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因为是个小玩意,人们就忽视了对其复杂社会属性的思考。在人们眼里,它不过是一种随身携带的小物件而已。然而仔细想想,这个“浓缩”着高科技的小物件实在跟肩上的挎包、口袋里的纸巾不同,不应以其体积大小估量它的价值。
网上屡见手机被抢的事件,起初只是惊讶,近时又见一个抢手机的短视频,于是不免对手机这特殊的物件思考了好一阵子。
先说这视频。一位男青年在菜市场发现一位摊主在电子秤上做了手脚,塑料袋里的菜明显缺斤少两。他质问摊主,摊主心虚,先将那塑料袋一把夺下,摔在地上,然后抱起电子秤往摊外跑,企图藏匿证据。这位青年拍下视频,接着向市场管理人反映情况。不想,这管理人把删除视频作为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那青年不从。转瞬间,上来一伙壮汉(应是市场管理人员),围住他抢夺手机。那青年从围抢中挣脱,逃出市场,当街绝望地大喊:“这个市场无法无天,我的手机被抢跑了……”
让我惊异的一个场景是,一群人一哄而上抢手机,竟是不约而同,其间也没有谁因为觉得不妥而加以劝阻,可见此类抢夺行为已“习惯成自然”。然而这情景,用现在的话说,让我感到“恐怖”。这“恐怖”之处在于,一个对个人而言怎么说其重要性都不过分的东西竟然成他人任意抢掠之物;“恐怖”之处还在于,这类事若蔓延开来,会造成“人人自危”的社会恐慌局面,只因为,人人外出都身携手机。
于是我开始想一件事:手机是可以随便抢夺的东西吗?手机是个什么样的物件?
我简略地给它归纳了两大特性,一个是神圣性,另一个是脆弱性。神圣然而脆弱,这是个好大的悖论。
神圣性,不用我多说,每一个使用它的人都知道。普通公民的全部生活内容都装载其中,它是钱包,是账本,是照相机,是私密记录,是“个人银行”,是上网通道,是通讯联络手段,甚至是打官司维权人的全部证据所在。单说它的私密性,夫妻之间都不可以互看,若一方违规了,酿成打离婚事件也非属意外。我们生活中有哪一个东西如手机这般“包罗万象”并穷尽人的全部权利呢?
不妨认为,手机是公民的第二个家。第一个家是用水泥板围拢且有铁锁“把守”的那个巢,这第二个家虽然不如巴掌大,就其所包容的个人财产说(包括物质财产和精神财产),实在比摆着桌椅板凳的水泥屋更加金贵。
常说“神圣不可侵犯”,然而手机这东西却是:神圣而极易被侵犯。这就要说到它的脆弱性。这脆弱只因为,它须随身携带。携出室外的,就不能像家门那样加锁,保护它的,只有主人那双力气有限的手,且力气再大,也抵挡不住群围群抢。
再说手机作为“钱包”的功能。各位仔细想想,从古至今,何时有过把全部家当都携出室外的情况?农耕时代,钱藏在自家的木制的钱匣子里;工业时代,有了藏在室内的窃贼搬不动的铁制保险箱;没发明手机的那会儿,纸票子装在布包里系在腰带上;到了今日,啥啥都数字化了,人们才把钱变成虚拟的一串串阿拉伯数字储在小小手机里,而后带着“个人银行”满处跑。这种把个人的全部权利都携出室外或说“晾晒”于大街的情况,实在只是近年的事。因此我们应当以全新的眼光看待这个比巴掌还小的特殊物件。
手机这神圣的东西变得不那么神圣,究其根源就是,手持手机的人还不够神圣,或说,“人”字还没有真正被“大写”。手机持有者真正被大写了,它携带的手机自然会提升身价。反过来说,手机主人其为人若无足轻重甚至任人欺凌,作为个人财产的手机就成任人侵犯的对象了。因此可以说,手机的“掉价”,终因人的掉价,深层原因是人的观念的缺失。关于人的价值是个太大的话题,今日暂谈至此。
既然手机的特性是极易被侵犯,那么目前要紧的一件事就是:如何对脆弱无助的手机实行保护。唯一可依赖的,就是法律的保护了。或说,既然个人对于他那份只能携出室外、“晾晒”于街市的特殊财产形式不能“设防”,那么“设防”的任务就该交给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了。我们承认物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将全部物质财产与精神财产集于一身的手机理应成为第一物权,别看它的外形是如此“缩微”。在下真的希望出台一个专项法律——“手机安全法”或“手机安全保护法”。
若真的有这个“保护法”,关键是抑制和制裁抢夺手机的行为。首先要给此行为一个恰当的定性,把它定为犯罪。其次,量刑也要按恶性犯罪量刑。历来是,抢劫罪与盗窃罪虽然都属针对财物的犯罪,对前者的量刑可比后者要重得多。抢劫罪的量刑主要依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并不是像盗窃罪那样依据所窃财物的估值。
单在伦理层面上,在下也想顺便对不假思索就扑上去抢别人手机的人说几句话。你们应当在脑子里建立一个观念,即:他人的手机不能轻动。当有了抢手机的冲动时,应猛醒:向那神圣之物伸出的手是罪恶之手。我相信,有了这个念头,那只伸向他人手机的手会发抖的。我还请抢手机人区别两种“角色”:盗窃者属于“小偷”或“扒手”,抢劫者则属于“匪徒”或“强盗”。偷偷摸摸、鬼鬼祟祟做事固然阴暗丑陋无比,其人还可勉强称为“人”;抢劫者野蛮凶残、如狼似虎,那就很难以“人”论而应以“兽”称了。
保护人人都拥有并随身携带并满满装载个人宪法权利的手机,使其不受非法的粗暴的野蛮的侵犯,实在是当今依法治国、使公民切实获得“安全感”的一件大事。(李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