活,可从厨房环保做起。节省燃气的用量、节省清洁用品的花费和用水量、减少食材和食物的浪费等都是厨房环保的小细节。
一、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现状
**市农村畜禽养殖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发展规模集约化畜禽养殖探索了新路。然而,由于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起点低,随其衍生的环境污染、环境纠纷也较为普遍,防治和调解该类问题更是困难重重。
全市20个镇(街道)有1500余家养殖场,其中规模养殖(牛50头、猪500头、鸡、鸭、鹅5000羽)养殖专业户300家左右,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业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只有47家,占养殖业的16%,有粪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场52个,占规模场总场数的17.3%,全市规模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率88.5%以上。
1.规模化养殖场能在建场时就确立循环经济的理念
规模化养殖场基本能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建立起生物间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的生态循环方式,尽力达到生态平衡,杜绝污染环境状况的发生。如**惠丰生猪专业合作社围绕解决养殖污染这一重点,寻求变废为宝的途径,并经多年的实践,逐渐形成了符合当地实际的生物链工程,生猪——产生粪便废弃物——进行沼气发酵——其沼气用于养殖照明、取暖等,废液用于牧草种植——进入养殖新一轮循环。
2.小型养殖场点大部分环境管理不到位
二、养殖污染的主要成因
1.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管理在《禽畜养殖业污染管理办法》、《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养猪500头以下、鸡3万羽以下、牛100头以下的养殖场未作规定,特别缺乏微小型养殖场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地方性法规一时难以出台,基本上是民不报官不究,即使环保局到现场查处因无法可依,只能协调卫生防疫部门共同查处,对养殖业主进行教育和建议其改善环境卫生,从而放任了微小型养殖场污染状况的存在和扩展。**镇**村某养鸡场,建办于***年,主要从事蛋鸡养殖,目前存栏数约***羽,该养鸡场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鸡粪未作任何处理,露天堆放于鸡舍西侧,下雨时部分鸡粪被雨水冲入北侧沟河,致使河水发黑发臭,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由于业主养鸡场未达到规模,环保局只能教育建议养鸡场业主建设集粪池化粪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鸡粪经有效处理后或外运以及加强卫生管理,做好灭蝇杀菌工作,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养殖业主环境意识薄弱。
2.1.无履行环保审批意识
全市除了规模化养殖场履行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上的微小型养殖场未申报、未环评,无审批手续。其中一部分养殖场建场时虽未达到规模养殖,但在以后扩建中达到了规模养殖却仍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全市家畜养殖场中****养殖场进行了环评,履行了“三同时”手续,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使养殖场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可以彻底解决畜牧业的环境问题,其它**个肉鸡养殖场、**个蛋鸡养殖场、**个肉鸭养殖场、**个蛋鸭养殖场均未办理环评和审批手续。
2.2养殖场点选址不当
2.3.污染防治投入不足。
养殖业主注重规模扩大、增加产出,而污染防治考虑不多,污染防治的投入明显不足,从全市生猪养殖场情况看,**%以上的小型养殖场缺乏干湿分离污染防治设施,实行了干湿分离的养殖场大部分仍未建规范的废渣储存场所,还有**%的养殖场相应的集粪池和化粪池也未建成,生猪粪便任意排入外环境。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建议
1.基层镇村把好第一关,属地管理,防治提前介入
2.按照慈政办发[2007]120文件,引导一家一户松散型养殖模式改为区域化集约型养殖
根据我市实际尽快制定地方性补充规定,如进一步明确卫生防护距离、设置集粪池、废渣的储存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粪尿干湿分离等,明确各养殖户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促使养殖户规范行事,使管理者有法可循,对违规者有法可查,保证各项整治措施和要求得以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形成科学的规范的环保生态型饲养模式。对违规者提出相应的处罚办法,
3.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以废弃物“减量化”原则为指异,积极改造现有的畜禽场棚,建成三大收集系统,粪便干物质收集系统、尿液污水收集系统、现有养殖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粪尿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它散养户要以外送或联建沼气池等治污设施的方式,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督促养殖业主要采用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并积极实施固体和液体、粪与尿、雨水和污水三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和降低污水氨、氮浓度。对已集约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按照规定从严管理,从源头控制污染及污染问题的产生。对微小型养殖户协调镇村对其清理整顿,要求业主进行污染治理,对那些难以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养殖条件的应限时关闭或转产。
4.养殖场要有规模且选址必须合理。
结合新农村建设,养殖场点必须合理选址,尽量远离城区和居民集中生活区。也可以由镇村统一协调,将目前的一家一户松散型养殖模式改为区域化集约型养殖,也可以打破镇、村、组的界限,建立几个集中养殖小区,建设共用的污染处理中心,减少一家一户配套设施投入,减少养殖成本投入。
**市目前已按慈政办发[2007]120文件,建立了畜牧集中养殖区,市级六部门联合踏勘同意结合,将目前的一家一户松散型养殖模式改为区域化集中型养殖。目前,该养殖区占地约**亩,位于牛3家村,进场的养殖户有6家。该村的养殖户方江年,养鸡养猪养羊,前些年在房前屋后小规模饲养,但由于群众嫌养殖臭味难闻,邻里关系日趋紧张,当村里建议其搬迁畜牧集中区养殖,他第一个积极响应,积极利用猪粪喂鸡,鸡粪羊粪肥鱼塘,形成了小型生态循环养殖产业链,减少了养殖成本的投入,增加了经济收入,邻里关系日趋和睦。
5.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引导养殖户发展生态养殖。
畜禽污染整治既关系到农村生态环境卫生改善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一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结合的公益事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引导养殖户科学养殖,采取农牧、林牧、渔牧、肥牧结合等方式,重点建设循环性畜牧业工程,实行生态养殖,促进农村畜禽养殖场环境综合治理。
关键词:养殖污染措施
1畜禽养殖污染现状
任何事情均有两面性,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进步,使畜产品得以畅销。然而,也给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畜禽养殖的安置处大多数在城市与乡村交界或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伴随养殖业的逐渐壮大,畜禽也慢慢向集约化转变、养殖区也随之呈现出城市化现象,畜禽产生的粪便不能够得到彻底快速的清理;还有农业施肥期间,大量的引进农业药物的掺杂,很少考虑到粪便的重新利用,久而久之,粪便量越积越多,环境破坏更加严重。畜禽养殖业期间,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粪便、污水以及空气质量的下降。
1.1粪便污染
畜禽粪便产生量很大,经统计折算,林州市每年畜禽养殖产生粪便量约46.8万吨,畜禽粪便中又含有很多的有机污染物,畜禽粪便随意堆放,清粪水随意排放,极易造成畜禽粪便流失,进入水系。养殖粪便产生量市场计算公式:W=Nqi;式中:W为养殖粪便产生量(吨/年);N为养殖场存栏数(头、只),qi为养鸡、养牛、养猪养殖粪便产生特征排放系数(克/年、头(只))
1.2水质污染
畜禽产生的粪尿、畜禽场后期造成废水很多,经可靠消息透露,林市一年因养殖所造成的污水达660.37万吨。养殖产生的污水不仅COD、BOD、氨氮浓度较高,较多的病原体、细菌、病毒也出现在了里面,含有大量的病原体的污水深入到地下或地表农田中,将带来很严重的水质污染现象。
1.3大气污染
2林州市造成畜禽养殖污染的原因
2.1畜牧业由分散经营转为集约经营
我市畜牧业原来的规模小,仅作为一种家庭副业来经营,加之粪便可以得到充分利用,所以污染影响不大。近年来我市畜牧业逐渐转为集约化,规模较大,所产生的大量粪尿等排泄物如不及时处理,随时都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2规模小、点多面广、布局不合理
我市养殖场平均规模养鸡在1000只左右,养猪80头左右。大多数畜禽养殖场(户)选址不当,所排养殖废物和废水破坏了周边环境质量。
2.3养殖业在我市周边化造成养殖业和农业脱节
随着我市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蛋、奶、肉等畜产品的需求量逐渐增多。为了便于畜产品的产、供、销一条龙的配套,使集约化养殖业由农村、山区逐渐向城镇郊区转移,并且呈畜禽养殖业城市周边化趋势,造成养殖业和农业脱节,畜禽粪肥不能及时施用于农田而造成污染。
2.4畜禽养殖废物无害化处理率低
我市97%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户)均未建有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对养殖废物未采取有效的利用和治理化处理措施,随意堆放、储存,造成流失,形成二次污染的可能性大。
2.5农业对畜禽粪便的利用率大幅度减少
我市农业现代化由大量使用有机肥逐渐转向大量使用化肥,对畜禽粪便的利用率大幅度减少,结果使大量畜禽粪便等有机肥积压浪费,造成公害。
2.6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不当
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和科学知识的不足,滥用药物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畜产品的药物残留及环境污染。兽药的残留,通过人们摄食转移到人体内,影响人们的健康。另外有害物质通过畜禽的排泄,造成土壤和水源污染,对人类生存环境构成威胁。
3林州市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环境保护措施
3.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控制养殖规模,优化整合畜禽分散饲养场(点),建设标准养殖小区,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准养区。目前,我市已出台了《林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划定了禁养区、限养区和准养区。
3.2加强畜禽排泄物污染的控制和治理
目前,针对我市养殖污染现状,对畜禽排泄物的污染进行控制和治理,主要有以下措施。
(1)深入研究多方位、高层次的污水及粪便消除和清理技术,最大限度控制病原体及病毒对环境及人们的危害,充分将粪便进行合理利用,提高粪便作为农田废料的利用率,增强养殖业的发展空间和纯利润的获得,保证环境质量不受威胁。
(2)降低饲料中的矿物质及粗蛋白含量,以达到降低粪便中的氮和矿物质含量的目的。
(3)采取收排污费的方式,能有效地减少粪便不恰当处理和贮存所造成的污染。
(4)采取动物营养性环保措施,包括合理配制饲料;加强环保型饲料的研究应用;加强生物饲料的研究应用;建立生态型畜牧场或“综合农业”系统等。
4林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建议
(1)畜禽污染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吸取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先污染后治理的教训,结合实际情况,高度重视畜禽养殖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将畜禽污染的管理纳入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2)加强畜禽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对新建畜禽养殖场进行环境评价,畜禽粪便、废弃物处置实行申报制度等。
(3)加强畜禽污染的宣传教育。要加强畜禽污染的重要意识,贯彻及时处理的必要性,阶段性的进行畜禽养殖工作人员的专业管理素养及文化知识的学习和落实,逐渐推荐畜禽养殖行业向农牧结合方向发展,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避免污染事件的发生。
(4)制定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的收取原则。因为畜牧业是一个微利行业,环境污染治理是全社会受益,因此可以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作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补充,即环境治理费用由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既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又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参考文献
[1]宏哲,武海俊.张家口市农业源污染现状及农业减排分析[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
[2]孙洁梅,王丽媛,凌娟.秦淮河流域农业污染源调查及入河量计算[J].农业环境与发展,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