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四条。
2.《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管发〔2021〕24号)第十条。
3.《湖南省机关事务局关于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和流程的通知》(湘管发〔2022〕35号)。
二、申请条件
1.职工及配偶购买新建商品房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1次。办理了本套房屋住房贷款的新建商品房(含期房和现房),以及未办理本套房屋贷款的长沙行政区域内期房,自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提取;未办理本套房屋住房贷款的长沙行政区域外新建商品房(含期房和现房)和长沙行政区域内现房,应在房屋备案(现房为产权过户)满1年后的24个月内提取(提取时备案或产权未注销)。
3.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房屋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付款金额按剔除该套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4.职工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职工所占产权比例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5.已执行长租核减政策的职工家庭,再次在长沙市(不含浏阳、宁乡)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可核减1套。
三、办理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银行一类储蓄卡。
4.购房合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2020年以后购买长沙市五区内新建商品房的免于提供。
5.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2020年以后购买长沙市五区内新建商品房的免于提供。
6.契税完税凭证,2020年以后购买长沙市五区内新建商品房的免于提供。
8.职工及配偶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外购买新建商品房(含期房和现房)且有住房贷款的,以及在长沙行政区域内购买现房且有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
9.职工及配偶在外省工作地、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另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职工工作地在外省的,提供职工单位加盖行政公章或人事印章的外省工作证明;职工配偶工作地在外省的,提供职工配偶在外省的纳税证明或养老保险证明或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及配偶户籍地在外省的,提供职工或配偶外省地址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10.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另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和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和公证书。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渠道
(一)线下办理:中心各营业厅、分理处、合作银行柜台。
(三)跨省通办:申请人在非缴存地购房的,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
此项不收费。
0731-12329-3。
十、办理地点
1.友谊路营业厅(长沙市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大厦南栋2楼)
2.识字岭营业厅(长沙市人民中路35号,人民中路与芙蓉中路十字路口东北角)
3.河西营业厅(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大道298号曙光泊岸5栋201,南湖路隧道南口)
4.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天心区银杏路6号人社厅综合楼)
5.星沙分理处(长沙县长沙经济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中路6号,交通银行经开区支行旁)
6.自贸区分理处(长沙县黄兴大道南段58号东方美地S6栋,华融湘江银行长沙自贸区支行一楼)
7.望城分理处(长沙市望城区郭亮中路201号中国建设银行一楼)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解放中路支行(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22号华侨大厦一楼)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93号)
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信支行(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66号)
12.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47号)
13.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一楼)
1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48号)
15.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39号)
16.光大银行长沙友谊路支行(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南栋1楼)
17.浦发银行长沙芙蓉支行(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59号联合商厦一楼)
18.中信银行长沙贺龙体育场支行(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1号恒力卡瑞尔1楼)
1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岳麓支行(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73号)
20.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D区一层)
2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6号栋)
22.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韶山北路192号)
23.平安银行天心支行(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一楼102-103号)
2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路支行(长沙市天心区369号)
25.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第T1(A座)1层104)
26.长沙银行曙光支行(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2号)
十一、注意事项
(一)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得以购买新建商品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2.职工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
3.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的(房屋用途或性质,按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为准)。
4.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再次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提取的。
5.职工及配偶购买第3套以上自住住房的。
6.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