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2012-5-28
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政策解读
举例来说:假设一般纳税人药品批发企业购进106元(不含税价100元,进项税6元)的生物制品(疫苗),在不考虑任何经营费用的情况下,销售价要达到117元(不含税价100元,销项税17元),才能不亏不赚。而实际情况是受发改委价格管理和卫生部门集中采购招投标的管理,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毛利一般在6%左右,远不足弥补商业环节增加的增值税税负(17%-6%=11%),所以一般由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补偿药品经销企业的税负差异。
故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5月28日下发了2012年第20号税务公告,公告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举有效地解决了生物制品在生产环节与经销环节严重税负不公的现象。假设仍以前述例子,药品经销企业按税前按6%的毛利销售生物制品,按3%的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的话,药品经销企业可以实现税后毛利:6%-6%÷(1+3%)x3%x(1+12%)=5.8%[注12%是附加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