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者的销售对象不同,药品零售针对的销售对象是个人,而药品批发企业不能将药品销售给个人,而是应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
2、二者的监管部门不同,药品零售企业由当地市、区、县食药监局监管;药品批发企业由省、市食药监局监管。
3、二者执行的GSP检查标准不同。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设施与设备:企业应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包括营业场所、仓库、验收和发货区等。此外,还应配备符合规定的冷藏、冷冻设备,以及必要的运输工具和防尘、防潮、防污染等设施。
4.信息化管理:企业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药品经营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包括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运输等方面的信息记录和追溯。
此外,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换证。
2.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4.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哄抬价格或低价倾销。
5.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税收管理的规定,依法纳税。
以上是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药品零售企业,指的是将药品直接销售给患者的单体药店。
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必须遁守的原则:销售处方药,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并做好销售记录;甲类非处方药,需药店的执业药师指导选购,乙类非处方药,可由患者自行选购。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可开业。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章第83条之规定,将药品经营企业分为两类:“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不能.因为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方式是批发.除非再办一个药品零售的许可证.
项目
内容
一般要求
①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②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特殊要求
①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②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③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④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⑤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⑥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不得陈列
①第二类精神药品;
②毒性中药品种;
③罂粟壳
中药饮片
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
①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
②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
③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首先,药品零售企业要明确哪些品种需要建立药品质量档案,这是GSP具有规范性要求的。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统一质量标准、采购与销售分离,实现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