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一)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3、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4、收到款项:
5、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发生退回:
借:库存商品
(1)2019年8月12日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写字台120000
贷:库存商品——写字台120000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60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做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做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2)2019年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写字台2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写字台120000
贷:发出商品——写字台120000
(3)2019年10月16日,甲公司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226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226000
2、检查发出商品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凭证,分析交易实质,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核有无长期挂账的发出商品事项,如有,应查明原因,必要时作调整。
7、检查发出商品退回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在新收入准则下,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当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在客户取得相应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经过双方同意);
一般而言,如果主体认为对价不是很可能收回的,通常不会与该客户签订合同。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合同签订,企业应当识别合同实质,根据具体的业务实质进行收入确认。
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