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汇总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市监食生发〔202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一、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适用范围

二、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使用

三、关于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3月11日

附件1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被检查单位:地址:

检查人员:

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

我们是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任务书。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或检查任务书)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与你单位之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被检查单位签字或签章: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告知页

表1-1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重点项(*)34项,一般项45项,共79项。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27项,一般项42项,共69项;

特殊食品专用检查项目(T):重点项(*)7项,一般项3项,共10项。

食品类别:

序号

检查项目

项目

监督检查内容

评价

发现问题食品类别

备注

1

食品生产者资质

*1.1

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是□否

*1.2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许可范围内。

*T.1

实际生产的特殊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符合要求。

2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2.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2.2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

2.3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2.4

卫生间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2.5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卫生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2.6

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标识清晰,有效防护。

2.7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明显标示、分类贮存,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2.8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2.9

2.10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2.11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割。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3

进货查验

*3.1

*3.2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3.3

*T.2

生产特殊食品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

4

生产过程控制

*4.1

*4.2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4.3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生产。

*4.4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4.5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吿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4.6

未发现使用药品生产食品,未发现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4.7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4.8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4.9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4.10

未发现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4.11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4.12

4.13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4.14

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

*T.3

按照经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T.4

批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等与工艺规程和有关制度要求一致。

T.5

原料、食品添加剂实际使用量与注册或备案的配方和批生产记录中的使用量一致。

T.6

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原料前处理符合要求。

5

委托生产

*5.1

委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证照,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5.2

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等内容。

5.3

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5.4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清晰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T.7

委托方持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注册转备案凭证,受托方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且能完成生产委托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

6

产品检验

6.1

6.2

不能自检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3

有与生产产品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6.4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6.5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T.8

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等按照要求批批全项目自行检验,每年对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7

贮存及交付控制

7.1

7.2

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区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7.3

不合格品在划定区域存放,具有明显标示。

7.4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7.5

仓库温湿度符合要求。

*7.6

有出厂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8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8.1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8.2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8.3

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8.4

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发现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9

标签和说明书

*9.1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完整、真实。

*9.2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9.3

未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

*9.4

食品添加剂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9.5

未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发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保健功能。

*T.9

10

食品安全自查

10.1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0.2

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T.10

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100%。

11

从业人员管理

*11.1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11.2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未发现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

*11.3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11.4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11.5

11.6

12

信息记录和追溯

12.1

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12.2

未发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

12.3

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信息保持一致。

13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3.1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13.2

有食品安全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13.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

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14.1

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说明:1.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如:第5项“委托生产”检查项目仅对作为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者监督检查时适用;第4.14、9.4项仅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监督检查时适用。

2.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适用于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检查;特殊食品专用检查项目(T)仅适用于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3.企业获得多个食品许可类别的,应当在“发现问题食品类别”一栏中准确描述发现问题所属的食品类别。

5.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

表1-2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38项,一般项41项,共79项。

食品其他检查项目:重点项(*)12项,一般项5项,共17项。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79项)

检查

检查内容

1.食品安全自查

具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按照自查制度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3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自查发现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1.4

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1

具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3.许可及备案

3.1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3.2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依法进行备案。

3.4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3.5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3.6

未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②未获得许可或取得备案,开展食品销售活动。

③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开展销售活动。

4.场所及布局

4.1

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4.2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

4.3

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交叉污染。

进口冷链食品应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

5.设施设备

5.1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6.禁止销售的食品

*6.1

未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企业

*7.2

对职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8.人员管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8.2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开展培训和考核。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8.4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情况公布。

8.5

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8.6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8.7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未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8.8

未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业行为:

①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9.标签、

说明书

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各类事项。

食品添加剂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还注明“零售”字样。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还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

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9.4

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未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①标签、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

③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10.温度

全程控制

*10.1

具有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10.2

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10.3

11.购销

过程控制

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1.2

具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1.4

具有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

*11.6

11.7

销售的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配备有效的防虫、防蝇、防鼠设施。

*11.8

销售的散装食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1.9

销售的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11.10

*11.11

包装或分装的食品,未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未延长保质期。

*11.12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未混用。

*11.13

普通食品未与特殊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11.14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11.15

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酒类经营者

11.16

未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11.17

11.18

未发现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未发现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12.贮存

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12.3

在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2.4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2.5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贮存容器未混用。

*12.6

未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12.7

委托贮存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审查其备案情况。

*12.8

13.运输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13.2

未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委托运输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

14.食品

召回

14.2

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14.3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14.4

15.委托

生产

15.1

15.2

对委托生产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1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6.1

具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食品销售

企业

16.2

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7.其他

*17.1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17.2

监督检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约谈经营者情况和经营者整改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17.3

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食品其他检查项目(17项)

18.食用

农产品

18.1

具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8.2

*18.3

经营的肉类按规定具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19.特殊

食品

*19.1

销售特殊食品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进货和销售记录能满足查验和追溯要求。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

*19.2

*19.3

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19.4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

*19.5

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经营者未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19.6

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19.7

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

*19.8

未发现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

*19.9

不得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19.10

19.11

*19.12

*19.13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页面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

*19.14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20.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20.1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在市场开业或者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20.2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0.3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20.4

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20.5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0.6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21.1

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21.2

*21.3

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1.4

建立入网食品销售者档案,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21.5

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2.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22.1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22.2

保证食品贮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过程管理。

*22.3

22.4

说明:1.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

2.检查具体要求可参考《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特殊食品安全销售监督检查指南》。

表1-3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重点项(*)19项,一般项37项,共56项

检查结果

1.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与经营场所(实体门店)地址一致。

1.2

未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

2.信息公示

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2.2

曾开展过日常监督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线上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信息真实,及时更新。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企业对各岗位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3.3

有每日健康检查(晨检)记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未患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或手部有伤口。

在岗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饰物外露等情形。

在岗从业人员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专间、专用操作区和其他操作区的从业人员工作服有明显区分。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遮住口鼻。

食品贮存区不存在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情形,未存放有毒有害物质;食品贮存符合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有标识等要求。

需冷冻(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及时按要求进行冷冻(藏)。冷冻(藏)设施中的食品不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混放等情形;冷冻(藏)设施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冷冻(藏)温度符合要求。

4.5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

4.6

在加工间和贮存设施内随机抽查的食品原料感官性状无异常、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要求。未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并如实记录。

*4.8

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通过净水设施处理,或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5.加工制作过程

具有与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5.2

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区分标识明显、分开放置和使用;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措施有效。

*5.3

不存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食品原料洗净后使用。各类水池有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分类清洗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前清洁外壳。

5.5

盛放调味料的容器保持清洁,加盖存放。煎炸油的色泽、气味、状态无异常,必要时进行检测。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火锅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加工过程符合要求。

*5.6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标识、设施、人员及操作符合要求。

5.7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留样。

*5.8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未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未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未设置酒销售点。

6.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管理符合要求。

*6.2

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7.备餐、供餐与配送

*7.1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餐过程中食品受到污染。学校食堂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具备符合贮存、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食品的传送电梯、配送车辆、存放食品的车厢或配送箱(包)、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配送容器符合要求。食品配送过程符合要求。

中央厨房配送过程中,食品的包装或盛放符合要求,包装或盛放容器上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过程中,食品的盛放容器密闭,食品容器上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

7.6

外卖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配送箱(包)保持清洁。配送箱(包)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分隔放置,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8.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未在餐饮经营场所内饲养、暂养和宰杀畜禽;场所及设施设备布局合理。

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等。

*8.3

冷冻(藏)、保温、陈列、采光、通风、洗手、消毒、三防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设施设备维护记录。

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有效,不存在明显的有害生物活动迹象。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有定期除虫灭害记录。

卫生间设置位置符合要求,能够保持清洁。

8.6

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及清理符合要求。

9.餐饮具清洗消毒

9.1

餐用具清洗水池专用,标有明显标识,满足清洗需要。使用的洗涤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标识齐全。

采用物理消毒的,消毒设施(包括一体化洗碗消毒机)运转正常并能满足消毒需要。采用化学消毒的,使用的消毒剂为正规产品,消毒液使用、配制等符合要求。

9.3

使用集中清洗消毒餐饮具的,查验、留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餐饮具包装无破损、标识符合要求、在使用期限内。

未发现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10.食品安全管理

建立并不断完善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加工操作规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留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资料。

随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知识,结果符合要求。

10.4

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0.5

10.6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进行检验检测,有检验检测结果记录。

11.制止餐饮浪费

11.1

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若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上述工作的职责部门,开展此项检查。若地方人民政府未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上述工作的职责部门,不开展此项检查。

未发现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

未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浪费。

说明: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

附件2

表2-1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编号: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或备案编号

检查次数

本年度第次检查

检查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称)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

对你单位进行了

□日常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

□体系检查

本次监督检查依据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

□其他:

共检查()项,其中重点项()项,一般项()项。

检查结果:

本次检查发现不符合项()项,其中:

重点项()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一般项()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结果处理:

□通过检查□责令整改□调查处理

说明(可附页):

检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年月日(章)

填表说明

1.编号:由四位年度号+1位要点表序号+六位流水号组成,如2022-1-000001。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对应的要点表序号分别为“1、2、3”。

2.被检查单位名称: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书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

3.地址: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书上载明的生产经营地址。

4.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书上载明的内容一致。如果检查对象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填写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6.检查次数:填写本次检查属于本年度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的次数。

8.检查结果:填写发现的不符合项目数量,包括重点项和一般项,并按照依据的《检查要点表》注明不符合项的项目序号。

9.结果处理:对未发现不符合项的,勾选“通过检查”一栏;对发现不符合项,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勾选“责令整改”一栏;对发现不符合项,影响食品安全的,勾选“调查处理”一栏。

10.说明:逐项描述发现的问题并详细记录处置措施,可附页。

1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反馈企业,一份留存,一份用于张贴公布。

说明(附页):

表2-2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经营地址

许可证编号或

备案编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称)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反食品浪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本次监督检查依据□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其他:,共检查了()项内容,其中重点项()项,一般项()项。

检查结果:本次检查发现不符合项()项,其中:

重点项()项,需重点跟踪整改,项目序号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般项()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此次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问题;

□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存在轻微风险隐患,不涉及违法行为,责令当场改正,且已整改到位;

并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

检查(执法)证件编号:

备注:已提醒食品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法》主体责任义务。

1.编号:由四位年度号+1位要点表序号+六位流水号组成,如2022-1-000001。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对应的要点表序号分别为“1、2、3”。

2.名称: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的食品经营者名称。如店铺实际展示名称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的食品经营者名称不一致的,还应以括号加注其实际展示名称。

3.经营地址: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载明的经营地址。

4.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法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载明的内容一致。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检查次数:填写本次检查属于本年度对食品经营者开展的监督检查的次数。

8.检查结果:发现问题的重点项目应逐项填写,并明确填写存在的具体问题。

9.结果处理:几种情形并存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处理要求,同时做出处理。如存在需要调整风险等级情形的,还需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10.说明:对发现问题及处置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可附页。

1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反馈食品经营者,一份监管部门留存,一份用于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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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

各县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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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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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关仓库的管理规章制度(3)实行定期盘点法,每年一次,在年底进行,盘点完毕后在《物料管理明细表》(台帐)上做好相应的记录,并注明“年底盘点”,经过仓库组长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和副总经理。 8.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1)仓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物料堆放不得影响照明,不得妨碍机械设备的操作,不得妨碍通道与出入口,不得妨碍消防器具的...https://www.cnfla.com/guizhangzhidu/22756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