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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一物业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两次,处罚原因都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那么,同一供应商在不同的采购项目中违法,其违法行为可以合并处罚吗?违法行为发生后中标成交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有效?
上述案例中,实施主体虽然是同一供应商,但参与的两个政府采购项目是独立的,违法行为也存在于两个不同的项目中。
也有人存在疑问:同一个供应商多次违法,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合并起来从重加重处罚。
专家表示,如果供应商违法行为严重,财政部门可以通报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业内人士认为,供应商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中标结果无效,其所得均属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是既成事实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
简单来说,无论是正进行或已完成的项目,中标人也只能获取服务的成本,而不应当获得利润。所以,即使供应商在2月份参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规行为,也应退还其项目利润。
另外,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对于工程项目资质造假但项目验收合格的,按合同金额支付款项。也就是,虽然该供应商因违法主体不合格,中标应定为无效,但仍应按合同载明的金额付款。
同时,若该供应商在2月份参与的采购项目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门则可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该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