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对产(商)品质量的监管职责的法律依据源自《产品质量法》,最初的1993年版《质量法》第2条将“产品”定义明确规定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关键点有两个:一是经过加工制作,也就是将各种原、辅材料经过不同工序地加工、制作,改变材料原本的形状、性质、成分等,最终做成与原料不同种类、全新一类的“产成品”;二是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即进入市场用于价值交换,对此人大法工委版《质量法释义》明确解释到“非用于销售的产品,即不作为商品的产品,如自己制作、自己使用或馈赠他人的产品,不属于国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
目前对于二手商品质量,往往只能由买卖双方对主要指标作出共同约定,即使出现争议走仲裁或者民事诉讼,因为标准方面的缺失也经常会陷入无法进行质量鉴定的困境。
二、资质方面
除去“三品一械”(极少涉及二手)之外的普通工业品和日用消费品,最常见的资质要求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和强制性产品认证(3C)制度,两种制度的设立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所以一贯被视作质量体系内制度,自然要遵守《质量法》中的“产品”定义。前述已经分析过,二手商品的质量不属于《质量法》调整范围了,也没有合适标准对二手商品质量进行检验和判定,那么更不能套用上述两种资质来对二手商品进行规制,工许、认证制度只针对全新产品,一般不涉及二手或再生产(商)品,这实际上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例如“销售或进口属3C认证范围的二手电器产品”,就不能以《认证认可条例》的“销售、进口未经认证产品”来处罚。
如果是国外销售的二手电器以旧机电物资的名义进口到国内销售,即使商品属于CCC目录范围,同样不需要考核是否取得认证。对此认监委在2006年给某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关于进口CCC目录内旧机电产品是否须CCC入境验证的批复》(国认证函[2006]45号)中解释到“旧机电产品进口问题不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免办工作管理范围…,对于进口旧机电产品中的CCC目录商品,按国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的现行规定执行”,言下之意即不属于3C认证范围。
如果觉得该批复说得还不够清楚,可以到市场监管总局官网的“公众留言”版块用“二手”作关键字搜索,能找到2019年1月期间有多条“进口二手复印机是否需要3C认证”的留言咨询,总局认证监管司一概明确答复“进口二手复印机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三、商标方面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1993年发布实施的法律,适用范围和部分条款存在交叉,虽然前述分析了“二手商品”不属于质量法调整范围,但实践中却普遍认为“二手商品交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例如知情权、请求赔偿权、公平交易权同样受到消法保护,例如消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详细列举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信息时,不得存在的9种“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如果销售者对二手商品的重要信息做了隐瞒或虚假表述,可能会构成消法第55条的“欺诈”行为,适用第56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