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教育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必须依照规
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处理违反纪律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
纪律处分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对在纪律处分期限内没有违纪行为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评议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对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者,由学校作出延长处分的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为6个月。
对留校察看期间有构成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行为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行为者,视情形分别处理如下: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
序、危害国家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
会秩序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唆使、煽动他人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散布违法言论或信息,煽动闹事或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视其处罚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二)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有伤害他人、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斗殴等行为者,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威胁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或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
成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
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持械打人者,从重处分;邀约校内、外人员寻衅滋事、打人、斗殴者,加重处分;对被打人、证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报复者,加重处分;
(十一)知情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凡打架斗殴,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费用;拒绝或者不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者加重处分;肇事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
校保卫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十三)本条所称“轻微伤”、“轻伤”、“重伤”均由法医鉴定部门
作出结论,法医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擅自离校,连续天数中扣除规定的节假日,每天按4学时计算,实际学时超过此数时,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等不正当手段和途径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视
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涉案价值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涉案价值4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胁迫、威逼、诱骗、抢夺等情节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