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和视察山西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三农”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提高隐患发现与处置能力,确保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晋农质监发〔2023〕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任务
(一)总体任务
(二)豇豆任务
豇豆是今年全国、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重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从开始种植到采摘上市全过程紧盯不放,全面开展风险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要摸清底数,建档立卡,秉承“有种必检”的原则,在上市季节实行月月抽检,样品比例不低于豇豆产量占本县(市、区)蔬菜总产量的比例,绝不能留下监管盲区。
(三)附带合格证产品监测
鼓励生产主体通过自检或委托检测,主动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例行监测工作中,对于未按要求附带合格证的产品应加大抽检力度,扩大抽检比例。对于附带合格证,但是检测不合格的样品,要将生产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信用管理。
二、监测对象
(一)抽样对象及环节
(二)抽检产品及参数
省市级监测严格执行《2023年运城市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2023年运城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2023年运城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2023年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见附件4、5、6、8),并根据需要安排飞行检查。各县(市、区)监测指标中的参数要与省、市监测计划要求一致,监督抽查检测参数和程序方法严格遵照省、市级方案。要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涵盖本地种植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重点治理的韭菜、芹菜、豇豆等11个品种为必抽产品。适当加大农产品“三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品)、“圳品”及设施蔬菜的抽检比例。监督抽查要加大对上年度监测中及今年例行监测中发现问题品种的抽查。
(三)推进常规农兽药残留速测
各地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和乡镇监管机构的巡查指导,落实农产品快速检测要求,规范农兽药残留速测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支持其配备常规农兽药残留快检装备,加大检测比例,守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道关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科学制定方案
(二)密切协作配合,按时完成抽检
(三)保证工作进度,按时报送结果
3.及时通报:省、市建立定量监测任务进展月通报制度,对市、县每月定量监测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各级风险监测检测出的高风险不合格样品,所属县(市、区)应及时认真查找分析原因,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市局。对市场环节抽检的不合格样品信息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风险信息交流和防控。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局质监科联系。
联系人:冯丽娟姚晓妮
附件:1.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分解表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结分析报告提纲
3.2023年定量监测进展情况调度表
4.2023年运城市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5.2023年运城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6.2023年运城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7.监测结果统计表1~12
8.2023年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运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结分析报告提纲
一、总体情况
对阶段性监测情况进行概述,包括监测区域、监测环节、监测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汇总各类抽检产品的分类合格率、总体合格率,比对历年同期数据,计算同比增减幅度。
二、结果及趋势分析
具体产品分类为:
1.蔬菜(含食用菌)产品;
2.水果产品;
3.药茶及食用中药材产品;
4.畜禽产品(分肉、蛋等);
5.水产品;
6.其它产品。
附件4
2023年运城市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我市种植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类别及要求
(一)例行监测
1.监测地点
(1)部(省)级:每次随机抽检2~3个县(市、区)。
(2)市级:除国家或省级随机抽检的县(市、区)以外的10~11个县(市、区)。
(1)省级:全年按季度开展四次例行监测,各季度分别在2~3月、4~5月、7~8月、10~11月完成抽样。
(2)市级:2~4季度按季度开展三次例行监测,各季度分别在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之前完成抽样。
3.监测品种
(1)蔬菜: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主要包括白菜类(大白菜、普通白菜、菜薹(心))、绿叶菜类(菠菜、生菜、蕹菜、芫荽)、甘蓝类(结球甘蓝、青花菜(西蓝花)、花椰菜)、茄果类(番茄、茄子、辣椒)、瓜类(黄瓜、苦瓜、西葫芦)、豆类(菜豆)、根菜类(萝卜、胡萝卜)、薯芋类(马铃薯、山药、生姜)、葱蒜类(洋葱、葱、蒜)等产品,此外豇豆、韭菜、芹菜为必抽产品,绿色食品增加水生蔬菜类(莲藕)。
(2)食用菌:香菇、平菇、金针菇、秀珍菇、杏鲍菇、双孢蘑菇,均为鲜品。
(3)水果:苹果、草莓、桃、梨、冬枣、葡萄、西瓜、甜瓜、香蕉等产品。
(4)食用中药材:连翘叶、桑叶、黄芪、黄芩、柴胡基地生产的鲜品。
4.监测数量
(1)省级:第一、二季度分别在我市抽检样品30个(蔬菜25个、食用菌2个、水果3个)。
第三、四季度分别在我市抽检样品35个(蔬菜25个、食用菌2个、水果5个、食用中药材3个)。
(2)市级:全年共抽检种植产品样品440个,其中第二季度抽检样品总数为110个(分为蔬菜90个、食用菌5个、水果15个);第三、四季度每季度抽检样品总数为165个(其中蔬菜125个、食用菌5个、水果30个、食用中药材5个)。
5.抽样要求
(2)抽样方法:蔬菜、食用菌、水果等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食用中药材产品抽样按《茶取样》(GB/T8302-2013)规定执行。
6.其它要求
(1)省级:每市每次至少抽查4个生产基地,且一年内抽查的生产基地不得重复。每个生产基地同一品种产品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对检测出超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下次监测时应继续抽检。国家及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含创建县)列入本年度省级例行监测范围,且一年至少要抽取1次。
(2)市级:每个县(市、区)每次至少抽查3个生产基地,且一年内抽查的生产基地不得重复。每个生产基地同一品种产品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同品种1辆运输车抽1个样品。
(二)专项监测
2.市级:开展豇豆、韭菜、芹菜、水果专项监测,在全市共抽检215个样品。
各专项监测抽样地点为生产基地、运输车或批发市场,其中生产基地占80%、运输车和批发市场占20%。
(三)监督抽查
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监测项目
1.蔬菜(含食用菌)、水果:检测项目共64种(含5种同分异构体),包括禁用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三氯杀螨醇;限用农药氧乐果、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丁硫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乙酰甲胺磷、毒死蜱、三唑磷、氟虫腈、灭线磷、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乐果;常规农药敌敌畏、百菌清、氰戊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丙溴磷、二甲戊灵、氯虫苯甲酰胺、苯醚甲环唑、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辛硫磷、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甲氰菊酯、吡虫啉、除虫脲、灭幼脲、多菌灵、三唑酮、腐霉利、虫酰肼、吡唑醚菌酯、五氯硝基苯、嘧霉胺、哒螨灵、异菌脲、咪鲜胺、联苯菊酯、烯酰吗啉、噻虫嗪、阿维菌素、嘧菌酯、氟啶脲、啶虫脒、虫螨腈、倍硫磷、丙环唑。绿色食品样品增加重金属铅、镉。
2.中药材:检测项目共12个,包括禁用农药甲胺磷,限用农药乙酰甲胺磷,常规农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重金属铅、镉、砷、汞、铜等。
(二)检测方法
检测方法参考执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要求,采用现行有效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
2.中药材:《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761-2008)、《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23200.113-2018)、《药典通则2321铅镉砷汞铜测定法》等有关规定。
三、判定依据和原则
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21、GB2763.1-2022、GB2762-2022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附件5
2023年运城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我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1)部(省)级:在全市每次随机抽检2个县(市、区)。
(2)市级:除国家或省级随机抽检的县(市、区)以外的11个县(市、区)。
(2)市级:2~4季度按季度开展三次例行监测,各季度分别在5月31日、8月31日、11月30日之前完成抽样。
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禽蛋、猪牛羊尿,其中鸡蛋、乌鸡、羊肉、牛肉为重点抽查品种。
(1)省级:在我市每次抽取样品总数30个,每个监测县抽取样品15个,其中:猪肉样品3个,牛、羊肉样品各1个,禽肉(鸡肉、鸭肉)样品2个,禽蛋(鸡蛋、鸭蛋)样品5个,猪牛羊尿样品各1个。
(2)市级:全市每次抽取样品总数132个,每个监测县每次抽检样品12个,其中猪肉样品2个,牛羊肉样品各1个,禽肉(鸡肉、鸭肉)样品2个,禽蛋(鸡蛋、鸭蛋)样品3个,猪牛羊尿样品各1个。
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猪肉、牛肉、羊肉在屠宰场或批发市场抽样,禽蛋在养殖场或批发市场抽样,禽肉、猪尿在养殖场或屠宰场抽样,牛羊尿在养殖场抽样。在屠宰场和批发市场抽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的补充。猪肉、牛肉、羊肉和禽肉在屠宰场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9:1。
(二)监督抽查
1.猪、牛、羊肉:瘦肉精类药物(包括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磺胺类药物(包括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四环素类药物(包括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
2.禽肉、禽蛋: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酰胺醇类(包括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和氯霉素);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
3.猪尿、牛尿、羊尿:瘦肉精类(包括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3种)。
2.禽肉、禽蛋:依据《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自建方法)、《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进行检测。
(一)禁用药物
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在猪牛羊肉中,酰胺醇类(氯霉素)在禽肉(蛋)中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
(二)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
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酰胺醇类(包括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在禽蛋中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
(三)食品动物中停止和批准使用药物
停止使用和批准使用的药物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判定。
畜禽产品检测结果判定的具体要求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附件6
2023年运城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我市组织开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地点
2023年省级例行监测为除农业农村部抽检的2个地级市以外的其它9个地级市。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
(一)监测品种
主要有鲤鱼、草鱼、鲫鱼、鳙鱼、鲢鱼、虹鳟、金鳟、鲟鱼、甲鱼、鲈鱼、乌鳢等,其中: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为重点抽查品种。
(二)监测数量
每季度在我市抽取8个样品。
四、抽样要求
执行《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有关规定。在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要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的补充。鲤鱼、草鱼、鲫鱼等在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9:1。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判定依据
1.禁用药物:氯霉素、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AOZ、AMOZ、SEM、AHD)、地西泮。
2.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3.常规药物:酰胺醇类(包括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磺胺类(包括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异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四环素类(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多西环素)。
(三)判定依据
禁用药品及其它化合物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停止使用和批准使用的药物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判定。
附件8
2023年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为完成好2023年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监督抽查重点
(一)检查范围
自5月份开始,每2个月开展一次种植业和畜禽产品监督抽查,抽查区域在同期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以外的县(市、区)中选取,其中风险监测发现问题产品的县为必抽县。
(二)检查重点
1.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工作重点:聚焦豇豆产品农药残留突出问题,针对以商品生产为目的豇豆种植户,按上市季节同步开展监督抽查,检测蔬菜禁用农药和常规农药。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豇豆种植分布情况,确定监督抽查的重点参数和各地抽样量。原则上同一豇豆种植户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抽取的豇豆须为确定上市产品,抽样单上须注明“抽样产品为确定上市产品”字样。
2.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重点:除豇豆外,“三年行动”治理的其他重点品种也要秉承“有种(养)必检”的原则,全部纳入监督抽查范围。绿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圳品”以及名特优新农产品应不低于总抽样量的10%。监督抽查检测的重点参数包括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的兽药、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以及风险监测及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常规药物。抽查对象优先选择纳入地方重点监管名录的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
(三)抽样数量及品种
1.种植业产品
共抽检样品120个,其中蔬菜80个、食用菌10个、水果30个,具体品种参照例行监测品种,并结合其抽检结果对监督抽查品种进行调整,其中韭菜、芹菜、豇豆为重点抽查产品。
2.畜禽产品
共抽检样品80个,其中猪肉、猪肝35个,牛肉、羊肉10个,鸡肉(含乌鸡肉)、鸭肉、鸽肉等禽肉类5个,鸡蛋、鹌鹑蛋、鸭蛋等禽蛋类30个,其中鸡蛋、乌鸡肉、牛肉、羊肉为重点抽查产品。
3.养殖水产品
共抽检样品10个,抽查品种为鲤鱼、草鱼、鲫鱼、鳙鱼、鲢鱼、虹鳟、金鳟、鲟鱼、甲鱼、鲈鱼、乌鳢,其中大口鲈鱼、乌鳢、大黄鱼、鳊鱼为重点抽查产品。
(五)承担单位及组织实施
市级监督抽查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部署,市、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承担抽样工作。依据名录按照“双随机”原则随机选择抽样对象和实施抽样任务的执法人员,完成样品抽取和制备,并负责后续样品移交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科学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抽样和检测任务。抽样协助、样品检测和结果汇总、报送等工作由承检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抽样程序和方法
(一)任务分工
(二)抽样方法
(三)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人员应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封签(见附8-2)须由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捺印并加盖公章。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承检机构,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见附8-3)。复检样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保存,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
(四)样品编号
监督抽查的样品编号由年度编号23(2023年的缩写)+字母YC(运城市缩写)+字母JD(监督抽查缩写)+样品类别代码(蔬菜SC、水果SG、猪肉PK、猪肝PL、牛肉BM、羊肉OM、乌鸡肉BC、鸡肉CK、鸭肉DM、鸽肉PM、鸡蛋CE、鸭蛋DE、鹌鹑蛋QE)+3位样品流水号组成(具体编号在抽查前另行通知)。
(五)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格式见附8-4),由抽样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下达任务的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三、检测项目及依据
(一)检测项目
1.蔬菜:甲胺磷、氧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甲基异柳磷、毒死蜱、三唑磷、六六六、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内吸磷、久效磷、水胺硫磷、硫丹、乙酰甲胺磷、氯唑磷。绿色食品增加重金属铅、镉。
2.食用菌:多菌灵、三氯杀螨醇、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灭多威、乙酰甲胺磷、毒死蜱、乐果、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吡虫啉、腐霉利、五氯硝基苯、异菌脲、咪鲜胺、烯酰吗啉、噻虫嗪、阿维菌素、马拉硫磷、杀扑磷和重金属铅、镉。
3.水果: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灭多威、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内吸磷、久效磷、水胺硫磷。
4.家畜类(牛肉、羊肉、猪肉、猪肝):瘦肉精类药物(包括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霉素。
5.禽肉(鸡肉、鸭肉、鸽肉等):氟喹诺酮类药物(包括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硝基呋喃类(包括代谢物呋喃唑酮AOZ、呋喃它酮AMOZ、呋喃西林SEM、呋喃妥因AHD)、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氯霉素。
6.禽蛋(鸡蛋、鸭蛋、鹌鹑蛋等):氟喹诺酮类药物(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7.养殖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包括代谢物AOZ、AMOZ、AHD、SEM)、氟喹诺酮类药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地西泮。
(二)检测依据
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要求参见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
3.养殖水产品:氯霉素按《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0756-2006);孔雀石绿按《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20361-2006)检测,阳性样品按《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GB/T19857-2005)液质法确证;或直接按《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GB/T19857-2005)液质法进行检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按《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783号-1-2006)进行检测;《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3235-2012);氟喹诺酮类按《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公告1077号-2-2008)进行检测。
四、判定依据
(一)蔬菜、食用菌、水果
检测结果判定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规定。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21或GB2762-2022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有1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水产品
检测结果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等有关规定进行判定。
五、检测结果的处理
(一)检测结果确认
(二)异议处理
(三)复检要求
监督抽查复检由市农业农村局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四)不合格产品执法查处
市局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五)检测结果分析汇总
检测结果报送采用“随查随报”方式。每轮监督抽查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应将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红头文件盖章并扫描为pdf格式同时报送word电子版)及时报送任务下达部门,报告格式及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2。
(六)不合格样品查处结果报送
查处结果报送采用“随查随报”方式。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开展执法查处后,及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附8-7)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抄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是保证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基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坚持“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杜绝地方保护主义;要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提升短板为导向,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好“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让监督抽查起到震慑效果;要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及承检机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有关规定,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和结果确认等,确保监督抽查顺利进行。此外,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组织开展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分工负责,严格规范实施
(三)依法查处,确保取得实效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检打联动”,对于抽查不合格的每个样品,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震慑打击作用。市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抽查问题发现处置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有关政策及组织实施问题请与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联系。
附:8-1.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8-2.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8-3.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8-4.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8-5.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8-6.复检样品移交单
8-7.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8-8.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主办:运城市人民政府承办: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