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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河北
“一事不二罚”或者“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如何判定同一违法行为:
判断是否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关键要看违法行为是否单一。
“同一违法行为”首先要求是同一行为人做出的。
是否出于同一行为意图,也是判断“同一违法行为”的核心要素,这个行为意图的评判标准,要放到一个完整的事实中判断行为的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而不是法律目的或总体目的。
法条竞合,就是事实的一事,只是不同的法律规范对此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运用法律规范的竞合规则很容易解决。
通常认为的违反一个法条就算一个违法行为的认识是错误的,如果将行政处罚法上的同一违法行为按法律行为划分,即违反一个法条算一个违法行为,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虽然认为违反一个法条就算一个违法行为的认识是错误的,但法条毕竟是判断违法行为的基础。因此,我们可以将违反一个法条规定的行为定义为一个法律行为,这样,一个事实行为中就可能包含了若干个法律行为,引起执法实践中的诸多困惑也往往是这种情况。
只有当同一时空中并存的多个具体法律行为之间具有目的与手段、原因与结果等因果关系的,才可以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在这多个法律行为并存时,其他行为都是为实施主要行为而进行的必要的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
如何判定同一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一事不二罚”,是指对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不能二罚,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时,当然是可以对各个当事人分别、同时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一事不二罚”的“罚”,仅指“罚款”,而不是所有“处罚”。也就是说,对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是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的。比如罚款与吊销许可证可以并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也可以并罚等等。
罚款是最为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除此之外,还有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方式。
这里只能是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一次处罚,而其他的警告、吊证、限制从业还是可以一并处罚的。“不二罚”的实质则是禁止重复评价,要求对同一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原则上只给予一次评价,防止不恰当地加重行为人的责任,这要求执法机关必须把“一行为”的识别作为必不可少的行政调查内容加以深入研究,最终选择最适当的处理结果。从而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同一违法行为可能触犯不止一个法律规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如果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行政机关的执法规范,则不同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时,则应恪守“罚款”这一处罚方式仅能使用一次的原则,但并不影响其他处罚方式的实施。
这一执法机关只能对这一当事人,进行的一事,进行一次罚款的处罚,还可以进行其他种类的处罚。其他机关还应该适用不二罚的理论进行调整,不再进行罚款处罚。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再进行立案处罚(罚款除外)
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仅限于立案机关所有执法事项权利进行罚款数额高的法律进行适用,不能跨越行业部门综合评判
在未立案处罚前,如果发现该问题,肯定回进行部门移送,以实现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要求,但是也不排除还有其他情况。如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未能“择一重处”时,不应被认定为“不合法”。如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才发现竞合问题且没有“择一重处”,虽然较轻的罚款没有较重的罚款更加有威慑力和惩处力,但此种境况非因行政相对人不诚实所致,相反,如果此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以此为由撤销自身所作的行政处罚,交由有管辖权的且能够作出较重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重新处理,有违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对此,如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服而提出行政诉讼,以该理由主张该行政处罚决定错误,人民法院应综合个案情形后宜驳回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