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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
2、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1/18.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
3、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第七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
4、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九条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2/18.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十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第十一条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
5、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三条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四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6、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3/18.(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十七条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有本规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违纪
7、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八条职工违纪违规,需要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实行领导职务禁入限制。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第十九条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有处分权单4/18.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因上述情形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的
9、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第二十二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以及集团公司5/18.有关制度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
11、产品的;(十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6/18.(十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十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十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十七)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十八)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拖延工作,致使重要、紧急的文件、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十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二十)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
12、事故的;(二十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十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二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二十四)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二十五)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二十六)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第二十三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7/18.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
13、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二)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四)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第二十四条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二)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
14、、规避招标的;(三)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四)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五)擅自确定中标人的。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二)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8/18.务商的;(三)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四)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五)在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审批中,工作失职或者弄
15、虚作假的。第二十六条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确定供应商,或者不按计划、不在供应商网络内采购的;(二)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四)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六)在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七)违规支付预付款或者货款的。第二十七条在销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
16、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擅自变更资源配置计划,或者擅自定价的;(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9/18.(三)向不具有资质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违规赊销的;(四)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五)虚增损耗,或者违规处理质量等级下降的产品、废旧设备和物资的;(六)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对账、催收,或者对异常应收款不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追索的;(七)违规代存、代销的。第二十八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签订、
18、或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三)不按规定设置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擅自调整系统数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擅自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五)违规使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违反会计监督、制约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公款、携款潜逃等案件发生的。第三十一条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
20、。第三十二条在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规决策投资项目或者扩大投资规模的;(二)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自行审批投资项目的;(三)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三十三条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对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名下的;(二)不按规定进行产
21、权登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隐瞒资产真实情况的;(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四)违规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或者无偿转让企业资产、主要业务的;(五)违规出售科研成果、转让知识产权的;12/18.(六)违规进行产权交易、处置股权的;(七)违规从事担保活动,或者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造成损失的;(八)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或者擅自将企业资产交由其它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的。第三十四条有其他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三节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
22、律行为的处分第三十五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的;(二)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三)违规发放、虚报冒领薪酬和劳务费用的;(四)违规决定人事任免的;(五)违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六)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者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七)采用请客送礼、拉票贿选、谎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岗位的;13/18.(八)违规办理职工招聘录用、调动、晋级、
25、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十条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五节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分第四十一条有嫖娼、吸毒行为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有赌博、盗窃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十二条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
26、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十三条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十四条违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15/18.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六节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第四十五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十六条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