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喜欢饲养宠物,她在家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也到住地附近的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点进行了合法登记。由于白天上班,李女士只好将犬只放在家里。一天,李女士去上班后,犬只趁无人约束跑出家。李女士回家后发现犬只不见,找了好久都没有找到。
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其防疫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并做好免疫、消毒等防疫工作;对养殖的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进行犬只交易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另外,9月1日起实施新的《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送交具有资质的动物卫生防疫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检测机构应当报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患病犬只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生狂犬病疫情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动物经营、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病死犬只的处理台账和记录,并至少要保存两年。
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感染或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不得擅自处理犬只。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立即到场处理。曾国平说,新条例规定,不按照要求建立并保存病死犬只处理台账和记录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者潘国武实习生樊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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