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新进展
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新进展
作者:刘晨哲宾建成
近年来,受益于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高速发展,数字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改变了国际贸易原有的发展模式,虚拟化、数字化、智能化、便捷化成为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
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数字贸易推动全球价值链变革,降低贸易准入门槛,推动传统贸易转型升级、商业模式升级换代,逐步发展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然而,现有的数字贸易规则不完善且滞后于实践,远不能适应数字贸易快速发展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影响着全球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数字贸易规则竞争明显
数字贸易兴起的基础是数字经济,是数字化和全球化发展到一定时期而形成的一种新型贸易模式。尽管数字贸易发展迅速,但目前国际社会对数字贸易的具体定义并未达成共识。
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率先提出数字贸易的概念,即数字贸易是利用互联网传输、交付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或国际贸易,但大部分的实物贸易并未囊括其中。2014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Ⅱ》报告中将数字贸易分为四类,分别是搜索引擎、社会媒介、数字化交付内容以及其他数字产品或服务。2018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则将其定义为用电子手段进行的贸易,并将电子商务划归至数字贸易,因而可以将数字贸易简单划分为两类:传统的电子商务和跨境的依靠电子手段进行的贸易。数字贸易的涌现对全球贸易投资规则提出新的挑战,在双边和多边贸易中涉及得越来越广泛。
一直以来,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被欧美主导,发展中国家在其中处于被动位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有助于打破这一局面。包含中国、日本、韩国等15个成员方的RCEP由东盟10国提出,涵盖29.7%的全球人口,经济规模占2019年全球经济总量的29.3%,是全球规模最大的贸易协定。RCEP有助于推动解决数据确权认证,增强发展中国家在数字经济政策、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上的话语权;同时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升级和数字贸易全球规则的制定;对于推动数字产品嵌入全球价值链,实现数字贸易的全产业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贸易规则的欧美模板
目前,全球主要经济体正通过区域贸易协定、WTO多边框架积极推动数字贸易规则新体系的制定和完善,而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凭借自身在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先优势,建立了具有全球约束力的规则体系,掌握着数字贸易规则的领导权和话语权。美国通过其主导的TPP、USMCA等贸易协定建立了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形成了“美式模板”;而欧洲则通过TTIP等协定建立了对应的“欧式模板”。
在数字贸易规则上,美欧掌握话语权,两者发展数字贸易的目的趋于一致,但在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理念和个人隐私保护方面有较大分歧。美国积极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陆续出台一系列“确保数据自由流通”的方针政策,宣扬信息和数据自由的立场,并明确反对数字存储本地化。相对而言,欧盟则对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更加审慎,更加注重对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维护。欧盟的核心主张是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前提是保证数据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同时要求跨境数据应境内存储,只有其他非欧盟国家或地区对数据的监管或保护达到一定的条件,才会向其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