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7103)
《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规范》(SC/T7020)
《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SC/T7015)
3术语和定义
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是指水产养殖动物受各种生物和非生物性因素的作用,而导致正常生命活动紊乱甚至死亡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水产养殖动物疫病:是指水产养殖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4疾病预防
4.1养殖场区建设要求
养殖场区周围环境卫生良好,通风良好,环境温度和湿度适宜、无污染源。水源不受周边水产养殖场、水产品市场、水产品加工场所、水生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影响,具备良好的水源条件。建设各自独立的各功能区进排水通道(开放养殖水体除外),避免交叉感染。
4.2消毒管理
建立消毒制度,科学规范开展消毒工作,对进排水、养殖场所(包括池塘)、运输工具、工器具、设施设备等进行消毒。具体方法参考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发布的《水生动物卫生法典》“水产设施和设备的消毒”。
4.3工器具管理
设有工器具存放处,已消毒工器具和未消毒工器具应分开摆放,并专区/池/桶专用。
4.4养殖用水管理
各功能区的进排水应设立各自独立的通道(开放养殖水体除外),避免交叉感染。定期检测养殖水体的水质指标,水温、pH、溶氧、氨氮、亚硝酸盐等。养殖尾水排放应符合有关要求,达标排放。
4.5苗种引(购)入管理
水产养殖动物苗种(包括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引(购)入前,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至养殖场后直接进入隔离区,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引(购)入的亲本单独隔离饲养30天。
对引(购)入水产养殖动物的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在单独饲养期间,进行至少2次规定疫病的检测,经检测确认无规定疫病病原后,方可移入场内其他区域。
隔离池实行“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不得同时隔离两批(含)以上的水生动物。不同隔离批次之间,应对隔离池进行消毒处理。
4.6苗种繁育管理
核心繁育区应设立亲本培育池、配种产卵池/桶、孵化池/桶、育苗池等,工器具专池/桶专用,对各池/桶水体有避免交叉感染措施。不同批次孵化幼体不得混合培育,不同批次培育的苗种不得混合养殖。
4.7养殖动物管理
4.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4.9兽药管理
水产养殖用兽药使用和保管应专人负责。兽药选购和使用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等要求。药品存放处应保持清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高温、受潮而影响质量。
4.10媒介生物管理
有对媒介生物,如野外水生动物、工作动物(如犬等)、鸟类和昆虫等传播病原风险的预防设施。有阻止野外水生动物通过水系统进入场区的设施。工作动物在限定范围内活动和喂养。必要时在户外蓄水池、养殖池或尾水处理池设置阻鸟的设施。设置阻止老鼠、昆虫及其他有害动物进入场区的设施。
4.11疾病监测
养殖场应定期开展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监测和检测。有条件的应主动纳入国家级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或纳入全国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范畴。
5疾病诊治
经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或实验室检测确诊后,采取相应措施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
6人员和档案管理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要求。养殖技术人员定期接受培训。
建立水产养殖管理档案,将水产养殖动物的引(购)入、隔离检疫、繁育,消毒,药品和饲料使用,疾病监测,无害化处理以及苗种销售等重要生产环节详细记录在案,归档保存2年以上。
7应急处置
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对疫情及异常情况要实施快速报告和响应措施。
出现水生动物疫病病原检测阳性,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性病原并出现大量死亡,以及不明原因出现大量死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规范》等要求,逐级上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同时对上述养殖水生动物(尸体)、养殖场所以及养殖水体等按照《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