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移送标准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依据:1.《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

移送的情形及标准:

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涉及的农业管理领域: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动物防疫监督、畜禽养殖、生猪屠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7.《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8.《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依据:

1.《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三项;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2.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

3.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

涉及的农业管理领域:食用农产品、畜禽养殖、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生猪屠宰。

3.《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7.《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刑法》第一百四十条;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涉及的农业管理领域:食用农产品、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3.《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四十六条;

5.《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注:1.“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四、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刑法依据:1.《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

移送的情形及标准: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生产遭受2万元以上损失的。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涉及的农业管理领域:农药、兽药、肥料、农作物种子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3.《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五、非法经营罪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种畜禽、水产苗种、农业转基因生物等;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非法从事动物诊疗经营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及的农业管理领域: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生猪屠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八第二项;

4.《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10.《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4、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5、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6、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涉及的农业管理领域:农药、动物防疫。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七、危险物品肇事罪

1.《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二条。

移送的情形及标准: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涉及的农业管理领域:农药管理。

八、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移送的情形及标准:伪造、变造、买卖农药登记证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涉及的农业管理领域: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畜禽养殖、生物安全、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机安全、植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2.《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4.《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9.《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0.《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九、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1.《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九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九条。

1.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2.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及的农业管理领域:动物防疫、植物检疫。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

十、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涉及的农业管理领域:野生植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注: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刑法依据:1.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一条。

移送的情形及标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

注: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文书格式(样本)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字〔〕号

公安局:

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厅)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

附: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月日

(回执)

(行政执法机关):

今收到你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接收的公安机关盖章)

移送人:接收人:

(行政执法机关)

犯罪案件备案书

人民检察院:

一案,经我局审查,认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涉嫌犯罪,已于年月日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局审查。现向你院备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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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食堂管理科管理制度(五)、食品原材料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 (六)、库房应用无毒、坚固、易清扫材料建成。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https://www.tccu.edu.cn/hqz/2441/lis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